第十四讲法律方法资料教程.ppt
33页1,第十四讲 法律方法,2,讲 授 内 容,概 述 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 类 推,3,刘海洋伤熊案,2002年2月23日,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为“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黑熊,导致黑熊大面积烧伤事件发生后,刘海洋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3月26日被取保候审5,刘海洋伤熊案,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描述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描述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6,刘海洋伤熊案,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圈养在动物园内的黑熊能不能算作“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这个概念应当如何来理解,是只包括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的动物还是也包括圈养在家庭、科研机构和动物园里的动物?我们可以在这里作扩张解释,认为动物园里的黑熊也属于“野生动物”,而且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刘海洋的伤熊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猎捕、杀害”行为呢?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刘海洋使用硫酸泼熊的动机据他交代是为了“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主观上并不具有捕猎或杀害的目的因此,刘的行为并不能适用这一条规定7,刘海洋伤熊案,针对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需要作出解释的是动物园里的黑熊是否属于法律条文中的“公私财物”?在本案中,受伤的黑熊属于北京动物园所有,是国家所有,这一点没有问题关键的问题在于黑熊这一动物是不是“财物”,有人认为黑熊不能归入“财物”的范畴,因为刑法中有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单独规定,立法已经将它与普通的财物作了分类,因此如果将属于特别保护的对象放到普通保护的范围中来是十分勉强的,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但是在公诉方和法院看来,对于“财物”这个规定应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动产、不动产,包括普通的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也应包括一些特殊的、有价值、有权利归属的东西,包括野生动物。
8,刘海洋伤熊案,黑熊是归北京动物园所有,动物园可以通过对它的研究、展出获得各种利益,黑熊因刘海洋的行为受到伤害,必然给北京动物园造成损失,这种损失不是身体和名誉的,而是财产的损失,如果说牧场上的一头牛一只羊属于牧场主的私人财物,那么有何理由认为动物园里的老虎和黑熊不是动物园的公有财物呢?因此,在刑法第275条中出现的“财物”,应作广义理解,以此为依据,被告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了“毁坏公私财物罪”,9,刘海洋伤熊案,2003年5月3日,在经历了长期的讨论与争议之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一贯品学兼优,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决定免予刑事处罚10,公 司 法, 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217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1,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12,法 律 解 释,概述 法律解释的原则 法律解释的方法,13,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特征 对象-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法律、法规等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是对个别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的说明,也可以指对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阐述一、概 述,14,主体-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普通的法律人 对个案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法官 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 性质-是创造性的活动,立法的继续 是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有的与被解释的法律文本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是针对法律规定不清楚、不明确之处而做的说明,具有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的作用 期间-法的实施过程中,15,必要性 法律解释在法的生成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方法 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立法技术是有限的,法律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才能趋于完善 法律条文相互重叠、冲突、矛盾,文字模糊,表述不清,该规定而未规定的情况在所难免16,权限划分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行政法规 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立法解释: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事前解释:是指为预防在实施时发生疑问而预先对有关条款和概念术语加以解释 在法律、法规的正文和附则中 或者另行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 事后解释:是指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发生疑问时,由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进行的解释17,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体现在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中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18,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审判解释,即最高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检察解释,即最高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联合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19,合法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 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 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二、法律解释的原则,20,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在此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坚持合理性原则: 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坚持尊重公序良俗 应当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21,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要求在法治范围内解释,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内容和精神实质是高度一致的,法律的实施及其结果也应该是相同或相似的 将需要解释的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理解和把握,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将对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 要坚持各种法律解释之间已经建立的效力等级关系。
加强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解释中的解释权、领导权,建立法律解释的约束机制,规范行政与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制统一的重要保证 要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22,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法律、法规都有自己制定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原因,包括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治关系、某一历史事件等 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 仅仅从历史的角度,说明立法当时的法律意图,应该说是不够的 法律是人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的产物,立法当时的目的,经过几十年可能已发生变化 要求: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要求,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其中,现实的需要是两者统一的基础23,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解释方法 语法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
2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它们之间的关系、该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25,特殊解释方法 字面、扩充和限制解释-尺度的不同 字面解释是指对法律所做的忠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扩充解释不是也不能任意扩大法律的内容,它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 限制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所做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自由度不同 狭义解释,又称严格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解释它不仅要忠于条文的文字含义,主要是忠于整个被解释法律的精神 广义解释是指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对法律的比较自由的解释,甚至可以改变立法原意26,法 律 推 理,概念 形式推理 辩证推理,27,一、概 念,法律推理 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司法领域)中的运用。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推理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相当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并能够产生更为重要的法律后果 推理 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判断的活动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是“三段论法”,即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构成大前提,具体的案件事实则是小前提,结论则是根据法律规范给予本案事实的后果三段论是法律推理的典型形式之一28,二、形 式 推 理,概念 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种类 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演绎推理:司法活动中主要的形式推理方式,即著名的三段论推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演绎推理的大、小前提是由相应法律概念结合起来的概念将有关行为分类,而以概念为核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则预设了作为大前提的某种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案件事实经过法庭调查认证,认定符合概念所指称的行为或事件,就构成了小前提;法官将两者联系起来所做的判决就是结论29,归纳推理 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当法官处理案件时,由于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供适用,而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总结出可适用的先例,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处理案件时,需要将本案事实与先例事实加以比较,最终决定能否适用 法官通过熟练的法律技术来发展法律当然,终审法院也会改变法官创设的规则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优点是对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同事同处的司法公正原则,缺点是技术难度较大,掌握不好会造成法律的僵化30,类比推理 也被称为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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