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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井下“三违”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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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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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 采掘类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1、 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超过6个支架者;2、 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 打到“零”位者;3、 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4、 架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责任者;5、 排头、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的责任者;6、 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7、 架设超前棚时少于四人操作者;8、 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者;9、 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的责任者;10、 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11、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已拉过架的液 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超过0.5米,而没有采取补强支护措施者;12、 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未按规定支护顶板者;13、 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者;14、 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 杆、锚索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存在不合格且未做标 记的锚索,或失效、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且未做标记的;15、 在已施工好的巷道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正在 处理网兜时不计),金属网网头、网边联结在5m范围内不合格数量达 到3处的责任者;16、 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责任者;17、 大采高工作面,未设专人观山,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 的;18、 大采高工作面割煤时,机组下风侧,或上风侧30个架的范 围内,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19、 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转载机者;20、 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范围内)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者;21、 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22、 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 规程规定的责任者;23、 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者;24、 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者;25、 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26、 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 有做锚杆拉力试验的责任者;27、 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而继续放 炮的;28、 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 临时措施者;29、 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30、 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者;31、 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的责任者;32、 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33、 大样图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任者;34、 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者;35、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下发到有关单位的责任 者;36、 末采时,顶网落地与底网交接少于1米者;37、 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者;38、 未采取保护措施将金属液压支架损坏者;39、 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40、 吊链挂在单体柱上及永久支护上起吊、拖拉设备者;41、 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 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42、 长度超过3m的单位柱,不足3人而进行回柱或支设作业的43、 操作本架支架前,未将操作架附近3个架范围内的波及人员 撤离者;44、 采掘工作面超控顶的责任者;45、 进入煤帮作业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46、 未按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要求安装使用锚固剂及私自减少锚 固剂使用的责任者;47、 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者;48、 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49、 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者;50、 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移扒煤机、扒矸机者;51、 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与拉架与移溜、割煤、 放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者;52、 碹体不按规定充填或提前拆除碹拱者;53、 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者;54、 不按规程要求放顶煤者;55、 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者;56、 进入扒煤机、扒矸机、倒装车作业范围内的责任者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57、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58、 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59、 施工锚索、锚杆时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者通风类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60、 机组喷嘴堵塞或不雾化而继续使用者;61、 井下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未设专人监护的(此条要求放有 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既使已上锁,也必须设专人监护,责任人为班长 或指定监护的专人);62、 喷浆、搅拌灰沙未佩带防尘口罩者;63、 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64、 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 续作业者;65、 各级下井应携带便携仪的管理或岗位人员未按规定携带者;66、 各类除尘、喷雾设施未按规定使用者;67、 火药箱存放点不符合规定者;68、 放炮母线、脚线的连接点未悬空者69、 施工抽放钻孔时,站在钻机后面的作业者;70、 瓦斯抽放管路不按规定定期巡查的责任者;71、 防突头面割煤前未填写煤层结构及构造检查记录的(责任者: 区队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72、 防突员对所顶岗头面本循环的掘进进尺掌握不清者;73、 打抽放钻孔未上汽水分离器的责任者;74、 打抽放钻孔未边打边抽的责任者;75、 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者;76、 未制定专门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 效未及时更换的责任者;77、 风筒多处漏风,不处理者;78、 工程完工后未清理现场的责任者;79、 通风设施前后5m内停放矿车或堆放杂物者;80、 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者;81、 乱扔乱放风筒者;82、 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83、 携带不完好的通风瓦斯检查设备或仪表上岗者;84、 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者;85、 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置者;86、 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87、 违反规定装配引药者;88、 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者;89、 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90、 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火工品箱未上锁者;91、 瓦斯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者;92、 瓦斯检查未做到“三对照”者;93、 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汇报者;94、 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者;95、 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者;96、 在煤层中施工抽采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未在钻孔下风 侧安设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测设施或未正常使用的责任者;97、 防突头面未及时填写排放孔,释放孔施工验收记录的(未及 时:排放孔、释放孔施工超过2个未作记录,责任者:未及时填写报 区队负责填写的人员,瓦检员、安检员在工作面而未签字的也可报);98、 骑在抽放管路上作业者;99、 火工品发放员脱岗者;100、 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101、 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102、 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不按措施作业者;103、 放炮作业,装药量超规程规定者;104、 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105、 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没有随身携带;106、 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炮掘工作面者;107、 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108、 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

      109、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切断电源的责任者;110、 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机电设 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员指挥者;111、 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者;112、 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者;113、 母线与脚线的连接非专职放炮员者;114、 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栅栏或密闭的责任者;115、 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或未站岗者;116、 随意停开风机者;117、 用抽放管路做起吊点起吊重物者;118、 防突头面在执行防突或消突措施时,瓦检员、安检员、防 突员同时在作业现场10m以外的(三人都在10m以外,同时可报三人 违章,三人中有一人在工作面监护,则均不能报违章);119、 瓦检(或安检)、班组长(或跟班干部)在工作面割煤前未 检查煤体情况,或发现工作面有异常但未及时汇报的责任者120、 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的责任者;121、 放炮后未按规定向煤体、岩体洒水者;122、 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者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123、 不按措施排放瓦斯者;124、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125、 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126、 所施工的瓦斯排放孔、释放孔长度严重不足的;127、 施工抽放孔、排放孔时出现异常情况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没 有按规定逐级汇报的责任者;128、 各单位在施工各类钻孔时,发现喷孔、孔内着火、涌水等 明显异常后,没有及时对口汇报的;129、 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130、 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 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131、 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者;132、 破坏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133、 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134、 随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导致不能真实反映现场瓦斯 情况者;135、 无措施井下电氧焊、使用非防爆设备或严重违返规定责任 者;136、 井下放明炮、糊炮者;137、 放炮、巷道贯通未设警戒人员的责任者;138、 放炮警戒人员未按规定站岗者;139、 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者;140、 使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炮机进行放炮作业者;141、 在井下放炮时,不使用发爆器放炮者;142、 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143、 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仍装药放炮者;144、 一次装药分次放炮者;145、 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强行放炮者;146、 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情况即开始生产作 业者;147、 未按规定处理瞎炮者;148、 用残眼装药放炮者;149、 私藏、乱扔火工品、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150、 井下施工支护、抽采、注水、探放水等钻孔时干打眼的;151、 井下明火作业者;152、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者;153、 随意进入盲巷者。

      运输类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154、 开小绞车不关闭护绳板者;155、 小绞车操作侧挡绳板未插插销,开车运输作业者;156、 支架装车未使用合格夹板的;157、 无极绳绞车、架线电机车、齿轨车、胶轮车、电瓶车运行 未随车佩带灭火器的;158、 无极绳绞车、架线电机车、胶轮车、电瓶车过弯道、巷道 交叉口、硐室或会车或发现前方有人(20m范围),未鸣笛示警的责 任者;159、 距离运行的索车、齿轨车、胶轮车、电瓶车不足20米时, 行人未贴帮站立或未进入躲避硐室的责任者;160、 运行中人车门链不挂者;161、 轨道质量不合格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者;162、 铺轨、检修工作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者;163、 钉弯道时,未按规定将外轨加高、轨距加宽的责任者;164、 未对运输线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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