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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陪审制度及其程序价值讨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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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美陪审制度及其程序价值讨论普通法令状制、巡回审制与陪审制三个基本要素,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已出现,后经诺曼诸王的改制创新,这些程序法制度成为推动普通法生长,塑造普通法特质的基础令状制是普通法历史的起点,陪审制是普通法的核心,王室巡回审法官通过这两者整合英格兰各地的习俗与情理,至13世纪初适用王国全境的普通法诞生英王在与封建法庭、教会法庭、地方公共法庭的均势权力竞争中,主要通过巡回审实现与教俗贵族、普通民众的政治互动,司法程序逐渐成为英国社会普遍接受、共同选择的国家治理方式 国王运用司法技术与策略,拓展管辖权;以令状启动审判程序,对围绕土地占有而产生的大量案件,以及范围不断扩大的国王诉讼案件,进行分门别类的理性化管理;法官主持王室巡回审,民众陪审团决断案件的是非曲直,从而以公众理性实现司法治理普通自由民不仅通过自主选择令状决定利益取舍,而且通过陪审团直接司法,令状与陪审制成为普通人实践权利的技术 英国陪审制后来被美国联邦宪法继受为宪法程序作为英美宪法制度的陪审制对于实现人民主权、凝聚社会共识、增进公民友爱、保持民众自治、强化权力制约等具有重要作用陪审制源远流长,就早期历史而言,其中蕴藏的权利要素并不突出,而权力制衡方面的意义更为重要。

      经过近代自然权利理论的改造,陪审制才确立牢固的价值基础,它所蕴涵的权利元素才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成为现代英美国家治理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程序技术当代陪审制度盛极而衰,原因复杂,主要在于替代性的多元价值整合机制的兴起,制度成本增加,以及法的形式理性对于陪审制实质理性整合功能的过度抑制然而,毕竟自12世纪中后期亨利二世确立陪审制之时起,这一制度就体现出理性司法的优势时至今日,陪审制衰而不败,这是由于陪审制具有不可替代的程序理性,更重要的是,陪审制已经等同于权利价值本身 一、历史起源: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与诺曼因素 普通法学界关于英格兰陪审制的起源众说不一,大致有四种看法,即本土起源说、欧陆起源说、古雅典起源说以及将前两种观点加以融合的折衷说古雅典起源说认为古代雅典的陪审制经罗马传承后,辗转传入英格兰此种传播方式的时间与空间跨度过大,虽有痕迹,却隐约难寻,所以应者寥寥本土起源说认为陪审制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声称陪审制或者源于英格兰民众集会裁判制度,或者由共誓涤罪制度演化而来但是,此两者均无关于事实查证,而事实查证是贯穿陪审制历史发展的主线,是陪审制的实质,无关事实问题,则不成其为陪审制。

      因此,此说难以成立欧陆起源说由德国学者布伦纳所倡,认为,9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加洛林王朝采取召集地方信义之士以宣誓方式,调查治安、土地与租税等问题,这种宣誓调查法是国王解决事实争议的行政特权法兰克王国西北角的诺曼人习得此法,并将其带入英格兰欧陆起源说一直是学界通说近年来,基于新史料的发现,根特大学卡内冈教授对此说进行了修正卡内冈认为,布伦纳的观点大致是正确的,然而,王室的宣誓咨审并非陪审制兴起的唯一因素,自由民众陪审的传统可能加速了亨利二世及其后继者普通法陪审查证制度的成功卡内冈试图证明的论题是,诺曼征服之前,陪审制传统在英国已经形成,诺曼因素只是后来促成陪审制的三个原因之一,尽管诺曼因素最重要;另两个分别为丹麦因素与英国本土传统在卡内冈看来,布伦纳的论证取材于欧陆远多于英格兰本身,而且,他也没有注意到斯堪的那维亚诸国(文化与政治上包括了丹麦)的陪审制萌芽首先,就丹麦因素论,13世纪的瑞典、冰岛与挪威都有陪审制的踪影,这些地方的陪审制没有受到法兰克或诺曼的影响,有着独立的起源新材料表明,在诺曼征服前,9781008年间(可能是997年)艾塞尔雷德旺蒂奇法典(Wangtage Code of Aethelred)的第三章清晰地记录了如下内容:每郡12名乡绅在郡长的率领下前往法庭,手持圣物宣誓,他们既不指控任何无辜者,也不隐匿任何有罪者。

      卡内冈据此认为,该法典描述的是丹麦的制度,不能排除陪审制经由丹麦而传播到英国法域的可能性其次,如果说丹麦因素尚须作进一步考证,那么,英国本土的因素则因大量新材料的支持而确定无疑在亨利二世正式确立陪审制之前,地方法庭已经采用了陪审制,它不以王室的令状为前提,而是纯粹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诉诸这种特殊证据制度的协议基础上相关文献记载的案件表明,陪审团是在王室调查框架之外的普通民事诉讼中运行,而且,通过地方陪审团解决土地纠纷的传统要早于诺曼人的到来,例如发生于10531055年间的拉姆西土地纠纷案 因此,英格兰陪审制至少有两个清晰可辨的源头从欧陆法兰克王国经由诺曼人传入的王室宣誓调查法和英国本土陪审制传统的结合,造就了英国陪审制卡内冈说:王室宣誓调查制度的历史(这正是布伦纳描述的)是陪审制最为重要的因素,但忽视其中的某些本土习惯背景也将是错误的,而这些习惯又需要回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王室宣誓调查法能在英国落地生根,结出陪审制之果,除了英国自身的陪审制传统之外,在程汉大教授看来,还与英国特有的两个本土条件密不可分:一是英格兰政治环境有利于王权强化,而强化王权又必须借助宣誓查证法;二是英国原始的控告式诉讼或弹劾式诉讼,为宣誓调查法演进至陪审制提供了制度渊源。

      美国学者莱维亦持此说,认为,宣誓调查法因王权而存活,其向陪审制发展演化又以古老的弹劾式诉讼为基础英国特有的两个本土条件须进一步解释 首先,诺曼集权政治作为陪审制形成的动因,必须结合当时的政治环境进行考察宣誓调查法是英王强化统治的行政技术,它经历了一个司法化的过程与行政手段的强制性、单方性与随意性相比,宣誓调查法的司法化,意味着这种收集事实证据的方式变得更为节制,更为温和,从而为民众所接受而成为他们自愿主动参与的方式;而在频繁广泛的运用中,宣誓调查法变得日常化、规范化、例行化宣誓调查法经由司法化而定型为陪审制,动力不仅源于王权,而且源于贵族与民众的反制,后文详论 其次,英国原始控告式诉讼制度与陪审制不存在必然关联陪审制的形成固然以控告式私诉为契机,但是,控告式是初民社会普遍实行的私诉模式,何以唯独英国以此为机缘发展成就了陪审制?因此,控告式诉讼只是陪审制形成的充分条件,而不可能是宣誓调查法演变为陪审制的必要条件诺曼初期,王室宣誓调查法主要用于行政与财税管理1086年,威廉一世采用这种手段对全国的土地和财税进行了全面的清查,这次调查的成果即有名的《末日审判书》或称《土地赋役调查书》。

      亨利一世时期,宣誓调查法开始向司法领域延伸宣誓调查法的司法化是从行政技术到司法技术演变的过渡阶段,巡回法官在处理涉及王之和平的治安案件时,经常使用宣誓调查法审理案件,这为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础宣誓调查法司法化的成果得到亨利二世三个法令的确认1164年《克拉伦敦宪章》规定了控诉陪审团与民事诉讼陪审团;1166年的《克拉伦敦诏令》与1173年《北安普顿诏令》两次重申了控诉陪审团的规定这些法令表明,民事诉讼的审判陪审团与刑事案件的控诉陪审团在亨利二世时期已经初步确立亨利王改革宣誓调查法的两个重大举措是:首先,将过去由地方长官或王室官员在地方法庭召集的邻人陪审团,统一为基于王室权威的陪审查证的确定模式,陪审查证方式成为王室法院的基本制度;其次,陪审查证方式对普通自由民原告,以及涉及土地保有诉讼中的所有被告广泛开放于是,宣誓调查法从最初维护国王利益的王室特权,适用范围迅速扩大,成为普通民众联合王权以抵制地方权贵滥权违法的常规司法救济方式亨利二世改革有两个有利因素:一是当时的传统证据制度如神判法等受到广泛质疑,陪审制的理性查证方式适逢其时;二是地方运用陪审团解决争端的做法由来已久,早已扎根于英国人的生活而为他们熟知。

      当然,源于法兰克王国的宣誓调查法及其司法化成果的积累,是亨利二世成功确立陪审制最为重要的因素,否则,英国本土的陪审查证方式或许会向着瑞典模式演化,而成为一种完全融入地方法庭的证据制度 二、制度成因:政治均势与权力制衡 普通法程序是英格兰社会各方政治力量理性交易与竞争的载体,作为普通法程序的核心,陪审制体现了中世纪英国均势政治力量之间的制衡特点陪审制的历史展现了英王、贵族与民众三者互动的普通法形成过程中世纪英王在经济上靠自己生活,军事上没有常备军,行政体制上没有强有力的地方官僚机构,国王对于地方封建贵族势力必然有所忌惮就地方领主而言,由于特殊的土地分封制度,以及历代英王不间断地运用纵横捭阖的统治术,即使势力较强的权贵也不敢轻易挑战国王的权威众多的中小贵族、次级土地保有人、以及底层民众直接承受着地方权贵的压迫,愿意与国王联合抵制地方领主的滥权不法因此,英国当时的权力均势使得三方力量都不得不以陪审制作为协调彼此关系的形式陪审制演化的早期动力正是英国以均势政治为基础的权力竞争,也正是陪审制维持了权力之间微妙的平衡起初,国王与民众均为贵族势力的不断增长而不安,因而,早期的陪审团被国王主动用以联结普通民众以共同制衡地方权贵。

      普通民众熟悉地方事务,承担公务事务,形成了较强的自治能力与传统地方民众是王室司法的有力支持者,无论是国王诉讼案件的事实调查,证据收集,还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裁判,判决的执行,国王都必须依靠地方民众的协助,民众对国王的支持与协助主要通过陪审制实现 15世纪以后,英国确立了中央集权体制,进入有限专制君主制时期,王权取代地方权贵成为王国和平的最大威胁专制政治的凌虐迫使英国贵族与普通民众联1164年《克拉伦敦宪章》第六条规定:除非当着主教的面由可靠且合法的控告人和证人提供指控,任何俗界人士都不应被控告,以便副主教不致失去他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有人被认为应当承担罪责却没人愿意或者不敢提出控告,根据主教的请求,郡长应当责令来自左右邻里的12个人在主教面前发誓后根据他们的良心讲出事实真相第九条规定:如果教士和俗界人士就有关土地是否属于教会保有还是世俗保有发生纠纷,则案件应当由国王的首席法官根据12个熟悉法律的人当着王室法官的面,作出该土地是教会保有还是世俗保有的裁决后进行裁判两年后的《克拉伦敦诏令》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安宁与正义,国王亨利在一些贵族的建议下要求,案件的调查将由百户区里12个、每个村镇4个最合法的人进行,这些人将发誓说他们会说出事实真相以及在他们的百户区或村镇是否有人被控告或者被怀疑是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或者窝藏犯。

      参见George Burton Adams and H.Morse Stephens.select Document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M].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24:1215.公元11、12世纪是西欧历史的转折时期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以来,社会经济再次发展,商业复苏,社会生产和科学技术进步与之相应,社会的思想也发生了转变,柏拉图的神秘主义被抛弃,人类的理性作用开始得到认可以往的神明裁判等非理性的证据方式受到了理性的质疑神明证据制度在12 世纪遭到了来自欧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批评和毁灭性打击,潜在的原因可能是对于其实__合,此时陪审制转而成为制约王权的手段光荣革命后颁布的《权利法案》重申陪审制度: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这一条款奠定了陪审团独立的法律地位,陪审员的人身权利获得了宪法性保障可见,针对王权的专断跋扈,陪审制度能够被当作有效的对抗手段,尽管昔日的陪审团也曾为国王所用,是国王制衡贵族力量的依靠陪审制作为政治竞争工具的历史表明其独特的开放性。

      陪审制既能为国王所用,同样能为贵族与民众服务;作为协作、交易、沟通与妥协的程序,政治竞争的各方都能够通过陪审制表达意愿、伸张权利陪审制成因于英国中世纪的均势政治竞争,是政治力量制衡的产物与表现首先,陪审制的历史是职能分离的历史,职能分离带来不同职能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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