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学生伤害事故责任.ppt
10页论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 事故责任分担本法的适用本法的适用范围?范围?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管理责管理责管理责任任任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适用本办法责任主体学校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生的监护人第三人第三人责责任任人人的的处处理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无理取闹无理取闹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学秩序教学秩序教学秩序,或者侵犯侵犯侵犯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依法依法依法要求赔偿要求赔偿要求赔偿要求赔偿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事事故故伤伤害害易易发发生生责责任任承承担担需需明明确确注意防范注意防范第八小组感谢各位和我们一起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不符合不符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标准标准标准,或者有有有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明显不安全因素明显不安全因素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不符合不符合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未对学生进未对学生进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从事不宜未成从事不宜未成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未予以必要的注意未予以必要的注意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未根据实未根据实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违反违反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发现或者知道发现或者知道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及时告知未及时告知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校方责任校方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履行了相应职责履行了相应职责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不可抗不可抗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突发性、偶发性突发性、偶发性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校方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责任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责任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违反违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应当知道应当知道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不听劝不听劝不听劝阻、拒不改正阻、拒不改正阻、拒不改正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未未未告知学校告知学校告知学校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经营经营经营者者者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自行自行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擅自离校期间擅自离校期间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自行滞留自行滞留自行滞留学校或者学校或者自行到校自行到校自行到校自行到校发生的;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无关的个人行为无关的个人行为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故意实施故意实施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