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doc
79页附件: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1-1.律师执业许可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二、申请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六)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八)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申报材料(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2、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登记表; 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表;6、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合格证;7、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8、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9、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0、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11、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12、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无其他职业证明;13、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或保管合同;14、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调档证明书;15、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二)律师停止执业重新办理执业申请的,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15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2、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停止执业原因及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合同及办结手续的证明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15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及在所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机构出具的从事法学研究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及从事相关法学研究的证明材料;3、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联系: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省司法厅http://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1-2.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二、申请条件律师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机构变更(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申报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三)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表;(四)原执业机构所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五)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六)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七)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审核原件四、办理程序由设区得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联系: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省司法厅http://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1-3.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二、申报条件(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三、申报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执业证复印件;(三)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四)关于停止执业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五)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 由律师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收回律师执业证,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联系: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省司法厅http://2.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2-1.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二、申请条件(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