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标准合约.doc
57页附件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本细则自2017年5月11日发布实施,2019年8月2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 6月10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 11月11日第三次修订,2020年12月14日第四次修订,2021年 10月18日第五次修订,2021年 月 日第六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和商品注册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能源中心交割业务适用本细则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第四条 实物交割是指根据能源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买方、卖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完税交割是指以进入国内贸易流通的,已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割、厂库交割等交割方式仓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仓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厂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厂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第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厂库是指商品生产、贸易等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一个或者多个指定交割仓库及其联合方,通过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合作,经能源中心批准,可以为某期货商品提供标准仓单、异地提货等集团交割业务有关集团交割业务的具体内容,由能源中心另行规定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第六条 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程序签发的、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提货凭证标准仓单以外的提货凭证属于非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按照期货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按照指定交割仓库性质不同,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七条 采用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到期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第八条 会员应当直接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通过会员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受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得参与实物交割第九条 交割品质或者品级在期货合约中载明第十条 能源中心可以对交割商品实行商品注册管理第十一条 能源中心可以向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收取交割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章 标准交割第十二条 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一) 第一交割日(申请)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买入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2.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五交割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二) 第二交割日(配对)能源中心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标准仓单进行配对后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买方交割量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原则向买方分摊标准仓单三) 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单)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2.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遇特殊情况能源中心可以延长货款给付时间四) 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卖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能源中心的规定保证金清退和发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会员在能源中心进行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二)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在能源中心进行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买方会员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会员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时间,并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标准仓单再分配给客户买方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为其客户办理实物交割手续的,客户参照第八条第三款执行标准仓单流转程序第十五条 会员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二)能源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能源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向卖方会员开具发票二)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三)能源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四)买方会员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开具发票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为客户办理实物交割手续的,应当向为其结算的会员直接开具或者收取发票;客户应当参照第八条第三款开具或者收取发票能源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某期货合约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损耗补偿和溢短,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某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质或者品级、质量、产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确定的交割升贴水第三章 期货转现货第十九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的价格由能源中心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第二十条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为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第二十一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可以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发布内容包括客户编码、品种、合约月份、买卖方向、期转现交割方式、数量、联系方式等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能源中心公布的期转现意向主动达成协议第二十二条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的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期转现申请,经能源中心批准进行期转现。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及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期转现第二十三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由会员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结算交割委托人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期转现业务二)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交款后,能源中心释放分配到该买方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并将货款支付给卖方会员五)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买方会员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分配标准仓单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会员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时间,并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再分配给其客户买方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流程办理期转现第二十五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价,但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应当按照本细则中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计算,货款和标准仓单的交付由买方和卖方于申请日下一交易日通过能源中心办理,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自行结算的,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方、卖方按照本细则中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在能源中心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提货后自行交付,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标准仓单交付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向能源中心提交发票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卖方在14:00之后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能源中心在收到卖方发票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交割货款应当采用内转或者银行划转等方式第三十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按交割违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期转现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非标准仓单等材料货款和非标准仓单及发票由买方和卖方自行交付使用非标准仓单交割发生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协调处理,能源中心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于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能源中心应当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第四章 仓库交割第三十四条 货主申请生成仓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内容包括品种、数量、货主名称、拟入库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及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入库申报手续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第三十五条 能源中心在库容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入库申报资料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申报和入库有效期经能源中心批准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