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doc
2页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为维护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管理秩序,促进学风、校风的建设,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0.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1.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2.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4.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5.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6.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7.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8.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的; 19.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20. 其它应取消考试成绩的违规行为。
二、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考试成绩 1. 在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 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对于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考生,将取消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