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反倾销不公平性研究.doc
3页国际反倾销不公平性研究GATT自1948年生效至1995年1月1日被WTO所取代,其间经历了八轮多边谈判,使得关税大幅度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受限,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开展然而,19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国际经济开展的不平衡,行业层次上的国际竞争加剧,世界经济尤其是兴旺国家经济增长放慢并间有危机的出现,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反倾销是历经GATT八轮谈判而被保存下来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加之反倾销申诉的便利性、技术上的灵活性、裁决上的较大主观性及其易胜性,使得各国对于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措施过于青睐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对于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是必要的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国家尤其是兴旺国家一直在滥用着这一“合法〞的保护手段据外经贸部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以来,截止到2002年10月,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已达501起,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或地区达33个,涉及我国出口产品4000余种,累计影响我国出口金额约160亿美元反倾销本身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性,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
充分认识反倾销的不公平性,是WTO本轮谈判中对国际反倾销法提出修改建议的根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1.现行反倾销法本身的非中立性法律作为诉讼裁决的依据,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来说必须具有公正性或中立性但作为反倾销诉讼裁决依据的反倾销法本身却不是中立的,带有明显的偏袒和保护本国生产者的歧视特征作为现行国际反倾销制度的最新准那么,WTO反倾销协议是由1948年GATT第六条逐步开展演变而来的,但后者的原始草案是由美国政府以其1921年的反倾销法为根底提出的,而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出台背景是:1920年美国经济陷入衰退,粮价大跌,1921年失业率到达12%,有505家银行倒闭,到达了美国南北战争以后的历史最高点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反倾销法无疑是应国内产业急需保护的要求而产生的,具有典型的保护主义色彩虽然历经多轮谈判,WTO反倾销法对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相关产业仍然区别对待,各国反倾销法条文的宽松又赋予主管当局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得出倾销成立的结论这对于出口国产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2.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虽然是由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向本国主管当局提出的,但在具体操作中,申请一经提出并获得批准,反倾销主管当局就立即取得了裁决者的地位,从而诉讼也就转化成了进口方政府针对出口企业的行为。
同类产品范围的界定、调查抽样方法的选取、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调整与比拟、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被确定为非市场经济时替代国的选取、诉讼期限的延长与否等等几乎全部由进口国主管当局自行决定,而出口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只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在对判决不满时提出争端解决要求可见,反倾销诉讼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一场力量悬殊的不公平较量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又使得出口方企业没有足够的时间收集资料和有利证据予以反驳和申辩,只能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3.损害调查中非倾销因素的排除WTO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都明文规定,在确定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时,当局应对所拥有的全部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亦应审查除倾销以外的其他因素,以确定这些非倾销因素是否也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危害,由非倾销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按照规定,至少应考虑以下诸因素:以非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国内消费方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措施的作用;国内工业的技术革新;出口实绩和国内工业生产能力的变化等然而,对上述非倾销因素审查与否及审查的程度如何,几乎完全取决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当局出于保护国内工业的考虑往往对某些因素不做调查,或者调查时浅尝辄止,而把由非倾销因素引起的损害不公平地归咎于进口产品。
另外,在损害调查时,反倾销法没有规定采选数据的标准,这也很容易造成当局以自由裁量为理由的武断和专横4.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标准有失公正在考察进口倾销产品数量的增长时,不管美国的反倾销法,还是WTO反倾销协议,都是既考察进口倾销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又考察其相对增加,认为“不管其在进口成员的生产或消费方面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都视为进口大量增加,这显然更有利于损害存在的判定例如,A国从B国进口某一倾销产品,第一年进口4000件,A国国内的消费总量为200000件,由于进口量缺乏国内消费总量的3%,被忽略不计假设第二年A国仍然是从B国进口4000件该产品,但由于国内消费萎缩,总消费量变为120000件那么,按照当前的反倾销法,虽然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没有变化,但由于第二年A国国内需求萎缩,进口产品的数量超过了国内消费总量的3%,进口产品就被认为是大量增加了,并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进口国本身消费数量的缩减引起的后果,却要由出口国来承当,显然有失公正5.累积评估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对一是且对进口影响的累积评估是适宜的但累积评估的方法说明,但把几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加起来总体考虑时,其损害的严重影响那么不可低估。
累积评估的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放宽了损害的标准,大大增加了做出损害存在裁决的可能性这对于刚刚进入进口国市场的后起小国往往会造成致命的打击6.替代国制度关贸总协定附件九第1款第2条规定:“应当成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条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拟不一定经常适宜〞欧美等兴旺国家依据以上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产品的进口规定了替代国制度中国一直是替代国制度的最大受害国之一虽然欧盟于1998修改了其反倾销法,把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出去,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已自动获得了市场经济资格在中国的市场经济问题上,欧盟采取了新的方式,一是以个案审查方式确定某个生产商是否具有市场经济资格;二是对中国企业实行更为具体的差异对待可见,反倾销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国内特定商品生产者的目的,但它是以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会引起社会福利的净损失这对于进口国国内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欧洲消费者组织曾经提出要求取得反倾销调查中的材料,但欧洲法院却认为反倾销程序并不直接针对消费者及其组织,因此,不予准许。
即使在GATT1994年的反倾销法中,也只是规定“当局应向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提供时机,如果该产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售的,还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时机,让他们提供关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有关调查的任何资料〞但是,消费者却无权获取资料,无权要求中期评审和日落复审8.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小组裁决权的被剥夺如果进出口双方都是WTO成员,且出口国对进口国向其输出的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裁决不满意且磋商失败时,前者即可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但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在评估该事项的事实时,专家小组应确定主管机关对事实确实定是否适当,对事实的评估是否是无偏见和客观的如果事实确实定是适当的,且评估是无偏见和客观的,即使专家小组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该评估也不得被推翻〔参见WTO反倾销协议第17.6〔ii〕〕也就是说,WTO专家小组不得自行搜集证据,另行得出不同的结论或者说专家小组最多只能对进口国当局的最终裁决结果作出是非判断,而不得随便得出别的结论这既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角色的为难,又是贸易保护主义和大国强权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典型反映,显然不利于出口国而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个中原因恰恰是长期以来兴旺国家一直是反倾销法较为完善的国家,也是发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这对于经济实力和反倾销立法都较为滞后的广阔开展中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以上从八个方面对反倾销的不公平性作了分析,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WTO以及各国的反倾销法律都有待完善,如何改革现行的国际反倾销法,是各国尤其是广阔的开展中国家所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WTO本轮多边谈判的矛盾集中点之一,希望上述分析能为反倾销法的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