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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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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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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乌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基础教育发展成果,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乌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一、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参照有关条款执行,实行登记制度二、入学2.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达到法定年龄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小学毕业生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各区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将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通知书》及时送达学生法定监护人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3.初中毕业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选拔后,升入高一级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均根据考试成绩、评价考核结果,依照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学生必须经过市教育局审核方可给予学籍注册4.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5.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重点班等幼儿园小、中、大班分别不高于25、30、35人,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中学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6.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户口证明、暂住证明)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7.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按规定的学籍号备案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三、休学和复学8.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9.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 休学期满后,尚不能如期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续休手续四、转学和借读10.转学条件(1)户口迁移并且住址搬迁2)随军或父母从事特殊职业工作环境变化随父母上学的3)无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来我市就学,可以转入并注册本地学籍,收费和教学管理方面与本地生同等对待所入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安排4)转学者需持有相关证件或证明(户口薄、房产证、有关部门证明等)市内学生转到市外,欲在本学段内转回本市的,须由市内的原学校提供电子学籍不能重新注册学籍,执行学段内电子学籍不重复原则学生休学期间不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原则上不转学高中毕业年级不转学严格控制班模过大学校的学生转入,执行有关控制班模和控制择校有关规定11.转学程序先进行转学联系学生欲转学时,需填写转学联系表一式四份,先由转出、转入双方学校同意盖章后,再由双方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四方均同意盖章后,表示联系完成。

      完成后的联系表四方各留一份备案 联系完成后,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提供学籍档案转学者凭联系表和转学证,携带学籍档案到转入学校报到市内转学通过学籍软件转移电子学籍档案联系未完成的情况下,转出学校不得提前出具转学证,转入学校不得提前接收转学者12.借读生系指非本地户籍、具备本地就读条件,且不注册本地学籍的学生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由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借读期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凡没有明确期限、借读期超过2年或2年内学生在本学段毕业者,不能按借读受理,符合外来务工子女就学条件的,可以转入并注册本地学籍13.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将学生档案寄回原学校五、升级、跳级、留级14.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每学年自然升一级15.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任课教师认可,学校同意,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新生年级和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16.中小学不实行留级制度六、辍学、退学17.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途辍学,由班主任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动员督促其到校经动员,学生仍不到校时,校长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原因,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教育和行政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复学对于造成学生辍学的责任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18.各学校每年9月份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上学年学生辍学情况,并对辍学生造册登记,对隐瞒不报的乡镇和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主要领导严肃处理19.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者,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申核同意并报所属教育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予以办理退学手续除属符合规定退学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得办理退学手续20.高中学生逾期不报到、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以及达到学校自动退学规定者,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按自动退学处理21.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22.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七、毕业、结业23.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习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学生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专用钢印验讫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上面加盖“毕业”字样章高中学生修业期满,符合规定的毕业资格,准予发给毕业证书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对毕业证进行验印24.虽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学科学习成绩有两科不合格者,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按照毕业审批程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加盖“结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八、学生评价25.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评价要有利于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26.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和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学生。

      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学业评价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要对每一学科进行考试或考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家长和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结果分为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综合性评语九、奖励和处分27.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28.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29.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达到一定程度,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沟通,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和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裁定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0.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31.义务教育阶段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32.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十、管理体制与管理办法33.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体制高中、市直属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初中、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幼儿园参考本规定有关条款,实行登记管理34.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学籍档案中注明35.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等手续的学生36.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37.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教育局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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