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违规违约管理制度.pdf
26页1 / 26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违规违约管理制度违规违约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现货市场管理,规范现货交易交收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现货交易交收业务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易所的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 第三条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第四条第四条 交易所根据职责分工需要指定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罚违规行为,相关部门统称为合规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人员统称为合规管理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 交易所调查违规行为时,合规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合规管理人员与调查事件有关、 可能影响2 / 26 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所认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回避的,指令其回避。
合规管理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决定 第二章第二章 合规检查合规检查 第六条第六条 合规检查是指交易所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会员协议、客户协议等文件,对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的业务活动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 第七条第七条 合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 日常检查是指对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日常业务和交易交收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事后监督与核查 定期检查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等市场参与者每个经营年度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检查周期 不定期检查是指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对会员等市场参与者开展业务情况进行的临时、随机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合规管理的需要针对会员等市场参与主体特定事项的调查或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某项、某类型、某阶段业务、 某笔交易交收行为或者客户投诉、举报等) 第九条第九条 合规检查采取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3 / 26 (一)非现场检查(包括、、邮件等各种手段); (二)现场检查; (三)被检查方提交自查报告、专项报告等;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第十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自觉地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检查,配合交易所进行合规检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合规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查阅、复制相关的纸质及电子化文件、资料; (二) 约谈相关人员并可录音,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口头或书面申报、陈述、说明; (三) 口头或书面方式制止、纠正违规行为; (四) 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合规检查时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部门依据本条规定程序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合规管理部门收到会员等市场参与者提交的客户资料、经营状况和监管报表或其他业务资料后,采取资料分析核查、调查以及问卷调查等形式, 对会员等市场参与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办理日常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发现其违反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其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部门依据本条规定程序开展定期检查4 / 26 工作会员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于次年 2 月 28 日前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合规报告及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会员进行抽查, 抽查结果有违反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制度和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的, 可以认定会员存在违规行为 年度合规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交易所要求的, 合规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会员限期修改或补充更正。
会员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 交易所将予以处罚 合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对会员等市场参与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会员等市场参与者违反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其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门依据本条规定程序开展不定期检查工作合规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会员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业务合规性进行随机检查,有权对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的业务合规性进行随机检查,发现其违反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其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规管理部门依据本条规定程序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经初步判断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某项、某类型、某阶段业务及某笔交易交收等行为出现异常,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后,合规管理5 / 26 部门有权对前述市场参与者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 发现前述市场参与者违反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其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涉嫌重大违规的, 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区分会员、客户、 指定交收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的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临时性限制性措施: (一) 限期说明情况; (二) 暂停激活客户; (三) 限制挂牌; (四) 限制摘牌; (五) 限制自营会员净持牌量; (六) 调整履约保证金标准; (七) 限期了结交易; (八) 强行了结交易; (九) 限制入金; (十) 限制出金; (十一) 限制申请交收; (十二) 暂停指定交收仓库相关仓储业务; (十三) 暂停使用指定品牌货物; (十四) 暂停专项业务资格; 6 / 26 (十五) 暂停会员资格; (十六)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相关临时性限制措施。
第三章第三章 违规处理违规处理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一般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交易所认定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存在违规行为后, 依据本制度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交易所有权在认定违规行为前对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采取临时性限制性措施,在认定前述市场参与者存在违规行为后, 可解除对其实施的临时性限制性措施并根据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如最终认定前述市场参与主体不构成违规,则解除对其实施的临时性限制性措施 第二节第二节 违规违规处罚处罚原则原则及及具体具体措施措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有多项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对多次或多项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交易所区分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违规情形, 可以采取相应7 / 26 处罚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责令限期整改; (二) 警告(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 (三) 通报批评; (四) 约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职员进行强制培训,其中: 1. 为期 1 天强制培训,可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 5 万元; 2. 为期 2 天强制培训,可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 10 万元; 3. 为期3-5天强制培训, 可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20万元; 4. 为期6-7天强制培训, 可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30万元; 5. 为期 8-15 天强制培训,可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 50 万元。
(五) 暂停激活客户; (六) 限制挂牌; (七) 限制摘牌; (八) 限制自营会员净持牌量; (九) 限期了结交易; (十) 强行了结交易; (十一) 限制申请交收; (十二) 暂停指定交收仓库的相关仓储业务; (十三) 暂停使用指定品牌货物; (十四) 暂停专项业务资格; 8 / 26 (十五) 取消专项业务资格 (十六) 暂停会员资格; (十七) 终止使用指定品牌货物; (十八) 提前终止指定交收仓库资格; (十九) 终止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对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经交易所认定的指定品牌企业等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发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违规方的名称、住所(地址); (二) 违规事实; (三) 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做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第三三节节 自营自营会员违规情形及处罚会员违规情形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自营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约谈及强制培训、 限制挂牌、 限制摘牌、 限制自营会员净持牌量、限期了结交易、强行了结交易、暂停专项业务资格、取消专项业务资格、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 9 / 26 (一) 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 (二) 会员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未按交易所要求审批的; (三) 会员信息变更未按交易所要求进行报备的; (四) 未按交易所规定报备分支机构信息的; (五) 违反交易所会员年检、信息变更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自营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约谈及强制培训、限制挂牌、限制摘牌、限制自营会员净持牌量、限期了结交易、强行了结交易、暂停专项业务资格、取消专项业务资格、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 (一) 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建立、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或业务规则, 或未按交易所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更新业务规则及流程的; (二)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或业务规则的; (三)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交易、交收、财务、培训等记录或资料的; (四) 未严格管理所属分支机构业务的; (五) 违反交易所关于会员分支机构管理的其他行为; 10 / 26 (六) 未经交易所批准,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给他人经营的; (七) 其他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营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约谈及强制培训、限制挂牌、限制摘牌、限制自营会员净持牌量、限期了结交易、强行了结交易、暂停专项业务资格、取消专项业务资格、暂停会员资格: (一) 未按交易所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 违反交易所会员宣传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自营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约谈及强制培训、暂停激活客户、限制挂牌、限制摘牌、限制自营会员净持牌量、限期了结交易、强行了结交易、暂停专项业务资格、取消专项业务资格、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 (一) 泄露交易数据等客户信息的; (二) 未按交易所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三) 存在故意破坏交易秩序的行为的; 11 / 26 (四) 存在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的; (五)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账号,导致交易账号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 存在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规定的异常情形或违反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自营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约谈及强制培训、限制挂牌、限制摘牌、限制自营会员净持牌量、限期了结交易、强行了结交易、限制申请交收、暂停专项业务资格、取消专项业务资格、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 (一) 在现货交收环节蓄意违约,妨碍现货交收正常进行的; (二) 交收货物存在数量、质量违约情形的; (三) 违反交易所现货交收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自营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约谈及强制培训、限制挂牌、限制摘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