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
2页船舶明火作业平安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平安监视治理,保障船舶、港口平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展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第三条 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公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治理规定》第四条 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视〈以下简称港务监视〉及其派驻各地的监视站施行统一审批和监视治理第五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公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视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视培训,并获得港务监视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平安员》证书第六条 船舶进展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视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第七条 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港务监视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展核查,确认各项平安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平安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 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获得港务监视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视机构报备第九条 船舶进展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治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平安操作规程第十条 燃油、光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展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那么》的要求,去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获得《船舶可燃气体去除证书》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方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 否那么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阻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第十二条 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平安员专门负责监视护,并在港务监视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展,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完全清理现场。
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平安员方可撤离第十三条 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视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施行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第十四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港务监视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犯平安操作规程或有不平安要素,港务监视可作出停顿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第十六条 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提供交通便利第十七条 对违犯本方法的,港务监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监视治理的有关处分规定,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本方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第壹拾玖条 本方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蛇口港务监视公布的《船舶明火作业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