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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中国判例与思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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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中国判例与思考2013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朱理 一、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诉讼p中国反垄断法制定之前:n德先公司诉索尼公司、索广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n案情:被告索广公司与索尼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配套的电池,并在电池上附加InfoLITHIUM技术,包含智能密钥识别系统,使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与电池产生排他性依存关系,其他品牌的电池无法使用在所有索尼数码摄像机、照相机上索尼公司拥有“电池组件、充放电计数和设置电池组件剩余电量的方法”发明专利实施该专利方法需要实现电池与机器之间的信息交换,从而实现准确确定剩余电量并予以显示的功能德先公司诉索尼公司和索广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捆绑销售行为n案件裁决: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实现电量计算和显示功能的需要,并非意在排斥其他电池竞争者,且被告在该领域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n东进公司诉英特尔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n案情:原告购买了由被告生产的Dialogic语音卡及该语音卡的软件开发工具包该软件上附有被告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是使用该软件开发出的应用软件后必须与被告的语音卡硬件产品进行捆绑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技术垄断,妨碍了技术进步,请求确认该合同条款无效。

      n裁决结果:双方和解 p反垄断法制定之后:n华为公司诉美国 IDC 公司垄断纠纷案n案情:被告拥有无线通信技术领域中 2G、3G、4G 标准下的大量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包括在美国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以及在中国的相应同族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双方就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被告向原告多次发出要约中,被告的拟授权许可为包括 2G、3G和 4G 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其所有专利之全球性的、非排他性的、应支付许可费的许可,且要求原告将其所有专利给予被告免费许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许可费条件远远高于其授权苹果、三星等公司的费率被告还在美国法院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原告必要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发布禁令,请求ITC启动337 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过高定价、歧视定价、搭售、以及拒绝交易 n法院裁决:被告方在中国和美国的 3G 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被告在 3G 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被告实施了过高定价和歧视性定价的行为以及必要专利与非必要专利的搭售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决被告停止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0 万元 二、基于案例的思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p1、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中国反垄断法(AML)第55条的重新思考与诠释nAML Article 55: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n滥用知识产权是判断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必要条件吗?n如果以知识产权法及其政策作为判断是否知识产权滥用的标准,即使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符合知识产权法律,仍然可能构成垄断行为因此,滥用知识产权并非是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必要条件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交叉关系,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也不一定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n有必要区分知识产权使用行为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前者是指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利用的行为,例如使用专利方法、制造或者销售覆盖了专利技术方案的专利产品等等,应不适用反垄断法;后者是指对知识产权权利进行运用的行为,例如许可、联营、寻求禁令救济等等,均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对行使行为不能豁免适用反垄断法n如何诠释反垄断法第55条:将之看做是一种宣示性规定,表明反垄断法对依法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原则上给予豁免;不能将之理解为规定了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p2、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反垄断分析是否具有特殊性?n从歧视到平等:尽管在反垄断法历史上曾经有过对知识产权行使中的限制行为作为本身违法对待的时刻,即对知识产权给予歧视,认为比较会引发垄断问题;但是经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反垄断主管机关在进行反垄断分析时,把知识产权看作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实质相同(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n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反垄断分析真的没有特殊性吗? n竞争与创新的关系p反垄断法是以促进竞争为首要价值的,竞争的主要手段是降低价格、扩大产出、开发新产品等。

      p与上述竞争手段相比,创新可以促进并且造就更高层次的竞争,它可以创造了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场,它本身就是一种竞争,可以称为创新竞争p知识产权是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为首要目标和存在价值的,通过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手段来推动竞争在更高层级上持续发展在创新与竞争发生冲突时,创新似乎具有更加优先的地位在这一点上,IP区别于一般财产权对于一般财产权,若行使行为妨碍竞争时,一般需要让位于竞争财产权人对其财产控制的自由意志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以维护良性竞争秩序而IP则不同,即使行使IP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一般尚不足以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即IP不那么轻易地被让位于竞争只有当对IP的行使妨害了后续创新时,才会引发反垄断法问题即创新通常只向后续创新让步 p例如在华为与IDC的案件中,少数的标准必要专利妨碍了对整个标准的实施,这是一个新的产品因此,我们在欧盟的合资法实践中也看到了同样的趋势,例如在欧盟IMS案件中,认定支配企业拒绝对其著作权进行许可的行为构成滥用,需要满足,请求许可的企业打算在下游市场上供应知识产权人所没有供应的新产品或新服务p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分析时必须对作为保护和激励创新的手段的知识产权给予宽大处遇,对其进行反垄断介入时应该比普通财产更加慎重 n例如:涉及专利权的过高定价的反垄断分析n如何确定专利产品的超高定价?若以价格明显超过成本为标准,是否需要考虑创新的风险性,考虑权利人在其他研发中失败的风险和投入?n再如: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行为的反垄断分析n不同的相互独立的产品的组合可能形成一种新产品,本身可能就是一种创新 p3、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国际协调n技术的无国界性和法律的地域性,专利权人利用司法管辖的可选择性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诉讼早已成为一种市场竞争策略n反垄断法基于效果原则的域外管辖导致了裁判国际冲突的可能性频发,在知识产权领域尤甚n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性,寻求裁判结果的国际协调 Thank you for your time谢谢您的聆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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