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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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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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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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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集团)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集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损失核销 的原则、标准和程序,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准确,维护公司各项资产 安全、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 集团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纳 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公司”)境外子公司 可执行当地有关政策,但向集团报送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时,按照 本办法进行调整第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按 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对发生减值迹象的资 产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表明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变现净值或可 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 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四条 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 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成本 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第五条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业务由集团各级财会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 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款项、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 款的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 账面价值的,应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或部分转回,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 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 日的摊余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 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 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 积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生 产性生物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长期资产 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第一节坏账准备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 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所有应收及 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计 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八条公司统一采用个别认定法与账龄分析法结合计提坏账准备期末公司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 测试时,按单个欠款单位的欠款金额分为重大和非重大款项重大款 项是指单个欠款单位的欠款金额占所属应收款项科目余额的 30%,或 是单个欠款单位的欠款金额在人民币 500万元以上对于重大款项,必须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 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重大款项,若有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也单独进行减 值测试对于无法进行个别认定重大款项、虽已进行个别认定但未取得充 分证据证明其未发生减值的重大款项、无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非重大 款项,采用下述的账龄分析法进行减值测试,分析判断是否发生减值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首先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债务单 位的经营现状,如收益、现金流、重大诉讼事项等;如果发现有影响 债权收回的情况发生,应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对债权进行追缴,对债权 收回有重大风险的款项要取得能证明发生减值迹象的相关资料,并根 据取得的资料和了解的情况确定个别计提坏账的比例计提坏账;在计 提坏账准备后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追缴,使损失降到最低。

      第九条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一)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三)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 债务人做出让步;(四)债务人很可能或已经撤销、破产;(五)其他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第十条账龄的划分标准(一)期末余额中存在不同期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时,按照每笔应 收款项发生的具体时间逐段划分账龄;(二)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 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 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尚未收 回的部分不改变其账龄,仍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增加的账龄确定第十一条信用期的划分方法(一)公司应收款项的需划分设定信用期,信用期范围之内的应 收款项为未逾期款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款项为逾期款项;(二)未逾期款项的划分需以具体业务合同、协议等正式书面文 件约定的收款信用期限为依据;(三)逾期款项账龄按自然年度划分,不扣减信用期 第十二条 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的计提标准: ①未逾期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②逾期款项按下列比例计提:根据具体业务特点不同,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如下:行业\ 比例\账 龄6个月以 内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一般企业05%10%30%50%80%100%以外销为 主的公司20%20%30%50%100%100%100%③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扣除上述个别认定的应收款项。

      第十三条 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第十四条信托、基金、担保等金融行业子公司计提特别准备:按 国家相关规定计提第二节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五条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 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较低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 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计入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可变现净值,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 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 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 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合并计量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的类别 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第十六条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 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存货 可变现价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价值有直接影响的 客观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 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 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 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 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 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三)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 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公司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 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 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使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 价值,将以前期间计提的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 转回,转回金额冲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第十八条 已计提了跌价准备的存货销售或领用,则公司在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时,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 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因销售、领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 =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 额X因销售、领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转出的存货的账面余 额。

      第十九条公司工程物资的减值比照存货执行第三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 值进行检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 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计提相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 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1)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2) 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 期等;(3) 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 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4)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 继续交易;(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 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 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 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 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9)其他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二十一条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 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 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随后的 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转 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 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 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 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 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 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 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 本第二十三条 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持 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有影响,且公司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持有至到期投资 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 期等;(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 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 继续交易;(六)其他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二十四条 在计算持有至到期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 采用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进 行检查,有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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