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doc
13页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 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责任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和《××煤业化工集团非伤亡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二)非伤亡事故按不同专业板块及事故性质,分为以下三类:1.矿井非伤亡事故矿井(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b.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h.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i.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j.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m.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n.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o.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p.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q.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r.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s.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t.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u.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v.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b.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c.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d.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e.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f.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积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h.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i.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j.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l.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m.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n.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o.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p.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放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q.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2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r.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b.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d.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e.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f.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h.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i.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j.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k.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l.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m.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n.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o.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P.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2.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 b.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8小时或全厂中断供电24小时及以上;c.工厂由于机械故障造成生产系统停产24小时及以上;d.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e.锅炉爆炸或造成锅炉本体报废;f.化工企业储罐(柜、槽)、管道等储存装置发生泄露、火灾或爆炸;g.工厂车间天车运行中造成被吊物件脱钩坠落;h.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i.钢水倾倒外泄;j.工厂及施工地点龙门吊翻车;k.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它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l.输配电线路混线、杆塔倒塌、雷击或瓷瓶破坏造成主要干线停电;主要变配电设备烧毁、主要电机绝缘设备击穿着火、油箱爆炸等造成停电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使采区(车间)停工3昼夜以上;m.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b.工厂车间供电中断2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2小时以上;c.工厂由于机械故障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2小时以上;d.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e.化工企业生产系统附属设施发生泄露、火灾或爆炸,未造成系统及主要设备损坏;f、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它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g、输配电线路混线、杆塔倒塌、雷击或瓷瓶破坏,主要电气设备故障造成停电,造成全矿井停工2小时至8小时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内;h.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3)三级非伤亡事故未列入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3.人身未遂事故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a.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有3人及以上;b.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c.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d.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聚积仍进行爆破作业;e.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f.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g.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h.人员上下罐笼时突然走罐事故;i.提升设备:过卷0.5m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j.乘人罐笼运行中,上井口坠物事故,有穿透罐笼的物体;k.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l.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m.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n.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o.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p.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未遂事故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之后果的事故a.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b.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c.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d.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e.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f.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g.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h.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i.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j.水或煤水冲人事故;k.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1.车间(站段)、区队、班组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及本单位认为有必要汇报的其它事故等,跟班队长(主任、站长)或班组长应当立即汇报(原则上10分钟内)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2.子公司所属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及本单位规定的其它事故等,应当于30分钟内汇报所属子公司安全生产调度部门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3.本部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调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4.子公司发生死亡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调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5.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公司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公司主要领导、其他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在认真进行甄别的情况下,分清事故等级,伤亡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调度室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调度室。
事故有关的业务部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公司调度室待命,并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处理工作6.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河南煤业化工集团7.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8.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延误9.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10.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要求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照管理权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与处理2.各生产经营车间(站段)、区队发生轻微伤、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未遂事故等由车间(站段)、区队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3.子公司所属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发生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追查4.本部矿、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