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的设计要点.docx
20页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 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 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第 1.0.3 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第 1.0.4 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第1.0.5 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第 1.0.6 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 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 基地第 2.1.1 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 求第 2.1.2 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 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 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 总平面第 2.2.1 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 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 规的规定第 2.2.2 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 出口第 2.2.3 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第 2.2.4 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 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 2.2.5 条 环境设计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 动的专用绿地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第 2.2.6 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 12m第 2.2.7 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 设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 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 分隔创造条件第 3.1.2 条 建筑物出入口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 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 1/10第3.1.3 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第 3.1.4 条 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 楼高度超过 24m 时,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第3.1.5 条 楼梯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二、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6m.三、 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 2m.第 3.1.6 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 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 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
第3.1.8 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第 3.1.9 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第 3.1.10 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 表 3.1.10 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 3.1.10名 称比值诊杳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1/6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1/7更衣室、浴室、厕所1/8第 3.1.11 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 诊查室2.60m,病房2.80m;二、 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第 3.1.12 条 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 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第 3.1.13 条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一、 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 角宜做成圆角二、 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 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三、 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 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 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 施五、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 动物侵入的措施第 3.1.14 条 厕所一、 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X1.40m,门朝外开, 门闩应能里外开启二、 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 “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三、 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四、 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第二节 门诊用房第 3.2.1 条 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 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第3.2.2 条 候诊处一、 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二、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 应小于 2.70m第3.2.3条 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 3.60m第 3.2.4 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一、 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二、 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三、 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
各室应有阻 隔外界视线的措施第 3.2.5 条 儿科一、 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二、 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三、 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 m?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第 3.2.6 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 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第 3.2.7 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第 3.2.8 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 寸不应小于3.30mX4.80m第3・2・9条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 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设置要求见第3.1.14 条第三节 急诊用房第3.3.1条 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第 3.3.2 条 用房组成一、 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 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二、 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病历室、 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
第3.3.3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 m?第3.3.4条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24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第 3.3.5 条 观察室一、 宜设抢救监护室二、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 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 1m第四节 住院用房第 3.4.1 条 出入院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 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 1 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 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第 3.4.2 条 护理单元的规模一、 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二、 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 护理单元三、 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第 3.4.3 条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一、必须配备的: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 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 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第 3.4.4 条 病房一、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 超过4 床;双排一般不超过 6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8 床二、 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0m三、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四、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 床;重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 床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第3.4.5条 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 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第 3.4.6 条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第 3.4.7 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一、 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6 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二、 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三、 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1个盥洗水 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
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四、 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宜 有紧急呼叫设施第 3.4.8 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 消毒设施第3.4.9 条 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第 3.4.10 条 监护病房一、 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二、 监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三、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 1m第 3.4.11 条 儿科病房一、 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二、 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母亲陪住室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六、浴厕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第 3.4.12 条 妇、产科病房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