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户返贫现象的调查的统计分析.docx
8页征地拆迁户返贫现象的调查的统计分析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日益发展,征地拆迁在我国成为一种随处可见的现象"中国广播网";2012年5月8日报道称,杭州江干区受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被告方因拆迁暴富,获得了近百万元的补偿款,但被告先后去澳门40多次参与赌博,不仅输光了家产,还欠下了100多万的外债当地一位政府工作人员介绍称,拆迁户中一夜暴富又返贫者,估计有10%以上与此类似的许多征地拆迁户拿到补偿款后成为"拆迁富翁";,但随之因挥霍、盲目投资等原因重新变得贫困这种现象的诱因,除制度不够完善外,还由当前政府机构在征地拆迁后期的管理相对滞后所致如果拆迁返贫现象得不到有效防止,返贫群体往往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一、对C市征地拆迁户返贫问题的实证调查 C市近年来征地拆迁工作不断开展以其所辖的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为例,2009年该区征地面积为277公顷,2010年997公顷,2011年1240公顷,2012年1088公顷可见,在2009年以后,这个旅游开发区征地工作维持在一个较高且较稳定的水平线上 (一)实地调研基本情况 南关区B村2000年开始因建设环城公路需要进行大规模拆迁征地,已有约700户(占全村近25%)完成了拆迁征地工作(但并非全部已经获得补偿款)。
据该乡工作人员介绍,B村征地前也有大量村民外出打工,所以征地对多数村民经济收入结构影响不是很大2012年新开展征地工作中,补偿金额为每亩16万元,村民户均获补偿金从数十万到百万不等,其中约十户村民因缺少社会经验,做生意赔钱或被骗导致返贫;另有约十户村民坐吃山空,自己过度消费造成返贫 经济技术开发区C村2006年拆迁完毕,征地拆迁户皆为农村人口,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情况不一当事人甲介绍称,征地前耕地收入约占其家庭总收入的一半,征地后依靠工资仍可维持生计但同村其他一些家庭收入完全依赖农业收入,该类人群返贫现象较为明显 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D村2011年征地拆迁完毕当事人乙介绍,该地区补偿款标准按1996年国家标准(每平方米47元)给出,不符合当前居民生活支出水平,且拆迁过程中存在多种不规范行为由于征地拆迁时间短,该地区返贫现象不明显征地拆迁户反对意见并未凸显于返贫问题上,而主要集中在价格不统一、不公正问题上 高新南区E村2000年拆迁完毕拆迁前该村所属乡镇系蔬菜典型乡,种植业发达,外出打工者极少(据村干部回忆打工人口比例不足5%)拆迁前多数家庭有10亩到20亩耕地,户年收入可达2万元至8万元。
拆迁发放安置补偿费户均约20万元目前该村就业率较高,但多为普通打工者,人均收入较低(月收入数百元到一千余元者居多),多数村民家中积蓄不多综合拆迁前后两个时期村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可以认为,E村普遍存在返贫现象 高新北区F村2009年拆迁完毕,拆迁户皆为农村人口,农牧业占家庭收入比例较大当事人丙介绍,当时其家庭种植收入约占总收入1/3,养猪养鸡占了收入的一大部分,征地对该类家庭收入影响较大由于拆迁时间较短,返贫现象存在但并不突出拆迁户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政府将良田评为荒地,从而给予较少补偿费用 净月区G街区2009年拆迁完毕,拆迁户组成多为C市农业大学的教职工家属和小商贩,主要补偿方式为产权置换当事人丁介绍,拆迁前主要房屋为平房,拆迁后回迁为楼房,政策为(拆前)一平换(拆后)一平,拆迁户自行承担差价回迁最小户型也远大于平房面积,故户均承担差价在7万元以上教职工群体工作较为稳定,拆迁前后收入几乎无影响,但拆迁对小商贩群体影响较大其中一部分商贩系租房居住营业,该人群多数转租至其他街区;其他商贩承担了回迁差价,其中一部分人由于借债、资金周转不畅等因素导致返贫(参见表1) (二)返贫现象的原因分析 1.征地拆迁户经济收入结构发生巨大转变,收入减少。
该现象主要体现于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地区,此类地区特征为种植业及养殖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高,失地后家庭收入受影响较大该类地区征地户平均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失地后往往只能从事打零工之类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且较低C市某区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意见显示,全区共有14320户被征地农民,总人口78128人,被征地农民适龄劳动力总数为30602人,其中就业人数仅12258人(其中还可能有一小部分就业人员为非适龄劳动力,笔者在调研中就遇到了两位分别为67周岁和66周岁的保洁员),仅占适龄劳动力人口的40%由于约60%的适龄劳动力无法就业,导致征地农民平均收入大打折扣,而且该地区未就业人口中18至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比例高达81.8%,该年龄段人口就业欲望强烈,得不到劳动岗位也增加了该人群上访或实施犯罪的风险 2.被征地农民的择业标准太过理想、就业期望值过高,导致就业率低由于手中握有大额征地补偿款,造成被征地农民最初的择业取向更偏于理想,期望虚高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热情往往来自于未来压力而并不是现实压力,直到经济压力产生作用就业需求才归回现实如何缩短这段就业心理调整期,是推进被征地农民尽早充分就业必需破解的难题。
存在返贫现象地区的调研对象普遍认为,该拆迁地区有一些怀着"坐吃山空";、"有存钱就不想挣钱";、"过一天算一天";想法的返贫人员,这些调研对象一致认为不上班赚钱是返贫的一个重要原因 3.消费增加,其中不合理消费较为明显无论是各地区征地拆迁户还是基层工作人员,普遍把"不合理消费";看作拆迁户返贫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中购买汽车(摩托车),赌博输钱等都是多位调研对象多次提及的原因(参见表2) 根据我们对高新南E村的调研,E村征地拆迁所获安置补偿款为有耕地者人均73541元,无耕地者人均4万元,户均约20万元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补助费用和优惠政策导致调研对象返贫的原因总结起来有五个方面一是扩大回迁住宅面积当地政策规定,回迁面积可增加最大20平方米,每平方米1100元左右该消费支出2万余元二是花钱装修装修回迁房一般村民开支2到3万元三是购买摩托车村中很多村民购买了高档摩托车,消费1万元至2万元四是不上班部分村民有存款就不愿意劳动,而且就业能力不高,导致坐吃山空五是其他原因人为可控消费如赌博现象在该地并不突出,比较突出的是患病支出等非可控消费造成返贫 综合可见,普遍开支项目(扩大回迁面积、装修开销4万元以上)是返贫的重要原因,但其并不足以使多数家庭(户均获补偿款20万)出现返贫。
返贫最突出的原因在于就业率低,这导致征地拆迁户家庭经济上入不敷出 (三)返贫现象的表征及应对政策初步分析 1.时间特征明显从表1可以看出,返贫情况有明显的时间特征拆迁2年以内的地区返贫现象不明显,拆迁超过3年以上开始表现出返贫现象,超过6年的地区返贫现象较为突出,10年以上的地区返贫变成了普遍情况 时间对返贫的影响主要通过三方面体现:一是坐吃山空,积蓄随着消费不断减少;二是物价增长,补偿金的购买力不足以支持日益增长家庭开销;三是过度消费作为一种非道德文化在征地拆迁群体这个组织中影响日渐增大内部成员非伦理行为所产生的传染性远远超过外部成员,同属一个群体的成员之间很容易出现互相模仿的行为【1】而政府参与应对返贫问题也应当重点结合后者,控制过度消费文化在征地拆迁群体内部的传播,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约束导控征地拆迁户群体文化 2.地域特征明显C市以朝阳区为代表的老城区,居民绝大多数为城市户口,工资收入较高且稳定程度较高,家庭收入中依靠土地、房屋(如门市房)的收入占总比例较小征地拆迁对该地区家庭收入影响不大,所以返贫现象不明显 征地拆迁户的意见和地域环境关系密切繁华地区居民基本生活来源有所保障,关注重点在回迁房的质量、楼层等问题上。
调研中多位居民表示,不是很在意补偿款数额,更重视居住的舒适和方便,部分居民担忧回迁房地理位置不如老房及回迁房为高层造成居住不便而偏远地区的拆迁情况主要分为两种:若政府部门(或拆迁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拆迁户的主要意见将集中于这些违规现象中,以违规现象为由组织集会群访概率极大;若拆迁中不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拆迁户仍然可能组织上访,但参与人员比例会大大下降,参与人员数量也会随着时间推移慢慢减少,主要关注焦点为补偿款少,拆迁户生活质量差,甚至难以生存(参见表3) 地方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前,应该根据拆迁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收入结构进行分析,研判未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并做出相关的应对预案同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杜绝违规操作 3.农村人口征地后就业问题突出C市某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构想显示,2009年该区被征地农村适龄劳动力15024人,城镇适龄劳动力17964人城镇未就业人员1119人,占城镇适龄劳动力的6%;失地农民未就业6976人,占农村适龄劳动力的46.4%(参见图1) 从2009年该区征地户适龄劳动力就业数城乡对比情况可见,城乡对比就业率差距较大。
该区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意见显示,2009年该区被征地农村适龄劳动力15024人,失地农民未就业6976人,占农村适龄劳动力的46.4%;2012年该区被征地农村适龄劳动力30602人,未就业人数18344人,占农村适龄劳动力的59.9%某区2012年被征地农村适龄劳动力总量提高超过100%,未就业比例从46.4%提高到59.9%,无论总量还是比例情况都比2009年上升了很多可见该区农村人口拆迁后的安置就业问题日趋严峻(参见图2) 二、征地拆迁补偿及后期安置工作中的瓶颈 征地拆迁户返贫现象难以解决,主要是在补偿工作阶段及后期安置工作阶段存在以下瓶颈 (一)补偿金额制定方面缺乏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到,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补偿规定上缺乏统一标准,"适当";、"合理";这些字眼不够清晰、具体、准确统一标准的模糊使得实践操作很难把握,也加剧了拆迁补偿的矛盾【3】。
尽管我国国土面积较大,各地区发展程度差距较大,难以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当前也有很多其他因素制约补偿金额的标准化工作开展在笔者的调研中就遇到了数种补偿金额有争议的问题一是村内搞平均无论每户有耕地多少,补偿金按人头发放,导致耕地较多的家庭不满意二是补偿款数额差异拆迁公司为了便于开展谈判工作,往往与每户单独谈判,各拆迁户都不清楚其他人获得补偿款的数量拆迁后经协商发现补偿款有差异,可能造成部分人心理不平衡从而上访三是补偿制度滞后随着经济发展,部分地区地价增长较快,而补偿制度没有及时更新拆迁方依据的法律法规滞后,已经不能反映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四是补偿款发放程序不统一有些地区一次性发放,有些地区分多次发放,更有甚者多重标准发放,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D村两征地拆迁户毗邻,同时签署了拆迁协议,但只有一家拿到了补偿款,因为一家被划入"急用地段";,一家未被划入,政府只对急用建设土地先给予补偿,这导致未得到补偿款的家庭不满,多次上访 (二)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规范 拆迁补偿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准确估价,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而当前在补偿评估方面存在诸多弊端一是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国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绝大多数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下级部门发展而来的,虽然形式上实现了与政府脱钩,但在人事、财务等方面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导致有些评估机构屈从于委托人的压力,过低评估以迎合拆迁方的需求,企图与开发公司建立良好关系以求得下个拆迁项目的评估委托二是评估机构责任不明确建设部2000年下发的《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