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法规对建筑材料防火要求.docx
25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消防法规对建筑材料防火要求 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新规范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二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3mm 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 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 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XX年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编制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3月29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2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转载于:写论文网:消防法规对建筑材料防火要求)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4月13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9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XX年4月 1总则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表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
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1级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XX]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标准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发布日期】XX-07-17 【实施日期】XX-11-01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XX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