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浅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与否的判别-以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诉讼案.docx
10页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浅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与否的判别——以“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诉讼案”为例(老会计人的体会)一,案情回忆(一)基本案情2021 年 1 月 6 日,山西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相关年度的税务情形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惩处准备.认定的增值税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其他问题略) : 2021 年 4 月,华润公司购进的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取得了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其依据 17%税率开具的总价税为 585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其中有价税 21817347.76 元的固定资产系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31 日前购进或自制的.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此部分购进货物应当按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一般发票.由此,认定华润公司违规取得并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3708949.12元,应当予以转出. 处理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财税[2021]170 号通知第四条第 (二) 项,财税( 2021)9 号通知其次条第(一)项,国税函( 2021) 90 号通知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华润公司不服,向稽查局所属税务机关提起复议,复议结果是撤消了该惩处准备,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华润公司对重新做出的惩处结果仍不服,再次提起复议,再次复议的结果是仍然保护了惩处准备.华润公司不服二次复结果,依次启动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最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长行终字第 31 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 “保护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惩处准备中对增值税方面的惩处准备⋯⋯”.(二)华润公司在复议及一审,二审中的抗辩理由华润公司对于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的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辩称: “简易方法 4%减半征收” 属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治理方法(试行) 》(国税发( 2005) 129 号)第五条已有明确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其法定程序,“申请”是享受“减免税”前置条件.但上游企业山西华宝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曾提出过申请,故不应适用“简易方法 4%减半征收”优惠.-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1 页,共 5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言外之意是,其上游企业山西华宝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自己销售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申请享受依据“简易方法 4%减半征收”的优惠,而依据 17%适用税率纳税并开具给自己 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问题.(三)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所持的基本相同观点是1,华润公司认为上游企业是自行舍弃减免税税收优惠, 而选择按适用税率缴纳税款是对税法的误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 2021)9 号)其次条第(一)项,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征收政策有关治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21)90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属可选择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项目,不能按 17%税率缴纳增值税.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意图是少缴税款,而不是舍弃所谓“税收优惠政策”.2,华润公司认为上游企业已经按 17%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款,本公司就应当予以抵扣,是对税收政策的又一误读.3,华润公司取得上述违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对该案所涉增值税问题的分析(一)税务行政及司法机关处理及裁判依据列示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如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21]170 号)第四条第(二)项,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据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 号)其次条第(一)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方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治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21]90 号)第一条第(一)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如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21]170 号)和财税〔 2021〕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方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税务行政及司法机关得出的一样结论在华润公司购进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中,华润公司取得了华宝集团潞州水-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2 页,共 5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泥制品有限公司为其依据 17%税率开具的总价税为 585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有价税21817347.76 元的固定资产系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购进或自制的,依据上述规定应当按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一般发票.华润公司违规取得并申报抵 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3708949.12 元,应当予以转出.(三)本案中税务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处理(裁判)思路分析对于本案中华润公司取得的该部分发票,税务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处理(裁判)中没有认定属于不行抵扣范畴,应是认可属于可抵扣范畴.认为其不得抵扣的缘由是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九条的规定.但是税务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并没有拿出具体的文件依据和确凿的事实证据来证明这部分发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所说的不得抵扣的凭证.令人难以懂得的是,税务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处理(裁判)列举的依据“财税 [2021]170 号,财税[2021]9 号,国税函 [2021]90 号”都是针对货物售卖方(发票开具方)的,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所说的不得抵扣的凭证并没有必定联系.行政司法机关依据现有证据得出该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以发票开具方存在问题(未必就是问题)而推动身票接受方不得抵扣的结论于法无据.本案行政及司法机关的处理(裁判)貌似依据充分,其实似是而非.(四)无微小刀的个人观点增值税中判定进项税抵扣与否的一般思路(无极刀法 * ).分两个步骤:第一从范畴划分(实质) 判定,其次从凭证要求(形式)判定.(1) )先看范畴(实质)划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抵扣范畴,接受的是一个“正向概括性确定 +反向列举排除”的模式. 意即,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 只要不属于条例第十条列举的不得抵扣的范畴,就一律属于可以抵扣的范畴. “正向概括性确定”是——《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反向列举排除”是——《条例》第十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 非正常缺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缺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3 页,共 5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2) )再看凭证要求(形式) :增值税上讲究“以票控税”,极个别情形才会显现无票扣税.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抵扣范畴的进项税,仍需凭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才能参与抵扣.——《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留意,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并不是赐予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是立法机关为适应扣税凭证多变性的治理要求,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适应性和稳固性而使用的立法技巧.不得抵扣的情形, 必需要由被授权机关的明文规定.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的和曾经施行过的, 扣税凭证“未认证,未采集,未比对,超期”等不答应抵扣的文件规定.(3) )本案是否可以依据 17%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专用发票.本裁判案例中所描述的情形,在增值税相关政策中虽然明确规定不得依据 4%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未明确禁止依据 17% 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当认为,可以依据 17%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观点从“营改增”相关文件政策中可以得到佐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21]106 号)附件 2 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4) )本裁判案例中所描述的情形,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就中并无禁止抵扣的明确规定.故,依据增值税的抵扣原理,应属于可抵扣的情形.(五)华润公司辩解(陈述申辩)中存在的问题华润公司从行政处理中的陈述申辩,到一审二审中的辩解,没有抓住问题要害,都在反复重复同样的,不是理由的理由.隔靴搔痒,无的放矢,败诉闲适清理之中⋯⋯三,结语税法纷杂,且更新快,专业性强是公认的,专业的问题应当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积存了较为成熟的体会, 而我国尚处在理论探讨阶段. 我们不否认法院的业务水平, 但应当承认,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成立特地的税务法庭确定能做的更好一些.任何一项改革的推动,极少是由来自既得利益者内部的自动自发,而往往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