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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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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 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 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 执行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 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 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 工作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 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 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 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 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四章矿井防治水第一节地面防治水第四十一条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 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 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 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第四十三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 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 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 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 入塌陷坑内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第四十四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四十五条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 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 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第四十六条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 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 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 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 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第四十七条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 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 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 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第四十八条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 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 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

      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 h不间断巡查在 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第四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 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 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 恢复生产第五十条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 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应当有 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第五十一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 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第五十二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一) 煤层露头风化带;(二) 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三) 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 层;(四) 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五) 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六) 分区隔离开采边界;(七) 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五十三条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 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 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三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 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五十四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 (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五十五条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 禁顶水作业第五十六条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 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 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第三节排水系统第五十七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 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第五十八条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 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 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 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 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内预 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内排出矿 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 h内 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 运转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第五十九条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 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 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 制闸门第六十条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 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时,主要 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 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2 (Q+3000)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 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 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算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 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第六十一条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 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 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第六十二条对于采用平硐泄水的矿井,其平硐的总过水能力应当不小于历年最大渗 入矿井水量的1.2倍;水沟或者泄水巷的标高,应当比主运输巷道的标高低第六十三条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当在井筒底留设潜水 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置具有一定能 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第六十四条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 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六十五条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 进第四节水闸门与水闸墙第六十六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第六十七条 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 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 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第六十八条建筑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防水闸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门体采用定型设计;(二) 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三) 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分别砌筑不小于5 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 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符 合设计要求;(四) 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 m处,加设1道挡物算子门防水闸门与算子门之间, 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算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 在两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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