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矿权投资前期准备.docx
6页印度尼西亚矿权投资前期准备 2016-10-28 周姣璐 大成律师事务所 大成律师事务所 bjdacheng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受到当前全球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其中不乏前往东南亚国家收购矿权的投资者本所律师团队代理的客户就是其中之一客户此次在印度尼西亚投资项目的总额大约在人民币 200 亿元左右(包括建造发电厂、港口和物流园区、矿砂加工厂等)其拟通过收购印尼当地一家拥有矿权的公司的股权,与当地企业合作,一道开采、冶炼矿砂初步加工后的矿产品可广泛用于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经过先进技术手段提炼的矿产品,因其加工、储存和运输成本较中国同类产品低,将被运回国内销售本所律师团队在接触本项目伊始,客户已前往印度尼西亚考察多次,并聘请了专业的投资顾问和技术顾问,从宏观层面及技术层面对项目进行了初步调研因此次的投资金额巨大,客户听取并采纳我们的意见,决定聘请当地律师对项目合作方、矿权的真实性等进行背景调查,同时,就外国企业在印尼投资给予相关意见国庆节长假前夕,我们与印度尼西亚律师合作出具了印度尼西亚矿产投资项目的背景调查报告及外国企业印尼投资法律环境指引该两份报告已递交给我方项目投资人,作为此次印度尼西亚并购项目继续进行与否的评估依据之一。
本文中,本所律师团队基于此次项目的调研结果,拟就印度尼西亚矿权投资前矿权背景调查、合作方背景调查,及可能存在的交易限制等几个内容与各位读者进行交流1 矿权背景调查(一)矿权的真实性调查矿权的背景调查通常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要求目标公司提供矿权经营许可(Production Operation Mining Business License,“IUP-OP”),第二部分,前往MEMR(Minister of Energy and Mineral Resources)进行询问并核实矿权经营执照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二)矿权背景调查的内容1、可开采矿产的地址、范围;2、开采范围是否与其他公司的开采区域重合;3、IUP-OP 有效期;4、IUP-OP 是否可以更新,可以更新几次;5、矿产所在地上是否有林地,是否需要林业部门审批;6、所持有的采矿许可证的类型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的限制等同时,如果合作方或目标公司以招投标方式获得 IUP-OP,我们建议投资人在尽职调查中就招投标流程的合法性进行确认,以保证 IUP-OP 的来源合法三)与采矿权相关的其他内容1、矿权是否可以被质押获得融资印尼律师认为,IUP 属于一项私有权利,而非一件物品或是资产,在印尼,担保只能设置于资产或者库存商品上。
根据印尼矿产法的原则,采矿权仅是政府部门授予某个人从地下或地表开采矿产并经营矿产的权利,而不是当然地授予该矿产开采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开采者利用矿产所在地上土地权利,应当先行与土地所有权持有人进行协商,以租赁、转让或者租借的方式使用土地,并给予补偿款只有当矿产开采人以买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才能将土地或与土地相关的权利进行抵押:(1)种植权;(2)建设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谨慎起见,印尼律师已向 DGCM(Directorate General of Coal and Mineral)的官员核实了上述回复内容2、环保要求印尼《环保法》规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个人,最高可判处 15 年监禁及5,000,000,000 卢比(大约 383,400 美元)的罚款每家企业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前,根据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而进行不同类别的环保评估,分为SPPL(Environmental Statement Letter),UKL-UP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Efforts Report/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fforts Report),以及AMDAL(Environmental Impact Analysis)。
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进行并提供 UKL-UPL 评估报告,比如,食品生产型企业对环境存在严重影响的企业应当进行 AMDAL,比如,在工业园区以外进行生产的制造型企业但是,类似咨询服务企业则仅需要提供 SPPL一般来说,从事矿产开采、冶炼、运输等业务的企业,需要根据其每年累计产量来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 AMDAL 评估某些未达到产量基准线的采矿企业,可能仅会被要求提供UKL-UPL 报告但是,任何持有采矿执照的企业都有义务根据自身的环保评估报告要求每半年递交一份有关公司计划和环保义务的报告给予有权机关备案 2 目标公司背景调查(一)调查方式的特殊性印尼律师告诉我们,在印尼做公司背景调查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国家不同,印尼国内目前还没有特别完善的网上或者电子查询系统,也不具备可信赖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机构因此,大部分查询工作需要以人力方式去完成,比如,向相关政府部门(包括MOLHR(Minister of Law and Human Rights)、MOT(Minister of Trade),或者MEMR)进行口头的、非正式询问和确认二)目标公司背景调查的内容在进一步推进交易前,比如在签署 LOI 前,我们建议投资人需要了解目标公司的以下信息:1、公司是否存续(有助于确认交易的真实性)2、公司成立时间(有助于预估尽职调查的复杂性)3、注册地址(有助于定位并确认是否存在相关地区政策)4、注册资本(有助于提前判断是否需要增资)5、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判断公司章程中是否具有阻碍交易的内容)4、公司经营范围(有助于判断是否可以从事拟投资的相关行业)5、公司股东(确认老股东持股情况)6、管理层名录(有助于了解管理层架构)7、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协议的人员名字(确认交易文件的签署人是否具备相关授权)(三)新公司法颁布的影响根据印尼 2007 年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在 2008 年 8 月 16 日之前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进行完善,否则印尼地区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公诉人的要求解散公司。
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未听说有某家公司因为这个原因被宣告解散,但是谨慎起见,投资人需对此细节进行核实 3 交易限制(一)采矿企业的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外商投资的采矿企业中外资持股比例的多少取决于采矿许可证的类型,比如,1、仅从事勘探的 IUP 持有人,外资占股比例可达 75%;2、从事地下开采的 IUP 持有人,外资占股比例可达 70%;3、从事生产经营,包含自行冶炼和加工的 IUP 持有人,外资占股比例可达 60%;4、从事生产经营,不包含自行冶炼和加工的 IUP 持有人,外资占股比例可达 49%二)反垄断申报根据印尼法律,如果兼并、合并或者股权收购交易造成资产总额或者销售额超过印尼反垄断或者反不正当竞争的限额要求,则交易双方应当在兼并、合并或者股权收购交易生效后的 30 日之内向 KPPU 报告(“事后通知”):1、资产总额超过 2,500,000,000,000 卢比(约 191,700,000 美金);或2、总收入或者销售总额超过 5,000,000,000,000 卢比(约 383,400,000 美金)除了事后通知外,交易前向 KPPU(Business Competition Supervisory Commission)进行口头或者书面咨询也是可行的,但是此种咨询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事后通知义务。
三)登报公告公司控制权变更如果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则按照当地公司法规定,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之前30 日,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就收购相关事宜通知债权人与员工4 其他关注点(一)外国雇员招用限制1、职位限制在印度尼西亚,人力资源总监或者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应当由印度尼西亚本地人担任印尼法律对其他高管的国籍及人数并无强制性规定,但是要求总裁等职位的高管必须在印尼居住,以履行其对企业经营进行日常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在采矿行业,印尼对使用外籍员工还存在其他职位限制比如,行政负责人、经济分析师、电子通讯技术人员等的职位必须由本国人担任2、职务数量限制外国人被禁止在一家或者多家印度尼西亚企业中担任多个职务在印尼,招用外籍员工必须获得政府部门(通常是 Minister of Manpower and Transmigration)的批准二)印尼节假日印度尼西亚有 90%的民众信奉伊斯兰教投资人在安排交易进程表时,需要对印度尼西亚的公众假期予以提前了解,否则,政府部门关闭可能导致投资人无法按时获得政府批文,从而拖延交易进程以 2016、2017 年为例,印尼有 15 天国定假期以及 4 天集体休假(相比之下,中国法定假日 11 天左右)。
本文所涉项目在前期背景调查过程中,因客户未能在 6 月底及时决策,导致律师团队在 7月中旬着手调查后,刚好碰上开斋节开斋节结束后,政府部门的官员又连续享有集体休假在该时段内,背景调查工作停止近 2 周,直接影响到投资项目的融资进度————————————————————————————以上系本所律师对印尼矿权投资前期准备的一些分享投资东南亚国家与投资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关注点有所不同,东南亚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可控因素更多,面对的问题更复杂因此,我们建议投资人在正式投资前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另外,积极学习被投资国的法律和文化、不以中国化思维去引导海外交易,是我们一直以来建议投资人需要遵循的海外投资原则希望本文对拟前往印尼及其他东南亚国家投资矿权的投资人能有所启示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