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案-.pdf
5页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案提示在 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的署名是侵害著作权还是侵害姓名权?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 对本案争议的性质、赔偿等问题作出了判决案情原告(被上诉人) :吴冠中 被告(上诉人) :上海朵云轩被告(被上诉人):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朵云轩 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于1992 年 12 月签订 协议书 一份, 双方约定1993 年 3 月和 9 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并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达成了协议1993 年 7 月 27 日,朵云轩按照约定将其选定的拍卖品空运至香港,并派员对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 限公司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的工作1993 年 10 月 2 日,在 港客户赵某某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出售委托书一份,委托书中载明,赵某 某委托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署名吴冠中的载有“炮打司令部”字样的毛泽东肖 像画一幅,估价为3035 万港元,备注栏标明:拍卖日期1993 年 10 月 27 日等双方还 就拍卖品佣金、 保险等作了约定同年 10 月上旬, 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将其征集和朵 云轩提供的拍卖品总数计382 件编印成图录, 封面上载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 朵云轩于1993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2 时 30 分联合主办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 会 ” 。
图录中编号第231 号图系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右上角竖体草字为 “炮打司令部, 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左下角落款竖体草字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 九六二年”,尺幅宽38 厘米,长 66 厘米,估价标示为30 35 万港元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 限公司除将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朵云轩”50 册拍卖会召开前夕,朵云轩将此 图录 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1993 年 10 月中旬, 吴冠中获悉上述事宜后认为, 其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画,创作日期落款为1962 年更是荒唐可笑于是,委托他人向有 关部门反映,设法制止对该画的拍卖同年10 月 25 日,上海市文化管理处以文件通知朵云 轩,上述画件“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如有其他伪作,也须照此办理,并请 将核查情况上报我处” 对此, 朵云轩作出如下答复:该画系 古玩拍卖有限公司 在香港接受委托作品;拍卖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 公司;一定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撤下该作品之 后,朵云轩多次电告其在港观摩拍卖的考察组,向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转达有关部门 的通知及吴冠中的意见,同时也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
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接到朵云轩 转告的通知和意见后,当即请香港有关专家对此作品进行了认真鉴定,从创作特点等方面进 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作者称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确认此作品创作于1966 年而非1962 年,并找来了此作品的委托人,向其了解购买毛泽东肖像画的情况,并由委托人作了担 保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还出具证明称:“有关上述作品的代理、宣传、 竞拍等事项均 由本公司照章办理,与朵云轩无关,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 们可以决定拍卖 ”1993 年 10 月下旬,朵云轩专家赴香港参加拍卖工作同年10 月 27 日下 午,由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和朵云轩联合主办的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在香港九 龙海城大酒店举行,编号第 231 号署名吴冠中的 毛泽东肖像 画以 52.8 万港元成交, 其中 4.8 万港元为拍卖人所得佣金empirenews.page-- 1994 年 6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安部根据吴冠中所在单位的要求,对图录中毛泽东肖像一画的署名字迹是否 吴冠中亲笔所写作出“刑事科学鉴定书”该鉴定指出: “画上的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 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为毛笔所写,书写速度较慢,字迹正常,特征稳定,可供检验。
将 其与吴冠中的亲笔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字迹的书写风格不一,并在吴、冠、中、 画、于、工、 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的写法、笔画间的搭配位置、 笔画的起收笔特点、笔力等特征,以及用词特点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 惯 ” 结论为“送检的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目录中第231 号署名吴冠 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上书写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不是吴 冠中亲笔所写 ”1994 年 7 月 16 日,吴冠中以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其著 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原告吴冠中诉称:1993 年 10 月 27 日,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 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幅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 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拍卖前,其曾通过有关单 位转告朵云轩撤下这幅不是其所画、假冒其署名的伪作, 但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 仍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买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冠中的作品, 致使该伪作被他人以港币52.8 万元购去 两单位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 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停止 侵害、 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8 万元被告朵云轩没有在法定 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时辩称:原告认定系争作品是伪作证据不足;被告的艺术品 拍卖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委托拍卖行为不是商店销售行为,而是一种 居间性质的行纪行为,朵云轩实际上不是香港拍卖活动的联合拍卖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没有应诉审判一审法院 认为,本案系争的毛泽东肖像画,落款非原告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 术作品有关该系争作品等书画的拍卖,两被告订有共同主持拍卖的协议书,在其图录 中载明为 “联合主办” ,且实际拍卖时又共同主持整个拍卖活动,表明对系争作品的拍卖为两 被告的共同行为两被告拍卖书画的行为是一种包括征集书画、刊印发行 图录,以及实际 竞拍清账的系列行为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拍卖书画是一种出售美术作品的行为 两被告在获知原告对系争作品提出的异议,且无确凿证据证明该作品系原告所作,落款为原 告本人署名的情况下,仍将该作品投入竞拍,最后出售该作品,获取利益为此,原告吴冠 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诉称两被告的行为系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损害 其声誉和美术作品的出售,侵犯其著作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朵 云轩辩称拍卖行为不是销售行为,其实际上不是系争作品的联合拍卖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据,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不听劝阻,执意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 像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共同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造成其物质和 精神损害,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连带民事责任1995 年 9 月 28 日,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 规定,作出判决:1. 两被告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侵犯了原 告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 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 、 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 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3. 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 万 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2700 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empirenews.page-- 一审法院 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两被告的 严重侵权行为作出民事制裁:1. 没收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因联合拍卖假冒吴 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的非法所得港币4.8 万元; 2. 处以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 司罚款人民币5 万元; 3. 处以朵云轩罚款人民币3 万元。
一审判决后,朵云轩不服,提 出上诉,其上诉的请求是:撤销一审的判决,对本案重新判决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审判 决对事实的认定存在着重大错误和严重失实;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不应适用某一被告所在地 法律, 而应适用 “拍卖地法律” ,即香港地区的法律;一审判决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 限公司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是不公正的被上诉人吴冠中在答辩中认为,一审法院对事 实的认定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故要求二审维持一审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 上诉人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时辩称:朵云 轩曾数次向该公司转达有关方面及作者对系争画的意见,该公司在征求作品委托人意见及邀 请有关书画鉴定家对该画全面鉴定后,作出了继续拍卖的决定此决定既是非常慎重的,又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争论的焦点不是署名的真伪而是作品的真伪;该公司之拍卖行为发 生在香港,一切行为准则均应依香港法律在二审庭审期间,法院曾通知公安部第二研 究所研究员詹某某出庭作证,就鉴定中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詹某某研究员认为:一个人的 书写习惯是经过长期的学仿练习形成的这种个人的书写习惯一旦形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甚至一辈子)具有其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无论是硬笔书写还是软笔书写,或者是写在各 种纸上,还是写在墙、木板等客体上;也无论是当年书写,还是几年前或几年以后,甚至若 干年前、后书写的笔迹,在正常情况下,其书写人书写习惯的本质特征是不易改变的,就是 有人故意改变(伪装)自己的笔迹,其书写习惯本质也是难以改变的。
在笔迹鉴定实践中送 检的文件物证有时不是原件,而是复制件(包括影印件、印刷文件、复印件等),在我们认为 不影响笔迹特征变化的条件下,是完全可以进行鉴定的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署名权 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根据现有证据证明, 本案系争的毛泽东肖像画,落款非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朵 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在依协议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了假冒吴冠中亲 笔署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吴冠中著作权的侵害因侵权行为人之一朵云轩在大陆; 拍卖行为包括书画征集、编印发行图录、拍卖清账等系列行为,载有系争作品的图录 部分流入上海,上海系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因此,对于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是完全正确的两被告有关“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的辩称是没有根据的另外,两被告不 听有关方面劝阻,执意拍卖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 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 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鉴于系争作品是由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直接接 受委托,朵云轩曾数次转达了有关方面及作者的意见等事实,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对 本 案 的 侵 权 行 为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 朵 云 轩 系 拍 卖 联 合 主 办 单 位 之 一 , 也 应 !--empirenews.page-- 有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1996 年 3 月 11 日,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 九、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 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两被告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 的行为共同严重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 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 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 、 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 须经本院审核通过;3. 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三项:由 “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 万元”变更为“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吴冠中损失人民币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