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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的分类 成立 交易 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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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 文档编号:439666511
  • 上传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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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 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 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启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 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 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 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 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 电业务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一)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资产要虱(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 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2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 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氤(3)资产总额在2亿元 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4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 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4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二) 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2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 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三) 市场主体准入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 交相关资料2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 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3.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 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4冽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 准参与交易在新的 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 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 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另行制定四)市场主体退出.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 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 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

      2 .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 关事宜四、市场化交易(一) 交易方式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公司、 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有关交易方式 另行制定二) 交易要求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到交易 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 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参与双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 关规定,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易机构备案三) 交易价格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用 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 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 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输配电价由 政府核定,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 场交易输配电价四)结算方式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 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 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 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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