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docx
4页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一、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说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 体这一学说最具影响的学者有意大利著名国际法学家安吉诺第、英国的施瓦曾伯格以及 意大利的斯佩尔杜蒂和斯里兰卡的平托等安吉诺第主张国家是国际法唯一的主体,个人 仅是国内法的主体根据安吉诺第的说法,国际法规可明白地课F个人义务与责任,其实 质上的意义是借国家处罚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国内法规束、禁止个人的行为,则也无所 谓义务与责任,其实质上的意义是借国家处罚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国内法规束、禁止个 人的行为,个人也不会有因违反国际法法规而受处罚的问题关于个人表面上的权利与诉 讼程序能力,是国际法授权国家将这种特别权利与诉讼程序能力赋「个人,惟有在国家愿 意赋F个人此种权利时,个人的权利与诉讼能力才会产生因此,个人的地位是在国内法 之下,而不是在国际法之下[1]为了维护其观点,他提出的事实依据是:常设国际法院 规约第34条的规定“唯有国家才可以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者”不错,现在的联合国国 际法院也是这样规定的[2]但我们不能忽略这个规约仅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虽然是最重 要的部分,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国际法庭,因此,就不能以此推论:个人在任何情形下绝不 是国际法的主体。
施瓦曾伯格是一个反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的著名国际法学家,依照他的说法,原则上 国际法不反对承认个人为国际法上的权利与诉讼程序的享有者以及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 但也无须寻找既存实例证据以证明个人为国际法的主体[3]因为既存的国际法以个人为 法律的客体,既存的国际法规未赋F个人为权利与诉讼程序主体或为义务与责任主体资格, 因此,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是一种不太负责的观点,我国有些学者可能因为寻找实 例的麻烦也赞同这种观点由于施瓦曾柏格过分强调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即使遇到了 一些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权利与诉讼程序主体或义务与责任主体时,他也一味轻率地 下结论:除非在国际法上,个人为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之地位不象目前那样脆弱不稳,而 国家对战犯或类似案件之管辖能延伸到国家之外,否则无法使国际法客体晋升为国际人格 的地位[4]很显然,施瓦曾柏格虽不愿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也不否认国际法的 事实,例如少数民族保护条约,大部分是直接关系到个人的[5]换言之,他似乎也不否 认个人在国际法上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平托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就是说个人不是权利与诉讼程序的主体因为个 人在国际法庭前无诉讼程序的能力,他认为成为一国际人格或国际法主体,诉讼程序主体 是必需的条件,为了在国际上具有某些程序的主体性质时,则具有直接诉讼于国际机构的 条件也是必需的。
[6]斯佩尔杜蒂则主张在讨论到个人利益的国际法规则时,是以对个人 有管辖权的国家为对象,不以个人为对象,他反对个人是国际法客体的错误理论,个人的 地位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个人的地位是居间者或媒介者因此,他提出所谓实体主体 的观念,他认为个人在许多情况下是国际法的实体主体[7]该观点所指出的个人地位, 显然与我们所谓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相同关于个人是否有诉讼能力起诉或被诉于国际法院 这一点,斯佩尔杜蒂则不赞同前述二元论的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诉诸r,国际法院的 观点他举出一个例子,在中美洲法庭前,个人有权直接诉诸于国际法庭但他同时乂认 为,仅此一例,也不能就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8]我们赞同他的意见,却很难接受 他的最后结论否则,混合仲裁法庭和纽伦堡法庭也就成了不是真正的国际法庭了此外,英国有名的老辈法学家霍兰德同样地绝对否定了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说国 际法类似国内法中的私法;私法上的当事者是两个人,国际法的当事者则是两个国家由于 许多人没有认清国际法这一特征,而说国家元首和外交大使是国际人格者,或认为国家可 以同个人有国际关系(例如:把封锁破坏者的拿捕看作交战国对中立人民行使权力),以 致理论混乱。
[9]还有实在法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李斯特也根本否认个人的国际地位他 说:唯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人格者;唯有国家是国际权利义务的主体国际法之构成权利义 务的来源,只是就国家本身而言,而不是就国家的人民而言后者除依其本国的仲介外, 对于国际社会的国家不发生关系[10]我国己故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鲤生教授也认为:国家 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国际法上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 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 [11]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这个学说的学者均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然而,当谈到 个人在国际上的地位究竟应如何时,则没有一致的见解,有的主张个人不是主体而是客体, 有的认为个人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是介乎二者之间的地位总之,涉及到个人在国际 法上之地位时,并无一致的见解之所以造成“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这一理论的缘由, 乃是因为当时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权利与诉讼程序能力或义务与责任的例子太少因此被 认为个人不是或不应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他们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因为 依据国际现存的规则,个人不是权利与诉讼程序能力或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
照此种观念, 国际法是一成不变的了或者说,他们根本就无视国际法的发展因为,从现在的国际实 践而言,对于个人是国际法客体理论来说,己有了许多相反的事实近50年来,国际捕 获法庭、中美洲法庭、纽伦堡审判案等己使个人成为国际上权利与诉讼程序主体,或成为 义务与责任主体而且,“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对奴隶和海盗两种情况也很难自 圆其说依照国际法的习惯规则,课「个人不得从事海盗行为的义务;乂从一般条约规定, 国际社会给予奴隶若干保护换句话说,从事海盗行为的个人与奴隶本身都是习惯国际法 及国际条约法中义务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对于这样的事实,传统国际法的观点显然 是不够周密的我们肯定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二、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说与传统国际法观点完全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是主张“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此种 学说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因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 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 动的个人行为;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只是组成 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派的学者认为实体的个人是法律的主体,司法实体 (或称法人)不是法律的主体最先提倡个人为国际法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的是狄骥、波利蒂斯和塞尔狄骥认为国际法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国家因为他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享受权利并担 负义务:如果不是白然人则不能获得任何权利,也不能承担义务他说:所谓国家只不过 是一群住在同一领土上的个人,经过道德、宗教、经济等关系,以及其他无形的力量将无 数个人连系在一起而已[12]因此,他认为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 体他还认为个人代表国家或国家机构时所作的国际行为,其国际义务与责任主体不是国 家而是个人塞尔更坚决地主张,他说:并不是说个人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而是他们乃是国际 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家乃是自然人所组成,它的统治者与其责任的担负者都是个人,除 非责任加诸于个人,否则该责任将无处着落,国际责任应与“国家”这个名词分开,而与 自然的个人相结合,否则,一切的责任都可以国家的理由为借口而予以委卸[13]波利蒂斯说国际法仅是一个具体的法规,用以规范或拘束属于各种不同政治团体内的 人民之交往,同时他还认为不同的国家乃是由若干不同的个人所组成的各种相异之政治团 体,而国际法的效力乃是透过此种不同的政治团体而直接达于个人。
[14]的确,国家是由自然人所组成,个人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所课予的义务然而法人的观 念也不能废弃相反地,法人在国内法体系中应视为一个实际的实体国家在国内法里是 一个法人,当个人受到国家或政府所侵害时,而错误在国家或政府或代表政府的官员时, 个人可请求或控诉以求得损害之赔偿国家或政府负有责任,是以国家或政府一一即法 人一一为法律的主体在国际法上,我们也没有理由废弃法人的结构,因为法人在国际法 中有如其于国内法一样的实际价值总之,这一观点认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粒子是个 人,所以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一观点从根本上忽视了个人和国家这两个重要概 念的联系和区别当然,国家和社会都是一定数量的个人的结合体,国家的行为和国家的 权利义务是要通过个人来实现的但决不能因此就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与个人的权利和义 务等同起来,也不能把国家行为同个人行为混为一谈,实际上二者也是无法等同的因为 由一定数量的个人组成的国家与组成这个国家的一定数量的个人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国 家决不等于个人否定国家是国际法主体而认为只有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观点显然是囿于偏见的 事实上国家一向即已被认为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乃责成国家履行国际法上的一般义务。
条约由国家所缔结,盟约及宪章也由国家所签订,旦国际法中大多数的权利和义务,皆以 国家为主体不论怎样否定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与国家的密切联系是客观存在 的,也是被普遍接受和承认的事实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