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docx
28页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替代 SL223—1999)i 总 贝y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 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 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的验收可参照执行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 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 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 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阶段建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对验收IT对工程建设做出j检查工程'条件;左人嵋收临普芒理机关=整理和归档情况;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 &备案等。
1.0.6粟评价和结论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瓠法人验收应由俩 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验收的成果性 签字对验收1.0.7 工程 验收过程中发 委员(组长)有关专家组成门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收结论应铮/3枭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I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 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决定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N 0. 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程不应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 .不应重复进行工作计划,1- ° 10 2•工程验收应在施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織明确结作计划, 论意见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o2. 0+ 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口合同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 交。
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 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 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 (210mmX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 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 支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 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
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3 分部工程验收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 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 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 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 是否同意进行验收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 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 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 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 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 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 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 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 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4 单位工程验收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 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 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 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3 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 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 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 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 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 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单位工程 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4. 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 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 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 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 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 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5.0.1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 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 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 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 表组成5.0.3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 是否同意进行验收5.0.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2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6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7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5.0.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5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10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0.6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6 阶段验收6.1 —般规定6.1.1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