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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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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十一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节 理学的兴起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国内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在理学家看来,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它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经济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论礼道德观念理学的产生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一代理学家在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步,还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总结提高,完毕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并使它的核心——三纲五常原则神圣化,以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第二节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存天理,灭人欲”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她觉得天理是纯正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 “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 一、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 (1) 因素:相信“道统说”,觉得三代(夏商周)“天理流行”是最完美的时代,后来“利欲之私”,世道变坏主张效法三代,重建“天理流行”的盛世。

      道永恒不变,但实行道的多种具体制度应因时而变,及时改革现实中的弊端觉得宋朝已陷入危机,必须改革  (2) 措施:以纲常名教为指引思想,以仁义为先;精确找出弊端所在,对症下药,主线措施是变化人心,首要的是变化君主的心术,保证其心的公正,限制君主独断专行  (3) 三个建议: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量,听取大臣意见;通过加强地方权力来制约君主权限但最主线的是加强君主个人道德修养,从而发挥君主的表率感召作用(人治,由于无论如何改革、变法,都没有尽善尽美的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人;注重培养人才) 二、“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进行了新的阐发:第一,注意到“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她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朱熹继承孔子“导之以德,齐之以刑”理论的基本精神她觉得,作为统治措施的“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范畴朱熹不仅提出了“德礼”,“政刑”这对大概念,又提出了“德”“礼”“政”“刑”的小概念在“政刑”与“德礼”的关系上,其中德礼是治国的主线,政刑是治国之具,与德礼相比,只能为末。

      两者互相依存,互为终始,不可偏废 朱熹所讲的“德”是指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制、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伦理道德观念统治者实行所谓德治,就是通过修德始民众感化然而单纯得到的感化还不能使民众完全达到至善,这就需要以礼齐之礼可以看作是为维护上述道德而制定的外在行为规范礼是德的保障礼治可以协调君臣、父子、夫妇等多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朱熹觉得所谓的“政”就是法律政令,“刑”就是刑罚,是迫使人们服从法律强制的手段刑罚的目的是迫使人民服从统治者的命令没有政,刑罚就失去了所根据的原则而没有刑罚作后盾,政令也无法得到贯彻执行 朱熹觉得,“政刑”是必要的,它可以在一定限度上限制“人欲”,从而为德治,教化发明条件但它不能根除人们犯罪的“为恶之心”因此,她反对一味任刑只有“德礼”,才干使人民“有耻而格于善”,逐渐革除“人欲”,恢复“天理”因此,她十分强调教化的作用,并提出“普及教育”的设想 朱熹的“德刑”关系学说基于老式的“德主刑辅”论并使之理论化朱熹的“德刑”关系说与以往不同的是:“德、礼、政、刑”各有明确的对象,有的放矢;“德、礼、政、刑”同步并举德”也是手段之一,她们的目的都在于实现“天理”。

      这极大地丰富的老式的“德主刑辅”论  “德、礼、政、刑”分别对下述四种人分别实行:气质最厚,导之以德;厚,齐之以礼;薄,导之以政;最薄,齐之以刑 三、“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制定、执行法律的目的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要反对轻刑,刑轻必然使“狱讼之愈繁”执法必须从严,主张恢复肉刑但这一主张的理论根据仍然是儒家的“仁”,即“全其生命” 朱熹的重刑主张与她的德治理论看似矛盾,实则只是提出了在不同状况下统治措施侧重点应有所不同而已她的严刑思想,重要是针对日益锋利的阶级矛盾,矛头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但是也有打击贪官污吏和整顿吏治的用意 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论证了封建纲常的合理性与永恒性她把三纲五常和封建礼法说成是天理的体现,给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披上了一层思辨哲学外衣,使其哲理化,总而更为细致,更富有欺骗性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统治者加强对农民弹压的需要,是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矛盾加深的反映也正由于如此,朱熹的思想被封建统治者看重,被奉为官方的正统思想第三节 丘浚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大学衍义补》是明代政治家和思想家丘濬的著作此书以“经世致用”为指引思想,专门论述“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和主张,在广泛汇集整顿前代有关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丰富资料的基本上,阐发和总结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一、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论 丘浚对德礼政刑进行了综合和归纳,其重要内容是:德、礼、政、刑四者,“王道之治具也”德礼、政刑的作用毕竟不同,德礼尤为重要;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德礼的的贯彻实行 二、“以公理而灭私情”说 “民穷而至于犯法”民之所觉得盗,不在朝廷则在官吏” 守法的核心是统治者秉公去私,“一惟以公理而灭私情”如果以私意刑戮人,则“非天讨之公” 三、“应经合义”,顺情便民 立法必须“应经合义”,符合儒家典型中的纲常礼义原则立法应当“顺情便民”,其重要内容是:(1)省刑罚,薄税敛;(2)维护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3)保护工商,反对“与民争利” 四、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1)“原情定罪”2)注重证据3) 限制赎刑4) 控制复仇5)慎刑赦宥第十二章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范仲淹“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 一、改革官制,“革故鼎新” 范仲淹觉得,“历代之政,久皆有弊,弊而不改,祸乱必生”她分析当时朝政灰暗的因素在于“官制之弊”,这重要表目前赏罚不明,“贤愚同等,清浊一致”和官风不正,庸碌苟且,排斥良吏两方面她提出两项改革措施:第一,严明赏罚,有功则进,无功则黜。

      打破贤愚并进的“磨勘制”第二,“开学校,设科举”,大力培养人才 二、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 宋代的皇权空前加强,皇帝独断专行的恶性发展为维护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范仲淹试图对此加以限制她建议皇帝“开言路,采群议”,以克服“偏听”,“独断”又建议加强宰相御史之权,增长谏官的作用,做到“君臣共理天下”范仲淹觉得“君臣共理天下”的保障在于执法以公,赏罚唯一她觉得君主在执行赏罚时应“舍一心之私,示天下之公”,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严格依法行事,君臣才有共治的基本范仲淹的“君臣共理天下”思想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但对限制皇权来说,这一思想具有积极作用 三、“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范仲淹觉得,要治理好天下,必须变化司法中“听断十事,差失者五六”的状况,因而提出了“审刑名”的司法原则其一,“审刑名”,谨慎合用罪名,对的定罪其二,实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由朝廷派“按刑之司”,纠察四方其三,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节 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一、“三局限性”的变法理论. 王安石的哲学思想基本上是唯物主义的她觉得,万物的本源来自脱离人们意志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界。

      她还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觉得事物处在矛盾对立之中,这是万物得以发展变化的本因这些构成了王安石变法思想的哲学基本 她提出变法的标语是:天变局限性畏,祖宗局限性法,人言局限性恤 “天变局限性畏”指的是天人了不有关,各有其道自然界的灾异与人类社会的动乱同步发生,是偶尔的巧合,两者没有因果联系 “祖宗局限性法”是针对司马光多次规定的“谨守祖宗之成法”而提出的王安石觉得,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宋朝建立法律制度的宗旨应当因时制宜,因事制宜,贵乎权时之变 为了摒弃流俗异论,王安石提出“人言局限性恤”国家立法不能受“人言”左右,应以国民长远利益为原则;如果以人言为恤,则不能制定善法 王安石的“三局限性”的变法理论,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和升华,显得相称彻底和完整,是王安石法律思想的闪光之处 二、“大明法度,众建贤才” 经历了变法实践,王安石结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重要靠两种措施: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裁减守旧平庸的官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在这个基本上,她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是指立法离不开贤人、执法离不开贤才。

      重要表目前:1,“久其任待之以考绩之法”;2,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 三、“有司议罪,惟当守法”王安石注重法律的作用,并严格依法办事涉及:1,君主应当知法,守法;2,执法应“刑平而公”;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第三节 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一、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二、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三、整饬吏治,慎用刑罚对于整饬吏治,她主张严格考核之法,严明黜陟;在选拔人才上,她规定不务虚名,不拘资格,以政绩为原则张居正在任用人才的问题上具有远见卓识四、“法在必行,奸无所赦”第十三章 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完颜雍严格治吏的法律思想 一、慎行“议亲”、“议贤”,确立君主最高权威的主张①明确后族的议亲范畴;②缩小宗室议亲的范畴;③强调宗室与外戚的区别;④严格掌握议贤的条件;⑤再次声明,八议制度最主线的一条是“拟请奏裁”,即皇帝说了算二、“赏罚不滥,即是宽政”三、“慎守令之选,严廉察之责”金世宗提出了某些破格录取人才的主张和措施:其一,举荐人才“不私亲故”,“不以亲疏为避忌”其二,用人“试之以事”,不以一时“独见”定取舍。

      她反对“用人”,“但一言合意便升用之,一言之失便责罚之”其三,不循资历,取用壮年其四,注重选拔基层“下僚”她觉得基层官吏中有许多人才,曾亲自提拔过能干的下层小吏其五,取一技之长,不待“全长”她觉得一种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规定臣下注意推荐有一技之长者其六,改革官吏终身制主张实行致任制度,年未满六十四自愿退职者,准子孙袭其官位金世宗的这些政策,在一定限度上克制了女真贵族的骄横不法,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本,增进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节 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一、建立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后的习惯法 1,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2,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3,统一司法,严禁滥杀 二、因地制宜,建立封建赋税制度主张废除屠城旧制规定设立州郡长官,以封建的赋税制度取代奴律制剥削方式《便宜一十八事》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波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三、秉公执法,不畏权贵 秉公执法,不私亲属,“不较私仇”;不怕得罪权贵,“事有不便于民辄止之”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虽然出于维护蒙古贵族长远利益的目的,但客观上增进了当时封建法制的确立,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助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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