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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规范》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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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47004189
  • 上传时间: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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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 则1.0.1 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居住功能质量;保障我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耐久、健康和经济等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建制镇新建的住宅设计别墅和经济实用住宅可参照执行不包括二层及二层以上公共使用场所和上部为住宅的综合楼;酒店、商务、租赁式公寓;大层高隐形跃层公寓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分类: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限高100M以下)1.0.4 本标准是我省住宅设计的统一标准,在我省建设的住宅应执行本标准1.0.5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维护居住着者的权益,除满足居住者基本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还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6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规定,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1.0.7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提倡住宅设计与地方居住文化很好的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宁静、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8 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生活习俗和居住要求,做到精心规划、精心设计、有所创新,力求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

      1.0.9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10 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发展住宅智能化,开发利用太阳能、地能和生物能等再生无污染能源,精心研究设计生态住宅1.0.11 住宅设计应满足近期使用的同时,适当考虑今后改造的可能性1.0.12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不同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2.0.6 厨房 ke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

      2.0.8 储藏室 store room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2.0.9 壁橱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2.0.10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储藏空间2.0.11 阳台 balcony 供楼层居住者进行户外活动、晾晒衣物使用的空间2.0.12 平台(露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或上人屋面的部分2.0.13 工作室(书房) working room供居住者学习、工作使用的空间2.0.14 餐厅 dining room供居住者进行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2.0.15 入户门斗 porch of room供居住者进入门户后使用的过渡空间2.0.16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7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8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入口公共使用的空间2.0.19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2.0.21 架空层 overhead floor住宅室外地平面以上,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2.0.22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2.0.23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24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设楼梯空间跨越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2.0.25 低层住宅 low residential building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层数为一至三层的住宅2.0.26 多层住宅 multy-storied residential building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或独立式,每单元均设有楼梯,层数为四至六层的住宅2.0.27 中高层住宅 sub-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或独立式,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层数为七至九层的住宅2.0.28 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或塔式,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宅,层数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

      2.0.29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面层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面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2.0.30 室内净宽(长) interior storey length墙面面层之间或墙面至物体突出的外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3 套型·面积标准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或壁橱)、阳台等基本空间3.1.2 住宅套型分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不应少于表3.1.2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量(个)基本空间辅助空间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阳台餐厅工作室儿童房一类2-3●●○●●○●二类3●●●●●○●三类3-4●●●○●●○●●●●○○四类4-5●●●●○●●●●●●●○○注: ●必须设立,表示一个完整的使用空间○选择设立,工作室(书房)、儿童室可计入居住空间双阳台系指南面的生活阳台和北面的服务阳台3.1.3 住宅套型使用功能分区应明确,做到公共与私密分区、动静分区、洁污分区,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关系,减少交通面积3.1.4 住宅套型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3.1.5 住宅套型入口应设过渡空间,避免通视,维护住宅的私密性3.1.6 住宅套型一、二类住宅应有一个,三四类住宅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朝向南面或南偏东(西)15不应设置东西朝向套型在特殊情况下可南偏东(西)30并应做好遮阳处理3.1.7 住宅跃层套型,跨跃的楼层不应超过两层不宜采用错层式跃层套型3.1.8 住宅跃层套型从最远一点算起(套内楼梯按水平投影长度1.5倍计)到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0M,超过20M时应在跃层楼面设有通向公共楼梯走道的第二出入口3.1.9 住宅跃层套型同时设置跃上层和跃下层时,应在跃上层或跃下层设有通向公共楼梯走道的第二出入口3.1.10 低层联排式住宅采用三层连续跃层套型,应在三层设有露天平台或楼梯直通屋面平台3.1.11 住宅套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3.2 面积标准3.2.1 各类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及阳台面积不宜小于表3.2.1的规定表3.2.1套型面积分类套型使用面积(㎡/套)阳台面积(㎡/套)一类445二类575三类75 8(双阳台)四类85 8(双阳台)注:表中使用面积以标准层计,不包括阳台面积。

      3.2.2 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表3.2.2住宅功能空间使用面积房间名称套型使用面积(㎡)备注基本空间卧室主卧室各类套型14双人卧室各类套型10单人卧室各类套型6起居室(厅)一类12二类15三、四类18厨 房一、二类5兼餐厅时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三、四类6卫生间一类3二、三类4三类设双卫生间时应增加4㎡四类8应设双卫生间储 藏一、二类1.5三、四类2辅助空间餐 厅三类7也可和起居室(厅)结合布局四类10工作室(书房)三、四类7可以有针对性的选择儿童房三、四类64 使用标准4.1 卧室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1.2 卧室不宜兼作起居室(厅),卧室之间与其他空间不应穿行4.1.3 主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3.30M;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3.6M4.1.4 卧室短边轴线宽度不应小于2.40M4.1.5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4.1.6 工人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4.2 起居室(厅)4.2.1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2.2 起居室(厅)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3.60M;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3.90M。

      4.2.3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和视听背景墙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3.0M4.2.4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口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洞口数量4.2.5 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起居室(厅)的进深不应大于8.0M4.2.6 起居室(厅)除工作室(书房)外,与其它空间不应穿行4.3 厨房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并预留吊柜、强排燃气热水器的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50M4.3.3 厨房净宽:单排布置不应小于1.50M;曲尺布置不应小于1.80M;双排布置不应小于2.10M4.3.4 厨房应设置《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的竖井4.3.5 厨房宜配置服务阳台和洗污池4.4 卫生间 住宅公用的卫生间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4.2 住宅套内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该有一个公用的卫生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的竖井4.4.3 卫生间至少应配置坐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三件洁具的位置,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4.4.4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餐厅、厨房4.4.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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