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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演变及其影响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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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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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演变及其影响   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概述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我国封建法制史上一项重要指导原则按照其字面含义,"亲亲";特指直系血亲和夫妻,"相匿";是指互相隐匿、互相包庇的行为方式,即直系血亲或夫妻之间互相隐匿和包庇对方的犯罪行为是不受刑事追诉亦或减轻刑事处罚这一原则随着朝代的更替与时代的变迁,其涵盖范围也逐渐推广,"亲亲";不再局限于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夫妻之间,主仆等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封建身份关系也涵括在内但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法律规范,譬如在"谋反";、"谋叛";和"谋大逆";等挑战封建君主统治秩序等罪名中是排除一切免责事由的从这一原则概念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儒家纲常伦理和君主专制至上的影子   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渊源及演变   在数千年的法制史长河中,"亲亲得相首匿";可以追溯到周代,在《周礼》中便有"为亲者讳";的规定,可见在我国奴隶制时期已有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雏形,这一概念统治秩序的确立和平稳运行阶段不断地深入人心,在春秋战国时期又得到进一步发展,譬如在《论语》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耕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rsquo;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rsquo;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父子相互隐匿罪行是人之常情,即父母子女之间有最亲近的血缘关系,任何人不能期待这一最亲近的直系血亲互相检举和告发亲亲得相首匿是最基本的人伦道理,尤其在刑法领域是人文思想最集中的体现,通过这一原则能很好地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并在制度层面上加以巩固然而至秦代,统治集团在意识形态上推崇法家思想并将该思想确立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指导原则,在《秦律》条文中鼓励告奸,"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荡然无存到了汉代,一个平稳有效的统治秩序建立后,汉武帝通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式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汉代立法也逐渐儒家化"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汉宣帝执政时期写入法律,至此这一原则在以后的历史发展轨道上开启了进化和完善的历程这一原则最终在唐代得到了全面发展,"亲亲";的内涵得到极大丰富,《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及大功以上亲属,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互相包庇不受刑事处罚,小功以下亲属隐匿者罪减三等但这一原则不论如何丰富,谋反等反皇权行为都不再适用"相匿";原则,及至宋代,这一原则甚至扩大到了岳父母和女婿。

      这从侧面反映儒家伦理思想在确立和巩固的同时,其精髓得到升华,对我国封建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人际交往和行为规范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深刻意义   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传统法律制度文化的影响及作用   (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塑造了传统法律价值观   自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上确立统治地位后,仁义和孝悌这两个最重要的价值观在指导社会行为规范的同时,也被纳入到法律制度建设上来统治集团在进行制度顶层设计时,围绕着仁孝思想对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加以阐述修饰,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制和中华法系的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是在仁义与孝悌之上产生的,在经过千百年的传承中不断发扬光大,在漫长的法制史长河中不断积淀,从统治阶层到平民大众无不深受其影响,在无形中塑造着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因此在传统立法中,仁孝义礼成为判断是否为良法的标准,中国的传统法律因具有父慈子孝、长幼互助等儒家思想的特征而显得更具人情味   (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   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以每个小家庭为元素而构成,以自给自足的方式维持着封建经济的平稳运行。

      只有民众内部家庭和谐有序才能使人们正常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一个稳定的农业生产秩序才能使政府获取稳定的税收、征发有效的徭役,从而达到国家的健康发展与和谐安康从侧面角度来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维持着封建家庭的内部稳定,也间接的促进了社会生产,对我国传统的经济秩序起到积极影响   (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皇权绝对统治地位,保持统治江山永固是封建统治者永恒不变的目的,因此维系社会稳定是统治者的首要任务法律制度是统治集团实施社会管理的工具,通过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不仅是对家族宗法制度的认可,也巩固了家族内部的和谐团结家庭作为社会构成的基本要素,对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的和谐稳定意味着社会的安定健康,"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烘托起一个家庭内部的温暖,而一个家庭内部的温暖带来的是社会的安定有序,从而国家政权得以稳固,专制皇权也得以维系下去   四、"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当代法律制度文化的影响及作用   当我们怀着理性的心态去审视时会发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与当下法律制度完全处于对立矛盾的状态,互相隐匿、互相包庇的行为是不为现代法律规范所允许的。

      但我们稍加注意会觉得现代法治国家若实现良法之治,必然要以人为本,从人本主义的角度去构建法律框架,而这一切的制度设计离不开人伦常理和社会共同价值观,因此道义伦理和法律制度是可以共存,是并行不悖的如果通过硬性的制度约束去撕裂人们的共同伦理价值观念,恐怕只会造成社会矛盾激化,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激增   相反,如果法制能顺势而设、司法能够顺势而为,这不仅会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能够对犯罪份子起到教育和感化的作用,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安康   参考文献:   [1]马作武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史广全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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