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docx
11页2021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一、课程与学分第一条紧密结合高职教育课程改革理念,实行理论课与实践课程 一体化第二条我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 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 课选修课是指为学生扩大选择专业方向或辅修专业的知识面,提高 学生的素质,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系、甚至跨 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 分三年制不低于 个学分,两年制不低于4学分专业选修课不低于个学分第三条我院实行学分制学分规定为:1.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 为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 时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 周计)为计算单位;2. 一般课堂教学每18学时计算1学分,社会实践、实习、毕业综 合实践等课程24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计算1学分;3. 军训、形势政策课、就业指导按1学分计算;4. 体育与健康共计 个学分,其中体育选项课2学分,一学年两 个学期,各1学分,体质健康测试连续两个学年,一学年1学分;5. 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 周计算1学分;6. 高教园区跨校选修课程、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 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7. 一学期不满18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满一周的一次性实训实 习,以及学生应按要求参加的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毕业 鉴定等不计学分;8. 实行奖励学分的办法另见《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暂行规 定》。
第四条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三年制不低于 120学分、两年制不低于80学分二、 学制规定第五条实行弹性学制我院三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 两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两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 修课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2.5及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 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经批准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规定的基准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 间累计延长学习的时间三年制专业为三年、两年制专业为两年三、 选课和免修制度第六条实行选课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办理相应课 程的选课手续,不办理选课手续,不能修读课程,也不能参加课程考 核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1. 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每 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指导书应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关系,应 先修先行课,后修后续课2. 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院每学年 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实行学籍预警制度3. 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 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学系打印出的学生选课表为准4. 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 予以确认。
专业选修课的修读人数不足 人,不开课,公共课选修课 的修读人数不足 人,不开课,由各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技能 类的选修课程设班开课的人数按实际操作工位确定第七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应在15到30学分之间第八条为便于学生修读,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每学期开设第九条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第十条免修学生取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等级相同的 各类证书者准予免修相应的理论课程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 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份量(学时)相同 或相近,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学生因故跟下一年 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免 修学生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第十一条军训、“两课”、体育课、体育健康测试、实习课、技 能训练课、顶岗实习及毕业综合实践等,没修读过的均不得免修;学 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 体育课由公共教学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报 学生处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 绩和学分第十二条选课程序:1. 教务处于每学期 至 周公布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各系向 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 任课教师简介),学生于 至 周进行课程初选;学生选课均从一 年级第二学期开始;2. 每学期选课前,各系部除进行宣传外,还应 教师对学生提供 咨询,解答学生的问题;3.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步骤详见《学生网上选课指 南》;4. 由系办公室负责打印学生选课表,公布学生选课情况。
第十三条要求免修课程的同学可按下述规定办理:1. 在学期初第一周前填写《免修课程申请审批表》,向学生所在 系和任课系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2. 经专业教研室主任 并签署意见后报系部主任审批,并通知任 课教师和申请学生在获得免修资格之前,学生不得缺课;3. 对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统一报教务处备案四、学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第十四条实行导师制导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重要配套制度导 师主要负责选课指导以及与学生学习相关问题的管理每班配备 名 导师,导师由各系部负责管理第十五条完善以学生学籍管理为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教材的订购与供应要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要制订一套 与学分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教材管理,提高教材服务水平第十七条学分收费标准可以参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单位学分应缴费二本级学生年学费标准 基准学习年限/本级学生 应修总学分课程应缴费二单位学分应缴费 课程学分第十八条基准学习年限内的,按学年收取学费超过基准学习年 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五、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温职院教〔〕15_—文 件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202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成立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维护学生团体 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学院的科学、人文氛围,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团中央的有关文件精 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团体是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和自身实际需要自 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第三条成立学生团体,应当经学院 同意,并依照本规定进行登 记和管理下列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一) 各级学生党团;(二) 按照学生会章程组成的学生会;(三) 班级第四条学院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内容丰富、形 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为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和参加学生团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 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二) 学生团体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参 加学生团体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 行相应义务;(三) 不 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 体”;(四) 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 身的学业完成第六条院团委和各系部团总支是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学生团体 必须在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和注册,任何人不得擅自成 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第二章学生团体的成立登记第七条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会员须达到 人以上;(二) 有相应的 机构;(三) 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 风尚,并与其活动性质、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 学生团体应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 学生团体业务的指导老师第八条全院性的学生团体或者跨系部的学生团体,由院团委负责 登记和管理;系部级的学生团体,由所在系部团总支提出意见,报院 团委登记,系部团总支负责管理第九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筹备申请书;(二) 拟成立的学生团体的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 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 其它应说明的事项;(三) 会员 及人数情况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生证;(五)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的证明第十条院团委在收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文件后 日内,对申请成 立的学生团体进行全面、公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意见, 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一条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学生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 规定的;(二) 学院或者该系部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 必要成立的;(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第十二条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院团委为该学生团体进行登 记之日为该学生团体成立时间,并由院团委建立档案,发给《学生团 体登记证书》。
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 立第十三条被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学生团体在征得院团 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学生团体会员证由院团委统一制作,任何学生 团体不得自行制作会员证第三章注册与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学生团体自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前两周内到院团委注册, 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第十五条学生团体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开展纳新工作,纳新后报院 团委备案第十六条学院成立由院团委领导的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团体联 合会是全院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各学生团体工作的统筹协 调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教师担任第十七条本院学生不能 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院 团委批准后可以与校外学生团体联谊,开展联合活动任何学生团体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及非学生成员入会第十八条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可以通过自筹,接受赞助、奖励和 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但不得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学生团体的经费按照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学生团体创办、编辑校内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 行:(一) 学生团体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党委学生工作部、院 团委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批准;(二) 选用稿件全部交院团委审核后交付印制;(三) 刊物印制完毕后,在院团委批准的范围内散发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条 例》或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院团委指导大型学生团体活动的开展,对学生团体实施 定期检查,对学生团体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第二十一条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团体应上交工作计划,并按院 团委批准意见在该学期内付诸行动第二十二条超出计划的活动,学生团体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 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由院团委批准后实施第四章会员及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会员有以下权利:(一) 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二) 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机构和财务制度;(三) 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四) 向学院反映问题和情况;(五)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 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第二十四条学生团体会员的义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