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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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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 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 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 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 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2. 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2)立法成就: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 的特点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 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3.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① 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② 株连范围广③ 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④ 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二、轻其所轻(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2).关于亲属间强奸罪之罪:强奸同宗无服亲属或同宗无服亲属之妻,唐律仅 视为一般强奸罪,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则加重至斩监侯强奸缌麻以上及缌麻 以上亲之妻,唐律规定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明律规定为斩监侯4. 明朝刑罚的变化答: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五刑 笞、杖、徒、流、死刑以外,又设置充军刑、枷号刑,实行廷杖制度1.)充军刑 增设充军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充实边防,并设有里程规定,后逐渐规定不等的里 程至明末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五种,又叫“五军”,最远 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死之为止)和永远(即犯 罪者本人死亡,子孙亲属须继续充军,直到丁尽户绝为止)。

      可见充军刑远比流 刑重得多明代为了规范充军刑,专定法条和几次颁行《充军条例》2.)枷号 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 六月、永远五种枷号重量按规定应该是二三十斤,但明代皇帝和宦官为了滥施 淫威,常把枷号作为羞辱大臣的惩罚,用重达百斤的大枷枷刑犯人,往往几天内 便置犯人于死地3).廷杖 所谓廷杖,就是在午门前对大臣施用杖刑,以暴力强迫臣下完全顺从皇帝意志的 制度它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 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督刑,锦衣卫施杖,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 以笞杖廷杖可以施加于任何一个大臣,从而表现了前所未有的专制皇帝的淫威 如此以极其残忍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5. 严法治吏的措施 答:一、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朱元璋鉴于历史结党造成皇权削弱,内部矛盾,导致国之民乱的教训,在中 国法制史上,首立“奸党”罪明律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二、重典惩治官吏渎职和贪赃犯罪为了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 尽责的官吏则给与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明代重惩贪官治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 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大明律》中设置有“贡举非其人”、“举用有过官吏”、“擅离职役”、“官员 赴任过限”、“无故不超参公座”、“擅勾属官”、“事应奏不奏”、“官文书稽程”等 罪名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是明朝立法的重点朱元璋诏令:“犯赃者无贷”; 所有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一律发往北方边卫充军;通贿之人也同样受到徒家于 边的惩罚《大明律》沿用唐律原有的“六赃”罪名——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窃盗与坐赃,于律首置“六赃图”,依照“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 断”的原则,将各种赃罪的具体量刑详细的加以罗列另外,《大明律•刑律》还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也严,下列各种赃 罪十一条及其具体刑罚此外,在其他篇目中也有处罚赃罪的条文和唐律比较, 整个明律条文数量减少了四十条,但赃罪的条文却比唐律大大增加明律对赃罪的量刑也明显重于唐宋明律对负有监察职责的御使等“风宪官”犯赃,更是加重惩罚:“凡风宪官 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首馈送之类,各加其余 官吏罪二等朱元璋在世时,曾亲手制定了以惩治官吏赃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特别法规— —《明大诰》,以大量的严刑峻法打击贪官污吏。

      6. 明朝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1).刑部 明代刑部的组织机构扩大,地位提高,成为中央主审机关设尚书和左、右侍郎 为正副长官,其下设司务厅和十三清吏司,具体掌管中央与各省审判,审核地方 徒刑以上重案同时,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2).大理寺 大理寺是复核机关,一般不掌管审判,主要负责案件的复核凡刑部、都察院审 判的案件,都必须将案卷和人犯移送大理寺复核如大理寺认为审判得当,则允 许具奏行刑,如认为不妥,可驳回刑部重审3).都察院 都察院,即原来的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称为风宪衙门,有权监督刑部与大 理寺的审判与复核洪武十七年为了加强司法镇压,还成立了三法司的联合审判 组织三法司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组成刑部为中央主审机关,“受天下 刑名”设尚书和左右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司务厅和十三清吏司,具体掌管京 师与各省案件审判即审理京师地区徒刑以上(一审)案件,审地方流刑以上案 件,又代表皇帝到各地录囚,审理大狱凡遇有大狱重囚,均由三法司审理,叫 做“三司会审”会审后作出的判决,必须经皇帝批大理寺为慎刑机关,掌驳正、 审谳(复查)、平凡,一般不掌审判。

      设大理卿一人为长官;设左右二寺分掌京 师及各省案件的复核和平反工作对于刑部和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加以“驳正”, 然后告成于天子而听之都察院:风宪衙门,职掌纠察具体负责监察弹劾百官,并参与或监督重大 案件及怀疑有冤情的案件的审理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音签) 都御史及百余监察御史7. 明朝的会审制度 答: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到 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在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 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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