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书写方法.doc
65页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第一节 尽职调查报告概念,基本写作规范和流程我们可以将尽职调查报告定义成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现状的关键和基本信息的收集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购并方(或者投资方)提供购并决策的事实依据有人或许认为,尽职调查报告应当等同于或者类似于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因为,在调查报告里律师也要给购并方一定的行动意见或者观点我们并不认同此种观点理由在于,购并方的侧重点在于知晓目标公司的基本和关键的经营资产现状,而并非就某个法律问题向律师提出咨询;当然,在报告里,律师也会在某些章节不可避免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这种观点或者意见,只是,也必然是关注于对目标公司某项事实的表述,而非对某项法律问题的咨询意见有人也许反驳说,如果将这个报告看成一个对“购并方能否在法律上进行购并”这个大的法律问题的咨询,那这份报告不就是一个广义上的法律意见书了吗?我们并不认为这样的理解能够十分准确地描述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特征否则,严格地说,这份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被称为律师意见书,而非报告从字面上讲,所谓报告,就是将我们看到的所有情况记录下来,向购并方进行符合事实地描述,如此而已在我们深入考察一份典型的尽职调查报告的结构之前,让我们简要地说明一下一切法律文书写作的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写作模式。
这个写作的模式英文叫做I-R-A-C结构I 代表issue,也就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写作的目的;R代表rule,也就是对这个问题,我们目前所掌握的事实和法律背景是如何的;A代表analysis,也就是分析,根据我们目前所掌握的事实和法律背景,我们对此问题的深入的自我分析和描述;而C就是conclusion,也就是结论事实上,如果我们用我们耳熟能详的四个汉字描述这种结构的话,那就是起-承-转-合的写作要诀所谓起,就是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提出问题或者议题;所谓承,就是我们要把这个议题的历史背景调查表达出来;所谓转,就是进行我们卓有成效的对这个问题或者议题的自我分析,就是分析问题;而所谓合,那就是给出结论我们现在一般把这个写作的流程叫做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比照之下,我们很容易的知道,这个三段式的结构过程缺少了对这个问题或者议题的历史背景的承接部分也就是说,在给出我们自有的分析之前,我们必定要找出在历史上其他人对同样或者类似问题的分析结论除非我们的这个问题或者议题乃是史无前例的,否则,缺少了对历史背景的承接部分,如同一辆轿车只有三个轮子有人说,我们可以在分析问题的部分将历史背景和已有的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规则顺便表述出来。
但是,这样的做法,容易给读者产生一种分析混乱的感觉和印象我们会不清楚哪一部分乃是作者自己的独特的分析,而哪一部分是历史上现存的分析一句话,这样的处理结果,必定弱化作者对此项问题或者议题的分析总之,起承转合的写作流程四要素缺一不可现在,我们给出一份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然后观察这个结构是否和上述的写作规范相互协调一般而言,一个典型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如下部分构成 Table of Contents(调查报告目录) I. INTRODUCTORY REMARKS(项目简要评论)1Background(背景)2Scope (报告范围)3Source of Information(信息来源)II.Executive Summary(行动决策小结)1Overview(项目概况)2Legal Form(购并或者投资法律形式)3 The Plan(目标公司规划,如上市,或者扩大经营等)4 Loans and Guarantees(贷款和担保)5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环保合规)6 Employment(劳动雇工)7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知识产权)III. Review and Analysis(评论分析)1Corporate Status (目标公司)1.1Legal Form(目标公司设立法律形式)1.2Company History(目标公司历史沿革)1.3Registered Capital and Shareholding Structure(当前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1.4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nd Promoters Agreement(目标公司章程和发起人协议)1.5Corporate Governance(目标公司治理结构)2Shareholders and Affiliates(目标公司股东)2.1Shareholders(目标公司股东)2.2The Group(集团公司)2.3Other Shareholders(其他股东)3Material Contracts(目标公司重大合同)3.1Overview(概况)3.2Supplier Contracts(供应合同)3.3Sales or Leases Contracts(销售或者租赁合同)3.4Connected Party Transactions(关联交易合同)3.5Loans Contracts and Guarantees(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3.6Other Material Contracts(其他重大合同)4Real Property(房地产)4.1Land Use Right(土地使用权)4.2Buildings(建筑)4.3Mortgage Status(房地产抵押)5Business Assets(经营资产)5.1Production Equipment(生产设备)5.2Vehicles(车辆)5.3Other Fixed Assets(其他固定资产)6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知识产权)6.1Trademarks(商标)6.2Technology(技术,包括专利)6.3 Copyright(版权) 7 Human Resources and Employment(人力资源和劳动雇用)7.1Employees(雇员)7.2LabourContract(劳动合同)7.3Social Contribution(社会保障)7.4TradeUnion(工会)8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环境保护)8.1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排污许可证)8.2Waste Water Treatment Plan(废水处理)9Litigation(诉讼披露)现在观察这个调查报告的结构,我们会容易的发现,报告的第一部分项目简介等同于通常写作结构中的起-承或者I-R两部分;而第二部分行动决策小结则是给出了报告的基本结论;第三部分评论和分析,就是写作四要素中的第三要素分析部分。
有人说,那为何我们要把结论部分放置在报告的第二部分,而非按照起承转合的一般要求放在报告的结尾部分呢?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方便购并方决策者的阅读一份普通的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上百页,至少几十页的内容购并方的决策者一般没有时间和精力细读报告的评论和分析的第三部分,做出购并决策与否,决策者们一般仅阅读作为结论的行动小结的第二部分的内容哪有人马上会说,第三部分要有谁来阅读呢?购并方自己如果有公司律师,那内设的律师会详细阅读第三部分,以便和第二部分作出比较,从而得出内设律师自己的行动意见;如果购并方没有内设的律师,那除了决策者的其他助手专家,当因为这份调查报告发生律师执业纠纷时,别的外聘的律师会细读第三部分以便和报告的结论相互比对,看是否进行调查报告,给出行动小结的律师违背了执业规范,做出了不实的陈述报告此外,当这样的调查报告被未来的购并者利用时,其他的律师也会借助这份报告,对相应的项目做出自己的评价但是,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的利用是受到相当范围的限制的,如同法律意见书,只对当事人和一定范围内的第三人有效用,如果事先未经调查报告的撰写律师同意,其他人无权阅读参考报告的内容清楚了尽职调查报告的结构,我们给出撰写调查报告的基本流程。
通常,撰写一份完整的尽职调查报告必须分为四个独立的步骤第一步,从目标公司或者相关机构收集报告所需全部一手资料在这一步骤中,我们首先根据购并项目的要求,将需要收集索要的资料列成一个文件收集索要目录将目录发送给目标公司,限定目标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将这些资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提供给我们第二步,我们详细阅读审查所收集到的文件资料,而后提出一个问题目录,对在审阅这些资料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列表,传送给目标公司,由目标公司做出回答或者补充相应的文件资料第三步,我们将继续发现的问题再次列表,然后带着这些问题和收集到的全部文件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询问和考察第四步,完成前三步后,进行调查报告的撰写实务在叙述调查报告实务撰写之前,我们简要论述目标公司预防商业秘密通过调查报告对外泄漏的方法 第二节 目标公司如何避免商业秘密通过调查报告对外泄漏我们知道,在整个调查报告的制作流程中,作为律师,我们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了目标公司的各种商业秘密当然,我们律师是赋有对目标公司商业秘密保守秘密的执业规定的但是,这并不是说,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会经由调查报告对外泄漏,从而给目标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撰写调查报告的律师的地位十分特殊我们一般是接受购并方的委托,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和经营调查。
然而,在整个委托过程中,我们和目标公司的接触要经常多过和购并方的接触目标公司常常会误解我们作为目标公司的律师,为着目标公司的利益这是完全错误的看法我们的经验表明,必须非常正式地一再提醒目标公司,我们是为着购并方服务的律师并没有给目标公司提供任何法律服务否则,我们的工作就成为了律师执业中严禁的双方代理了在中国的购并投资实践中,这是一个应当受到目标公司十分注意的问题我们在实践中常常遇到如此的情况国内的目标公司渴望吸引一切投资以增大自身的经营实力,提高经营层次基于这种对购并方的深切期望,在项目进行之初,购并方,无论来自国外还是国内,经常会要求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的律师费用由目标公司给以承担或者自投资中进行扣除而同样基于谈判中的这种渴望引资的不利的地位,目标公司多数会将调查报告作为引资成本处理,作为律师费支付给律师这种实践加重了对撰写调查报告律师的误解目标公司的理由很简单,由于我公司代替购并方支付报告的律师费用,那这些律师就应当维护目标公司的利益因此,目标公司无需在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另行配备自己的专门的审阅评论向购并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中的所谓商业秘密问题的律师不光目标公司,甚至有些负有尽职调查报告经验的律师也经常误认为是代表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报告,否则,我们为何从目标公司索要律师费用呢?必须明确,我们是受购并方委托,为购并方进行的调查报告。
在签订律师委托协议时,我们必须首先主张购并方为我们直接支付律师费用;如果最终由目标公司代付,则我们应当书面形式正式向目标公司予以说明如此一来,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没有事先的专门筛选工作,通过调查报告的途径被购并方向外泄漏的可能性就十分突出如何在调查报告制作过程中避免泄漏商业秘密就成为目标公司必须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然而,据我们所知,中国的目标公司们在这一点上疏于防范我们给出几条防范措施,以备国内的目标公司借鉴第一,在进入调查报告工作之初,要求购并方出具保守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保证函如果购并方是一家专业的投资公司,或者一家成熟的大型企业,而进行购并的意愿又是真诚的,那这份保证函不应当成为谈判的障碍购并方一般会同意出具,保证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经由尽职调查报告的渠道对外泄漏有人会说,这是多此一举的要求,原因在于,在调查报告中,律师会限定调查报告的经由购并方对外散布的范围未经撰写律师的事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