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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代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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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n****1
  • 文档编号:557842569
  • 上传时间: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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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冯 * *、周**诉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 诉讼,经过今天的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 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产权买卖协议书》主要条款具备,当 事人、标的、价款、交易时间明确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 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已经双方签字,且被告已将房屋及其房 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了原告,并且原告从 2002 年入住该房屋 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56 条明确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 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 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二、该地产系原告所有原被告之前签订的《房屋产权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向原 告交付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也向原告实际交付了该 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该房屋长达十 几年.且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此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未 办理产权过户前,乙方对该房享有私有全产权(使用权处理权)”。

      所以该房屋系原告所有三、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属 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其出卖人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房屋买 卖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 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 房屋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就是卖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 思表示,被告应当诚实守信,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 户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5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 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告在十年多的时间内对该房一直进行合法的占有、使用,但是现 在被告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对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故,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产权及其土地使 用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四、被告主张以原告向其交付一套房屋为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 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主张的该条件没有事实依据 ,也未提出相应证据支持其主 张,原告不予认可五、被告以原告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制度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中,关于 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民一庭倾向性意见第二条指出:出卖 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 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 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的事实符合上述情形,原 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手续,原告的请求具有物 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依法确 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协助产权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 一种法律义务,不受时间限制3、从合同的主从义务来看,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 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房屋买卖合同中,被告的主 给付义务是交房,过户仅是对原告物权的确认,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 下,被告不能再适用诉讼时效对过户义务抗辩综上,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予配合办 理过户手续,于法无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法 院依法作出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上代理意见,诚望法庭予以采纳。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20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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