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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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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04356829
  • 上传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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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第一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公共利益,规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 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跨区 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 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 市政府批准后,由市 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 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 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戈V、建设、调配、产权 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 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 和处理;(四) 建立 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 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 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 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 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 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组 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 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组 织对房屋征收围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二)确定房屋征收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 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围的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 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四) 专户 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 周转用房或 者安置房,对签 约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并予以公告;(五) 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 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 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 房屋征收及 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下列房屋征 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一) 对房屋征收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 行前期调查;(二) 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三) 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具体组织工作;(四) 依法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五)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 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 得接受委托成 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 投(出)资的关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 行监督,并对其在委托围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发展改革、财 政、住房 建设、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侨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经 贸信息、审计、城管、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条例》、本办 法及政府 规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履职,相互 配合,联动 协调,为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提供协助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 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 权向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 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将核实、处理情况及时书面 告知实名举报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房屋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 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征收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全市年 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7(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 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禾I」、市政 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 要;(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 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政府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应 当符合《条例》、本办法的规 定,并 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全市 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对土地整备 涉及房屋征收的计划安排,与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第九条区(含新区)房 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 计划以及本办法第八 条的规 定,编制本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区下年度 的房屋征收计划草案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形成全市年度 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后,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市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在每年12月31 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经批准后,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不得 实施房屋征收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开展项目立项、 选址等工作,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并在取得规划选址与 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地围,结 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拟征收房屋的具体围(以下简称房屋征收 围);城市更新项目确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生 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房屋征收围;土地 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房 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房屋征收围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 征收围、政府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 加部 分将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 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四) 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 屋租赁合同;(五) 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 退伍转业、刑 满释放和解除劳动 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六) 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七)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次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仍对房屋征收作出计划安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计划批准后3个工 作日再次发布征收提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对违反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的征收提 示、不当 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得给予征收补偿房 屋征收补偿评估时,应当以征收提示发布时点作为评估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围 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 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 概算房屋征收预算方案的编制费用列入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国家关 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前期调查和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应当自房屋征收围确定后30 日完成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围确定后30日,结合前期 调查和项目费用概算,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辖区政府对新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可以委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本办法规定的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活动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容:(一) 房屋征收围、补偿容、补偿 方式、补偿标准、项目补偿费用 概算;(二) 作 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区位、数量、安置 房调换标准、套 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临时安置用房标准等;(三) 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四) 奖励与补助标准;(五)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六) 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容。

      第十五条辖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 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容:(一) 房屋征收围、补偿容、补偿 方式、补偿标准、项目补偿费用 概算;(二) 作 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区位、数量、安置 房调换标准、套 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临时安置用房标准等;(三) 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四) 奖励与补助标准;(五)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六) 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容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房屋征收围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 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后,房屋 征收部门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 险评估报 告应当作出房屋征收风险等级评价,并提 出可实施、暂缓 实施或者不可 实施的建议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及时拨付原则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 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 计第十九条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 六)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取 得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二) 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取 得规划选址与土 地预审相关文件;(三) 已按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四)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五) 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因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征 收房屋的,应当 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 件,且建设项目已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征 收房屋的,应当 同时具备本条第一款 第(一)、(三)、(四)、(五)项规 定条件,且建设项目已纳入辖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具有已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 规划政府实施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除应 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本 条第一款第(一)、(三)、(四)、( 五)项 规定外,还应 当符合土 地整备年度计划的要求,并具有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的土地整备项目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具备之日 起3个工作日,提请辖区政府或者报经新区管理机构核准后作出房屋征 收决定辖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在房屋征收围、政府或者特区报、商报,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3日,公 告日不得为节假日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规划国土部门不再另行作出收回 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 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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