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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物权和侵权冲突法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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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则部分的基本思路某一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1、法律冲突2、法律适用规则3、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于哪些问题)4、特殊问题 涉外物权和侵权法律适用涉外物权和侵权法律适用 物权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很强的本土性物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很强的本土性物权制度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传权制度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传统习俗唇齿相依,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公共统习俗唇齿相依,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公法性)各国物权法因国家、民族、性(公法性)各国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差异往往互不相同,不像债权历史传统的差异往往互不相同,不像债权法那样容易在各国间达成统一法那样容易在各国间达成统一 ——梁慧星:梁慧星:《《物权法物权法》》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演变(主要是动产)(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演变(主要是动产)(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 1.梅林基的主权不可分割论梅林基的主权不可分割论 2.萨维尼的本座论萨维尼的本座论 3.毕耶的集体利益、全人类利益论毕耶的集体利益、全人类利益论 4.戴西、莫里斯的便利说,国家的实际控制。

      戴西、莫里斯的便利说,国家的实际控制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适用法院地法适用法院地法不动产容易、动产难;有体物容易,无体物难不动产容易、动产难;有体物容易,无体物难 物之所在地确定的一般做法类别类别 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的自然所在地不动产的自然所在地 一般动产一般动产 动产的自然所在地动产的自然所在地 有体动产有体动产 运输中的运输中的 发送、目的地、所在地发送、目的地、所在地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 注册登记地注册登记地动产动产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权利创设国权利创设国 无体动产无体动产 证券、债券证券、债券 代表票据所在地代表票据所在地 公司股票公司股票 公司注册地公司注册地 商誉商誉 与商誉有关的营业所所在地与商誉有关的营业所所在地 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哪些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哪些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二)物权客体的范围(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 2009.3蔡超明2800万欧元拍鼠首、兔首,文物保护。

       文物的所有权 拾得物的所有权(五)物权的保护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哪些物权关系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运送途中物品的物权关系运送途中物品的物权关系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3、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4、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如遗产继承关系、夫妻财、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如遗产继承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实际已经脱离物权实际已经脱离物权5、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依国际、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依国际条约处理,无条约适用先占人属人法条约处理,无条约适用先占人属人法 月球上的土地能否拍卖月球上的土地能否拍卖 空气能否销售,适用何种法律调整空气能否销售,适用何种法律调整 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当事人自治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动产:当事人自治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北京人小毛在台湾旅游期间丢失宠物狗,被在台湾旅游的德国人克里斯托弗捡到,报台湾失物招领处克里斯托弗5个月后携狗去瑞士旅游,在瑞士旅游12个月后回德国,一年后携狗来北京旅游,小毛发现其宠物狗后要求索回遭拒,向发现地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之诉准据法: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取得时效台湾民法典:取得时效6个月瑞士民法典:取得时效5年德国民法典:动物不是物失物招领处登记之日起6个月(本案未在德国登记)所有权保留案例:所有权保留案例: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第1条:所有权保留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条:所有权保留约定非经以书面形式为之不得成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无需书面形式,无需登记)(无需书面形式,无需登记)Res in Transitu: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当事人自治原则;运输目的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39条条 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第40条条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船舶物权船舶物权:《海商法》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置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海商法》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海难情况下,《海商法》规定的优先权顺序:行使优先权发生的诉讼和船舶拍卖费用;海难救助费用;船长、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船舶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民用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法》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法》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case1::1982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致使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致使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已过已过20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物一审法院拒绝受理一审法院拒绝受理——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销售额的五家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额的五家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有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 Case2: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或赔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或赔偿偿40万美元,判决理由是万美元,判决理由是“灯柱过于结实,未被灯柱过于结实,未被拦断而使人受伤拦断而使人受伤”结论结论:: 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不同,导致各人与受害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不同,导致各国侵权法存在很大差异。

      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国侵权法存在很大差异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侵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竞合时的识别与法律适用问题1、按照我国法律(法院地法)进行识别2、法院的识别必须保持一致性,不能模棱两可3、在竞合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4、当事人同时以两个诉因起诉,法院应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进行识别与选法5、一旦作出识别,必须保持连贯性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行为法一、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行为法 1.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2.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二、侵权行为地之债的法律冲突二、侵权行为地之债的法律冲突 1.侵权行为范围不同侵权行为范围不同 2.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同 3.损害赔偿原则、标准及数额不同损害赔偿原则、标准及数额不同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法(一)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法((1)理由:最密切;可预见性;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秩序)理由:最密切;可预见性;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秩序的需要。

      的需要2)弊端:偶然性;僵化性弊端:偶然性;僵化性3)如何理解)如何理解“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趋势:允许当事人或法官进行选择法官选择的标准?趋势:允许当事人或法官进行选择法官选择的标准? (二)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二)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1.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在英国曾适用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在英国曾适用2. 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原则与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双重可诉原则”((1)单纯适用法院地法只停留在学说阶段单纯适用法院地法只停留在学说阶段((2))“双重可诉原则双重可诉原则”即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和法院地法((3)结论:法院地法原则理由牵强,并容易导致)结论:法院地法原则理由牵强,并容易导致挑选法院因此,一般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挑选法院因此,一般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补充补充原则 (三)侵权行为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补充原则,法官选择适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补充原则,法官选择适用或者优先适用用或者优先适用(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侵权行为自体法(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侵权行为自体法((1)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用的立法例:)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用的立法例:1982年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法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法》》25条条 “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施地法律…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国有更为密切联系的,则适用该国法律国有更为密切联系的,则适用该国法律 ((2)评价:)评价: 四、侵权行为自体法(四、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 提出人提出人:英国学者莫里斯:英国学者莫里斯1951年在年在《《哈佛法律哈佛法律评论评论》》上发表上发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论侵权行为自体法” 基本含义基本含义:侵权行为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侵权行为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家的法律 ((注意注意:与合同自体法不同):与合同自体法不同) 理由理由:侵权行为种类之多不亚于契约,若对各:侵权行为种类之多不亚于契约,若对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一律适用一种机械的公式种各样的侵权行为一律适用一种机械的公式 是不可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的是不可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的 五、意思自治原则五、意思自治原则((1)立法例:)立法例:——1987年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第132条:条: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 法院地法律。

      法院地法律有限制的意思自治有限制的意思自治))——1999年德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和物权的国际私法立法年德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和物权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第42条:条:“非合同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当事非合同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合意的难度由于选法的时间发生于争当事人合意的难度由于选法的时间发生于争议产生之后,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根本对立,意思议产生之后,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根本对立,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不会发生在合同领域那样大的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不会发生在合同领域那样大的作用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民法通则意见》第187项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注:综合来看,一般侵权法律适用共五大原则,随着国际社会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加强,可能发展出保护受害人原则。

      三、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 海上侵权 船舶内部侵权 海上运输对乘客的侵权 油污损害赔偿 碰撞 空中侵权 发生在内部的侵权 航空运输对旅客的侵权 公路交通事故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产品责任 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44条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当事人自治原则(事后选择)当事人自治原则(事后选择)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原则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5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46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海事侵权海事侵权《《海海商商法法》》第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第第274条:“共同海损害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第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侵权《民用航空法》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47条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发生地法律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美国环球营养品公司与四川省新光工美国环球营养品公司与四川省新光工业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业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川民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环球营养品公司(Global Nutri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07054帕西帕尼市巴尔德温路350附U-1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新光工业进出口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牛市口路30号 为了进口四川新光工业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光公司)滞留在美利坚合众国纽约港口的一批货物,美国环球营养品公司(以下简称美国环球公司)与四川新光公司于2002年2月26日签订合同约定:美国环球公司向四川新光公司购买水飞蓟500公斤,单价每公斤26.5美元、银杏提取物1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3美元,总价36250美元;预计交货时间为2002年3月6日;付款方式为预付40%,余下60%在收货后30日内付清。

      2002年2月27日,美国环球公司电汇了18000美元给四川新光公司2002年3月1日,四川新光公司通过敦豪环球快递将美国环球公司所购货物的提单、装箱提单、装箱单和发票单和发票邮寄给美国环球公司 其中提单签发日期为提单签发日期为2001年年6月月25日日,编号为HQSLB380609,载明:发货人四川新光公司,收货收货人美国环球公司人美国环球公司;装箱单签发日期为2001年年6月月18日,载明:客日,载明:客户美国环球公司户美国环球公司,发票号码SX2001-6-4067,品名及规格水飞蓟素80%500公斤、银杏1000公斤;发票签发日期为2001年6月18日,编号为SX2001-6-40675载明:数量与货物名称水飞蓟素80%500公斤、银杏1000公斤,总值36250美元2002年3月4日,美国环球公司签收了上述文件 2002年2月27日四川新光发给美国环球称:“我司承担口岸仓储及清关费用并保证负责产品品质具体工作我已和货代谈妥,您到时凭单提货,货代会将清关等手续完成后将货直接给您将货直接给您”送货上门)2002年4月5日四川新光发给美国环球称:“我已(与)货代联络过了要求他们与NY(纽约)代理及清关行给您尽快落实好”。

      2002年4月9日四川新光发给美国环球称:“我一直在让货代联络他们NY代理及清关行给您尽快落实” 2002年4月16日四川新光发给美国环球称:“因为帮助我们而给您带来许多麻烦实在对不起,目前的状况确很难办,只能将产品转入仓库然后再想办法逐步解决,请您立即通知货代NY代理将货送入以下仓库,讲明费用由我司负责承担”去特定地点提货)2002年4月19日四川新光发给美国环球称:“我也和我的几位客户在谈此批货,进展的还比较顺利,如可行,客户付款时我可让他们直接开张支票给您同时货代方面还请您帮我要求他们及早入库”拒绝交货,同意退款) 2002年4月26日四川新光公司向仓储公司出具保证函,表明需将其在纽约港的1000公斤银杏提取物和500公斤水飞蓟储存在该公司库房美国环球公司因一直无法取得货物,向成都市中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级人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合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判决四川新光公司返还货款同,判决四川新光公司返还货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法律关系、管辖及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位于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本案案由应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美国环球系美利坚合众国注册企业,在我国进行的诉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川新光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故该院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标的物交付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规定,可以得知标的物交付的基本方法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方法即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实际控制之下;拟制交付方法则是在买卖的标的物不实际转移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交于买受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物在签约时已存放在美利坚合众国纽合同的标的物在签约时已存放在美利坚合众国纽约港口,四川新光公司将货物提单、装箱单、发票共约港口,四川新光公司将货物提单、装箱单、发票共3份所有权凭证寄交给美国环球公司的行为即为拟制交份所有权凭证寄交给美国环球公司的行为即为拟制交付的方法。

      付的方法 交付标准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美国环球公司认为四美国环球公司认为四川新光公司应于完成清关手续后送货上门川新光公司应于完成清关手续后送货上门,方完成交付;四川新光公司认为交付提单等所有权四川新光公司认为交付提单等所有权凭证即完成货物交付凭证即完成货物交付成都中院认为成都中院认为,美国环球公司所举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四川新光公司承诺负责办理清关手续并承担仓储及清关费用,但不足以证明交付货物的标准不仅包括交付提单,还包括完成清关手续后送货上门四川新光公司所举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向美国环球公司寄交了提单、装箱单和发票,且美国环球公司已收到,故四川新光公司的交货义务已完成 虽然提单、装箱单和发票上载明的形成时间均为2001年6月,早于双方合同签订之时,但载明的收货人载明的收货人为美国环球公司为美国环球公司,且能与双方签订合同时货物能与双方签订合同时货物已在纽约港口的事实印证已在纽约港口的事实印证,故该院认为3份凭证载明的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并不影响美国环球公司的实体权利的实现同时,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该批货物已由四川新光公司运至美利坚合众国纽约港口,四川新光公司将提单、装箱单和发票寄给美国环球公司,即视为其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美国环球公司处置,四川新光公司已完成交货义务。

      至于四川新光公司出具的发票上既出现了离岸价FOB术语,又出现了到岸价CIF术语的问题,由于该发票载明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是四川新光公司单方填写,并非是与美国环球公司的约定,且事后也未得到美国环球公司认可,故对四川新光公司以发票上载明的FOB和CIF术语证明交货方式不是送货上门的主张不予支持  (三)责任承担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四川新光公司已完成了交货义务美国环球公司所诉四川新光公司违约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货款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川四川新光公司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新光公司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给美国环球公司权已转移给美国环球公司美国环球公司所举证据材料4保证函仅能证明四川新光公司联系过存放该批货物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四川新光公司违约,故对该证据材料关于证明四川新光公司违约的证明力不予采信美国环球公司还认为四川新光公司违约后,实际将该批货物售与另一公司,因未举证证明,四川新光公司又予以否认,故对美国环球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美国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美国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美国环球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国际货物买卖是现货交易,卖方应当以现货交付方式转移合同标的物原判已认定双原判已认定双方签订订货单时,该批货物已经滞留在美利坚方签订订货单时,该批货物已经滞留在美利坚合众国纽约港口,故本案不涉及国际货物海上合众国纽约港口,故本案不涉及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应是现货交易运输,应是现货交易;原判认定四川新光公司已经将提货单、装运单、发票三份所有权凭证寄交给美国环球公司的行为即为提单交付的方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 2、原判没有正确认识提单真实性,造成本案关键事实认定错误该提单是四川新光公司伪造的,无论美国环球公司是否取得该提单,美国环球公司凭着这份伪造的提单是不可能提到货物本案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02年年2月月26日日,而远洋海运公司签发的日期为签发的日期为2001年年6月月25日日,期间隔8个月,但提单上的收货提单上的收货人已经写明是美国环球公司人已经写明是美国环球公司,显然是没有可能的,故提单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都不应予以采信原判将这份提单作为裁判本案的关键依据,违背了证据的运用规律。

      3、四川新光没有履行交货义务,也没有提供其交货证据,相反双方和信函均证明四川新光公司没双方和信函均证明四川新光公司没有交货有交货四川新光公司从未将该批货物交给美国环球公司,已经构成故意违约4、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当,本案应结合双方在货物买卖之前均已明知该批货物已经到了美利坚合众国纽约港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一条规定,认定四川新光公司构成严重违约请求二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四川新光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四川新光公司书面答辩称:1、四川新光公司通过国际航空快件将联合运输提单、装箱单、发票寄交美国环球公司,美国环球公司已实际收到这些提单2、美利坚合众国纽约港NY代理已代办了海关清关手续和美利坚合众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进口审批手续,本案货物亦已通过纽约海关进入美利坚合众国国内3、本案标的物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关于交付提单、装箱单、发票即完成交货义务的认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高院四川高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标的物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的义务”,因此,标的物交付的基本方法为交付标的物和交付标的物的单证 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签约时已存放在美利坚合众国纽约港口,四川新光可通过交付提单方式履行合同美国环球认为四川新光公司应于完成清关手续后送货上门,方完成交付;四川新光公司认为交付提单等所有权凭证即完成货物交付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四川新光交付货物的时间及方法应在完成清关手续后送货上门,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被上诉人四川新光公司应实际交付货物被上诉人四川新光公司应实际交付货物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上诉人美国环球关于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认定四川新光公司没有履行现货交付义务即构成违约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由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或装船时签发的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形成于承运人实际收到托运货物之时四川新光2001年6将货物交付海上运输时,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时间为2001年年6月,早于双方合同签订月,早于双方合同签订之时,但载明的载明的收货人为美国环球公司收货人为美国环球公司,存在明显矛盾 对此,四川新光公司称本案提单由承运人于2001年6月签发,后四川新光公司于2002年2月与美国环球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原提单即由承运人收回,重新制作并将收货人变更为美国环球公司,但四川新光公司对此未举证证明且如四川新光所述也不符合且如四川新光所述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四川新光将该提单交付的行为不能视为已实际四川新光将该提单交付的行为不能视为已实际交付货物交付货物美国环球公司关于四川新光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四川新光公司称其向美国环球公司交付了该提单,即视为已完成了交货义务的答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三)责任承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四川新不能认定四川新光公司已实际完成了交货义务光公司已实际完成了交货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美国环球诉四美国环球诉四川新光违约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货款的川新光违约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货款的上诉主张成立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关于要求四川新光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美元的上诉主张,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美国环球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惟适用法律部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美国环球营养品公司与四川省新光工业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四川省新光工业进出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美国环球营养品公司偿还预付款1800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付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三、驳回美国环球营养品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第一审案件受理费6185元人民币,其他诉讼费1856元人民币,共计8041元人民币;第二审案件受理费6185元人民币,其他诉讼费1856元人民币,共计8041元人民币全部由四川省新光工业进出口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颜桂芝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张 良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甘菱铭  《《中国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第第23条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 第第133条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第134条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第135条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USA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2000 §2-301 General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The obligation of the seller is to transfer and deliver and that of the buyer is to accept and pa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2-401 Passing of Title(1)……title to goods passes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in any manner and on any conditions explicitly agreed on by the parties. (2) Unless otherwise explicitly agreed title passes to the buyer at the time and place at which the seller completes his performance with reference to the physical delivery of the goods, despite any reservation of a security interest and even though a document of title is to be delivered at a different time or place; and in particular and despite any reservation of a security interest by the bill of lading(a) if the contract requires or authorizes the seller to send the goods to the buyer but does not require him to deliver them at destination, title passes to the buyer at the time and place of shipment; but(b)if the contract requires delivery at destination, title passes on tender there.(3)Unless otherwise explicitly agreed where delivery is to be made without moving the goods,(a)if the seller is to deliver a document of title, title passes at the time when and the place where he delivers such documents; or(b)if the goods are at the time of contracting already identified and no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title passes at the time and place of contracting. 陈刚诉新加坡航空公司人格权侵权案陈刚诉新加坡航空公司人格权侵权案 2013年8月14日,广东凯地律师事务所与康泰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康泰公司代理广东凯地律师事务所陈刚等七名人员前往马尔代夫旅游事宜,包括代办签证、购买机票、预定酒店等。

      2013年9月6日,陈刚等七人乘坐新航航班从香港起飞在其通过了香港海关,并经新航柜台审核文件后,新航收取了上述七人的机票、护照等证件,并向其出具签收证明文件,内容为:“我们很遗憾,我们必须保管你们的护照和/或旅行文件以提交给香港/新加坡的相关机构,因为我们并不能确定这些文件是否被那里的相关机构接受” 飞机经停新加坡时,新航未将陈刚的上述证件交还陈刚,抵达马尔代夫后,新航将上述证件交给马尔代夫当局,马尔代夫当局长时间审查后,才将陈刚一行放行新航未收取与陈刚等一同乘机的其他乘客的机票、护照等证件2013年9月12日,广东凯地律师事务所向康泰公司投诉,认为新航非法扣留其员工的护照及旅行文件,并将团员移交马尔代夫移民局扣留审查的作法,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使团员自尊心受到伤害康泰公司随即将投诉反映给新航,要求其解释 新航答复称其做法是为了保护旅客及航空公司的利益康泰公司认为一直以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乘搭新航经新加坡转机前往马尔代夫均无需持新加坡签证,亦无须在香港登机前由新航收取并保管客人证件因此,特致函新航询问程序是否如常,新航回复“如搭客在新加坡转机而又不出境的话,以上程序到目前为止仍然未变”。

      陈刚等七人的机票由新航授权的香港售票点出售机票由新航授权的香港售票点出售,经转递给康泰公司后,由康泰公司在深圳交付给陈刚等人由康泰公司在深圳交付给陈刚等人合同订立地?合同订立地?)陈刚等七人机票内容均为英文表述,在机票中有新航提醒旅客注意的英文条款,其中“注意栏”的内容为“若旅客的旅程涉及除出发国外之最终目的地或经停地点,可适用《华沙公约》并受该公约管辖,并在大多数情况下限制乘运人对旅客死亡或身体损害及行李遗失或损坏的责任……”陈刚以其精神受损为由陈刚以其精神受损为由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新航和泰康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人民币30万元 管辖权?管辖权?《《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第第4444条?第条?第4646条?条?准据法?准据法?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晓星公司诉广西外运无单放货侵权晓星公司诉广西外运无单放货侵权损害赔偿案损害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晓星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25楼2504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外贸大厦2楼。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3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步埠路62号 上诉人晓星香港有限公司(晓星公司)因与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 (防城外代)、中国外运广西公司(广西外运)、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梧州农行)提单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经初字1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认定:1997年2月25日,晓星公司与香港智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智得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尿素合同》,约定由晓星公司供给智得公司尿素28 000吨,单价200美元/吨 1997年3月10日智得公司又与广西防城港进出口公司第六分公司 (六分公司)签订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智得公司供给六分公司尿素28 000吨,单价为210.8美元/吨,价格条件为CIF中国防城港,总金额为5 902 400美元付款条件为需方在1997年3月19日前开出不可撤销远期180天信用证 1997年4月3日,智得公司租用“西来尔”轮将晓星公司供应的28 000吨尿素运至防城港。

      “西来尔”轮开出正本空白指示提单一式三份交由晓星公司收执货到港后,六分公司委托防城外代理货报关,防城外代向海关申报并办理了9000吨尿素的通关手续 4月17日,六分公司、梧州农行分别向防城外代出具保函,要求防城外代放行提货4月月18日至日至7月月19日防城外代共放行货物日防城外代共放行货物9000吨吨给六分公司由于六分公司未能开出许可证,为了保证各方利益,7月21日,晓星公司与六分公司、智得公司晓星公司与六分公司、智得公司签订《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六分公司必须保证晓星公司成本,购买价按晓星公司成本价194美元/吨计算,六分公司采取开立其他货物信用证贴现给智得公司转付给晓星公司作为尿素货款,最迟8月15日前须全部贴现付清货款;晓星公司保证积极配合六分公司办理报关及清关工作,如六分公司未能按上述执行,一切损失由智得公司负责之后由于没有进口许可证,防城外代仍无法清关 1997年年9月月11日日防城港海关以货物超期未报关为由提取提取变卖了变卖了““西来尔西来尔””轮所载轮所载19,245.8吨尿素,扣除税款等费用后,于1998年6月12日通知防城外代,要求其通知货物所有人办理退款手续。

      1998年4月22日,晓星公司将一份正本提单交智得公司转六分公司,以便六分公司向海关办理19 000吨尿素退款手续1998年11月晓星公司将六分公司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是“西来尔”轮货物提单持有者,防城外代是该船船务和货物代理,1997年6月6日防城外代分拆提单提走了9000吨尿素,1997年9月11日海关变卖余下货物,并要求船代公司通知货主,由于防城外代未及时通知而未果,为此,请求法院确认其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海关变卖“西来尔”轮所载19 2458吨尿素的余款为其所有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六分公司确认晓星公司是“西来尔”轮全套正本提单所有人,提单项下的19 245.8吨尿素的余款16 702 311.55元属晓星公司所有调解书已生效执行晓星公司为追索9000吨尿素货款,曾于1999年6月1日以有仲裁条款的《售货合同》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期间1998年--2001年晓星公司每年向香港法院、新加坡法院申请扣船令,以保证本案诉讼时效2001年3月28日,晓星公司以“西来尔”轮货物正本提单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无单放货的事实,侵犯了晓星公司拥有的提单无单放货的事实,侵犯了晓星公司拥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原审认为:晓星公司在诉讼时效内一直申请香港及新加坡法院扣押提单项下货物承运人的船舶,因此,晓星公司对与承运人负有连带债务的当事人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货物抵港当时,晓星公司合法持有正本提单,是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人防城外代作为船代和理货人,没有依据货物的正本提单,而是凭保函交付货物给六分公司,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梧州农行为六分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出具保函提供担保,同样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 然而晓星公司并未依据提单的物权向防城外代、梧州农行主张权利,而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主的身份,与六分公司就价格、付款条件及违约问题重新对货物进行处理,并签订协议书,说明晓星公司持有的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而只是运输合同和交付货物的证明此外,晓星公司起诉六分公司要求返还海关变卖的19 000多吨货物货款的行为表明,晓星公司认可了六分公司是货物权利人,因此其货物不再享有所有权由于晓星公司不再是货物所有权人,梧州农行向防城外代出具保函,防城外代依据货主六分公司指令放货,不构成对晓星公司的侵权, 晓星公司主张三被告侵权并要求赔偿提单项下9000吨尿素的贷款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晓星公司与六分公司的货款纠纷应另行解决依照《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判决;驳回晓星公司诉讼请求晓星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防城外代赔偿其9000吨尿素款共计人民币21 971 139.2元广西外运和梧州农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是:三方协议不能否定提单的物权效力涉案货物尚未凭单交付,六分公司从未获得也不可能获得涉案货物的所有权防城外代答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海商法》第257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向承运人的代理人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也应当为一年晓星公司1998年3月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承运人,2000年12月7日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驳回晓星公司起诉 《海商法》第267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晓星公司对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时效并不因1998年3月的起诉及扣船而中断 2、 一审判决认定晓星公司持有的提单已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 防城外代同意六分公司无单提货是基于六分公司出具的公司保函和梧州农行出具的银行保函而为之,梧州农行应负保证责任; 广西外运答辩:1、本案中防城外代作为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只有他才有权决定货物的交付,广西外运其无权决定货物的交付,当然也不可能成为无单放货、提货的责任人2、广西外运是六分公司的报关代理人,并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  梧州农行答辩称:晓星公司通过三方协议追认了六分公司非法占有货物的事实,而且梧州农行出具保函的行为与晓星公司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晓星公司的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晓星公司凭以起诉的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该提单已经托运人背书广西外运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六分公司委托的报关人1997年9月11日,防城港海关以货物超期未报关为由提取变卖了“西来尔”轮所载的19 245.8吨尿素,于1998年6月12日通知广西外运,要求其通知有关收货人凭进口单证及配额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此交付货物的保证《海关法》第二十一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承运运人人交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起诉诉被被裁裁定定驳驳回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识别?管辖权?识别?管辖权?侵权责任准据法?侵权责任准据法?货物所有权归属是否先决问题?货物所有权归属是否先决问题?物权准据法?物权准据法?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9000吨?吨? 19000吨?吨?诉讼时效准据法?诉讼时效准据法?《海商法》257条: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135条: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1996年9月13日晨,原告陈梅金之夫、林德鑫之父林志圻乘坐本单位(莆田车购办)司机刘文彬驾驶的三菱越野吉普车前往福州市林志圻坐在副驾驶座位上7:02时,当该车以时速90-100公里通过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林志圻面前的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形成口杯大小的一个洞。

      林志圻昏迷,被送往福建省武警总医院抢救福建省武警总医院当日早7:25时开始对林志圻的病程记录记载:“20分钟前乘车途中,因挡风玻璃突然爆炸至昏迷,急送门诊查体:面色苍白,四肢冰凉,双目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应消失,呼吸心跳已停止诊断:爆震伤,猝死 次日,莆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对林志圻的尸体进行尸表检查结果是:“死者左胸部附有细小的玻璃碎片,并伴有散在针样状血点,其余部位未见异状福州市苍山交警大队得知事故报告后赶赴出事地点作了现场勘查记录,并将事故车暂扣9月17日,该交警大队事故通知书称:“事故车从莆田开往福州,途经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挡风玻璃爆破而造成车上乘员林志圻同志爆震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三菱公司得知事故消息派员到福州市,在得到车主莆田车购办许可后,指令由其设在福州市的迅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将前挡风玻璃拆卸下来封存后来三菱公司擅自将封存的玻璃运往日本生产厂家生产厂家于1997年9月日作出《挡风玻璃破碎实物调查质量报告》称:“挡风玻璃本身不存在品质不良现象,破损系由外部原因造成 莆田车购办将被上诉人三菱公司从日本运回的破碎玻璃,委托国家质检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的报告称:“由于所提供的样品是从原吉普车上拆卸后经过多次运输,已经相当破损,无法从上面切取作强度实验所需的试验片。

      根据所提交的前挡风玻璃破损实物来看,此挡风玻璃为干法生产的夹层玻璃,商标表明为日本旭硝子公司生产根据照片中所呈现的放射状破坏状态分析,裂口长度大约有500mm从玻璃破碎的塌陷形式看,能够造成此种破坏状态的外力来自外部国家质检中心证明,作玻璃强度试验只要有300mm×300mm面积的玻璃即可,此挡风玻璃未爆破的部分,如果当时切割下来,就可进行该试验 就损害赔偿事宜,原告陈梅金、林德鑫与被告三菱公司协商未果,向三菱公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办事处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辩称:经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谈不上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三菱公司在林志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志圻的死亡与三菱公司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要求三菱公司赔偿因林志圻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要求被告三菱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梅金、林德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陈梅金、林德鑫主张林志圻乘坐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生产的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为此提交了医院诊断、尸表检查结论、事故通知书等证据。

      这些证据证实林志圻是在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后因爆震伤死亡,满足产品产生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损害事实与产品问题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足以支持陈梅金、林德鑫的主张  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是否属于该产品的缺陷,是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立法原意,对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 生产者如不能证明前挡风玻璃没有缺陷,就要承担产品责任被上诉人三菱公司不经莆田车购办许可,将擅自将玻璃运往日本;后虽然运回中国,但三菱公司无法证明运回的是原物,且玻璃此时已破碎得无法检验在此情况下,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理应由三菱公司承担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产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上诉人陈梅金、林德鑫主张由被上诉人三菱公司赔偿丧葬费、抚恤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为此提交了相关的各种费用凭证在三菱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的情况下,对陈梅金、林德鑫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审对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决驳回上诉人陈梅金、林德鑫的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0日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上诉人三菱公司赔偿上诉人陈梅金、林德鑫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受教育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96901.9元   管辖权?管辖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准据法?侵权损害赔偿的准据法?举证责任的准据法?举证责任的准据法? 瓮福公司诉寰宇租船公司、斯诺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不当得利纠纷1998年10月9日,寰宇租船公司(UNIVERSAL CHARTERING INC.,下称寰宇公司,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为纽约)与“MERAK S”(“莫拉克”)轮船东BULKTRANS (EUROPE) CORP.[散运(欧洲)公司,下称散运公司,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为荷兰]签订了该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寰宇公司租用散运公司的寰宇公司租用散运公司的““莫拉克莫拉克””轮,租期轮,租期45天,租金每天天,租金每天5,,500美元;散运美元;散运公司授权寰宇公司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公司授权寰宇公司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 同日,寰宇公司以出租人身份与寰宇公司以出租人身份与STARTRADE PACIFIC INC.(星贸太平洋公司,下称星贸公司,(星贸太平洋公司,下称星贸公司,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签订航次租船合同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星贸公司向寰宇公司租用“莫拉克”轮,自中国湛江港和北海港运载20,000吨袋装化肥至孟加拉国的赤塔根港,运费每吨19美元;百分之百运费应在签发提单时付清;湛江及北海的代理为湛江外代和北海外代,赤塔根港代理以后通知;船舶所有人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置留损失而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1998年10月9日上午0958时,星贸公司的代理人SUNRICH SHIP MANAGEMENT PTE LTD.(日富船舶管理私人有限公司,下称日富公司,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向寰宇公司代理人NEPTUNE CARGO BROKERS INC.(尼普顿货物经纪公司,下称尼普顿公司,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为新加坡)发出电子邮件称,装货港、卸货港代理由租船人指定,装港代理为“外代”,寰宇公司对此无异议 1998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该航次租船合同的第双方签订该航次租船合同的第一号附件,一致同意第二装货港变更为中国钦州一号附件,一致同意第二装货港变更为中国钦州港,且代理为钦州外代港,且代理为钦州外代(住所和经常居所地为广西钦州)1998年10月12日,贵州瓮福磷矿进出口公司(下称瓮福公司,住所和经常居所地为贵州)与斯诺运输公司(SINO TRANSPAC CORPORATION,下称斯诺公司,住所香港)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瓮福公司向斯诺公司租用“莫拉克”轮,运载11,000吨袋装重钙自湛江港至孟加拉吉大港,运费每吨18美元,装运时间1998年10月16日10月18日,“莫拉克”轮在湛江港装货完毕,共装化肥11,022吨。

      寰宇公司的代理人尼普顿公司转委托湛江外轮代理公司(下称湛江外代住所和经常居所为湛江)作为寰宇公司的船舶代理人10月20日,斯诺公司向瓮福公司提交了湛江港至吉大港共199,584美元的运费发票10月28日,瓮福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贵州分行将运费199,584美元汇至斯诺公司指定的账户11月4日,寰宇公司收到斯诺公司支付的运费70,569美元10月31日,尼普顿公司称“船东不允许签发提单给托运人,因为有责任支付运费的公司没有支付运费”但湛江外代违反上述指示,以“船东寰宇租船公司的代理人”的名义,向托运人瓮福公司签发了运费预付的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签注日期为1998年10月18日提单记载船东为寰宇公司 1998年10月19日,“莫拉克”轮自湛江抵达广西钦州港,日富公司委托钦州外代作为该轮在钦州港的代理,钦州外代接受了委托,并由其工作人员梁剑竹具体办理该轮的代理业务10月27日“莫拉克”轮靠泊装运10,500吨袋装化肥,该批货物的托运人为广西化学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品公司)10月30日日富公司电传钦州外代,称“船东确认授权贵司代表船长签发/释放提单”次日,钦州外代接到该轮船长和尼普顿公司的电传,告知提单的签发权已授予寰宇公司,任何与提单签发有关的事项须与尼普顿公司联系,钦州外代无权签发提单;钦州外代遂将此事电传与日富公司。

      11月2日船舶装货完毕3日钦州外代将尼普顿公司反对签发提单一事再通知日富公司,4日日富公司指示钦州日日富公司指示钦州外代释放提单,钦州外代遂即向托运人化学品公司释放外代释放提单,钦州外代遂即向托运人化学品公司释放了按其指示签发的提单钦州外代所签发提单的抬头为了按其指示签发的提单钦州外代所签发提单的抬头为““中国外轮代理钦州公司中国外轮代理钦州公司””,,注明提单与租约一起使用,各提单均为“运费已付”提单,提单签名处有打印的“AS AGENT FOR AND ON BEHALF OF MASTER: DIMOPOULOS GEORGIOS” 字样,并加盖了钦州外代业务专用章,有钦州外代工作人员梁剑竹签名11月6日“莫拉克”轮办妥离港手续后驶离钦州港11月11日,钦州外代收到日富公司支付的代理费用23,000美元 1998年11月8日,寰宇公司的代理人尼普顿公司通知瓮福公司由于没有收到运费,湛江至吉大港航次已经中断11月月21日,瓮福公司迫于无奈,向寰宇公司额外支付日,瓮福公司迫于无奈,向寰宇公司额外支付了了20,,000美元运费美元运费“莫拉克”轮从湛江港开航后,寰宇公司以未收到运费无力完成本航次运输为由,指令“莫拉克”轮在新加坡停航。

      1998年年12月月23日,寰宇公司与瓮福公司、塞瑞日,寰宇公司与瓮福公司、塞瑞克斯(香港)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即三方协议三方协克斯(香港)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即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议约定:1、期望通过此协议以利于“莫拉克”轮至孟加拉的航次任务的及时完成;2、瓮福公司和塞瑞克斯瓮福公司和塞瑞克斯(香港)公司各向寰宇公司支付(香港)公司各向寰宇公司支付150,,000美元;美元; 3、寰宇公司保留从星贸公司收回所有拖欠应付款的权利,瓮福公司和塞瑞克斯(香港)公司无权反对;4、若寰宇公司成功地从星贸公司或其代理手中收回本航次所有费用,瓮福公司保留向寰宇公司收回150,000美元的权利,塞瑞克斯(香港)公司保留向寰宇公司收回68,000美元的权利,寰宇公司无权反对5、本协议将由英国法调整和解释,并且对于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缔约方应提交新加坡法院管辖1999年年1月月19日,日,瓮福公司根据协议向寰宇公司支付了瓮福公司根据协议向寰宇公司支付了150,,000美元 1999年1月8日,“莫拉克”轮在孟加拉开始卸货,所有货物均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其中11,000吨货物提单由湛江外代签发,其余12套共计10,500吨货物提单是由钦州外代签发,上述提单均由目的港船舶代理联合海运公司交由船长收回。

      2000年12月25日,寰宇公司在北海海事法院对钦州外代提起船舶代理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钦州外代赔偿运费、转运费损失及有关利息共计473,010.40美元北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海事初字第001号认为钦州外代对寰宇公司的损失不构成侵权,驳回寰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0年10月28日,寰宇公司以湛江外代擅自向瓮福公司签发提单造成其未收到本案所涉航次运费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广州海事法院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2000)广海法湛字第46号民事判决,认定寰宇公司对本案所涉11,022吨化肥应收取运费为209,418美元,扣除斯诺公司已向寰宇公司支付的70,569美元,判令判令湛江外代支付寰宇公司运费损失湛江外代支付寰宇公司运费损失138,,849美元美元及其利息及其利息 2002年4月1日,瓮福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寰宇公司和斯诺公司,称:广州海事法院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的(2000)广海法湛字第46号民事判决,认定寰宇公司对本案所涉认定寰宇公司对本案所涉11,,022吨化肥应收取运费为吨化肥应收取运费为209,,418美元,美元,扣除斯诺公司已向寰宇公司支付的70,569美元,判令湛江外代支付寰宇公司运费损失138,849美元及其利息。

      湛江外代已经履行了该判决,向寰宇公司支付了138,849美元 但是,1998年10月28日,瓮福公司已经根据与斯诺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向斯诺公司支付运费199,584美元1998年11月4日,寰宇公司收到斯诺公司支付的运费寰宇公司收到斯诺公司支付的运费70,,569美元斯诺公司给付寰宇公司的70,569美元是本航次的运费另外,由于寰宇公司的代理人尼普顿公司通知瓮福公司由于没有收到运费,湛江至吉大港航次中断瓮福公司迫于无奈,于1998年11月21日向寰宇公司额外支付了20,,000美元运费美元运费在航行途中,寰宇公司以无力支付航行的有关费用为由将“莫拉克”轮停航在新加坡,又使瓮福公司被迫支付瓮福公司被迫支付150,,000美元 瓮福公司认为,斯诺公司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合同承运人,寰宇公司是实际承运人,在同一航次中,无论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只能收取一次运费本案中斯诺公司和寰宇公司共收到了四笔款项:1、瓮福公司于1998年11月21日向寰宇公司支付的20,,000美元美元;2、斯诺公司收取瓮福公司的199,,584美元美元;3、寰宇公司收取瓮福公司的150,,000美元美元;4、湛江外代向寰宇公司支付的赔偿款138,,849美元。

      斯诺公司和寰宇公司都向瓮福公司主张运费,导致瓮福公司在本航次导致瓮福公司在本航次中共支付中共支付369,,584美元,美元, 加上湛江外代向寰宇公司支付的138,849美元,承运人共收取了508,433美元,比应收的航次运费209,418美元多出299,015美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斯诺公司和寰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斯诺公司和寰宇公司多收的款项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请求宇公司多收的款项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请求广州海事法院判令斯诺公司和寰宇公司连带返还广州海事法院判令斯诺公司和寰宇公司连带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不当得利款项299,,015美元及其利息美元及其利息斯诺公司和寰宇公司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均出庭应诉 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案 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纺织”)诉称:2002年10月,江苏纺织将一批货物交付给两被告从上海出运。

      被告为此签发了以江苏纺织为托运人、编号SHHX02090473的货代提单因江苏纺织的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一直没有付款买单,江苏纺织仍持有上述正本提单但通过调查,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提取,且签发上述提单的上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为此,江苏纺织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119098.18美元及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江苏纺织确认以违约为由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6日,江苏纺织将装在一个40英尺集装箱内的纺织品交给华夏货运从上海出运华夏货运签发了编号为SHHX02090473/HDMUQSLB570181的正本提单,提单抬头为华夏货运,托运人为江苏纺织,收货人为RAFAELMORALES,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目的地为美国拉雷多港,签单处盖有杨云和上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司的印章10月14日,涉案货物报关,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均为江苏纺织,运输工具名称为MINA/005E,成交方式FOB,总价为119098.18美元,运抵国为韩国,转运港釜山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涉案货物在目的地被无单交付和上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不存在的事实都无异议。

      华夏货运和北京华夏上海公司之间签有代理协议,存在业务代理关系涉案提单为两被告在我国交通部各自报备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并由交通部网站长期公布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江苏纺织仅凭涉案提单盖有并不存在的“上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司”的印章,主张华夏货运和北京华夏上海公司联合对其实施欺诈,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华夏货运在本案中确有不规范操作的行为,该行为应由我国交通部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华夏货运已承认自己是本案的无船承运人,货物被出运的事实客观存在,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 有关本案法律适用,华夏货运根据提单背面条款的记载主张适用美国法律,江苏纺织不予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提单背面条款只是载有“无论运输是从美国开始或者到美国的,承运人的责任必须根据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内容而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并未对无单放货行为作出法律界定另外,华夏货运未能证明本案提单是江苏纺织自愿选择使用的,提单有关法律适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华夏货运主张适用美国法律,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涉案提单的签发、货物的出运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同的当事人也都是中国法人,所以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北京华夏上海公司作为华夏货运的代理人,与江苏纺织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华夏货运与江苏纺织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华夏货运接受了江苏纺织的委托出运货物,并签发了提单,即有义务将江苏纺织的货物安全出运,并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完好地交付本案虽为记名提单,华夏货运作为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仍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江苏纺织关于货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华夏货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付货物损失119098.18美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货运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提单载明的“无论运输是从美国开始或者到美国的,承运人的责任必须根据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完全符合本案情况,本案诉讼应当适用美国法律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提单背面条款第33条为地区条款,其中第33.6条为美国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运输从美国开始或者到美国的,承运人的责任(如果存在)必须根据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1936)的规定来确定提单背面条款第36条为法律适用及管辖权条款其中第36.1条规定,本运输合同应根据香港法律解释。

      原判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可予确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虽然,本案中华夏货运提单的背面条款系承运人事先拟定好的,但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而签发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在江苏纺织未举证证明提单背面条款与提单签发前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情况下,提单背面条款应视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如其中已就法律适用作出明确选择,法院应予以尊重 根据提单背面的法律适用条款,本案应适用香港法根据地区条款,本案中承运人的责任应依据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予以确定由于地区条款是当事人对承运人责任问题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特别约定,并且涉案货物运输涉及美国港口,符合地区条款中规定的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情形,故在解决本案纠纷时,应优先适用地区条款指向的法律但同时,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亦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 本案纠纷涉及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及《提单法》规定,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提单交付货物,并不以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作为区分,亦未允许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交货鉴于上述美国法律对本案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规定,较之于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有所减轻,属于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法院对其效力不予确认 由此,本案中对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应依据我国《海商法》,原判适用中国法律正确对于无单放货的事实,华夏货运已予确认,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可予维持对华夏货运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2《《海商法海商法》》第四章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江苏轻工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江苏轻工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公司无单放货案公司无单放货案 民 事 判 决 书(1999)武海法宁商字第80号 原告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100号被告中国·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99号被 告 美 国 ·博 联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BRILLIANT INTERNATIONAL CORP. U·S·A)住 所 地 EMPIRE STATE BUILDING, 350 FIFTH AVENUE,NEW YORk,NY 10118, U·S·A 原告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江苏轻工)因与被告中国·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简称江苏环球)、被告美国·博联国际有限公司(下简称美国博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1999年7月30日起诉至本院本案已于1999年12月21日、2001年10月29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江苏环球委托代理人,被告美国博联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轻工诉称原告江苏轻工诉称,1998年7月至12月期间,原告委托被告江苏环球出运一批箱包产品,共4票,目的港为美国迈阿密,货物总价150542.75美元 同年8月9日、9月26日、10月6日、12月18日,江苏环球以被告美国博联名义向原告签发了四套正本记名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均为原告江苏轻工,收货人均为美国·M/S公司货物出运后,两被告没有收回正本提单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造成原告无法收回货款 1999年12月21日在武汉海事法院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542.75美元(折合人民币1249504.8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原告提交证据:1、四票货物的托运明细单、报关单、装箱单和商业发票证明货物托运人为江苏轻工,货物价值共计150542.75美元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报关单上结汇方式是D/P,与海关存档的报关单上结汇方式D/A不符2、由江苏环球代美国博联签发的四票货物正本提单证明四票货物的托运人为江苏轻工,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M/S公司,江苏轻工为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3、江苏环球开具给江苏轻工四票货物的代理费用发票证明江苏环球已收取代理费用江苏环球、美国博联对四票货物正本提单和有关代理费用发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4、1999年3月10日至同年6月30日,江苏轻工与江苏环球、美国博联的往来件共15份证明江苏轻工已要求保全货物 合议庭根据上述证据确认美国博联为提单承运人,江苏环球为江苏轻工的货运代理人和美国博联的签发提单代理人,江苏轻工为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M/S公司为提单记名收货人合议庭认定上述件可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被被告告江江苏苏环环球球辩辩称称其是依法登记的国际货运公司,系美国博联的揽货与签发提单代理人,依法不应承担其经济损失,诉请判令驳回原告江苏轻工对江苏环球的诉讼请求被被告告美美国国博博联联辩辩称称,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江苏轻工从未要求保全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美国迈阿密(MIAMI)后,记名收货人称未收到正本提单,便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提取货物 货物交付之后,收货人向江苏轻工支付了部分货款依据本提单约定,本案应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及美国相关法律根据美国法律,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单收货人,即完成交货义务,无须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美国博联提交证据: 1、1999年2月23日,江苏轻工发给江苏环球的一份内容是要求江苏环球查询货物到岸情况,咨询货物移至洛杉矶所需费用。

      证明美国博联在3月5日交货给M/S公司前,江苏轻工没有提出保全货物要求 2、1999年3月8日,江苏轻工发给江苏环球的,称收货人已提取货物,要求江苏环球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原告对上述两份无异议 3、收货人M/S公司提走四票货物时向美国博联出具的保函原告提出不能判断保函真实性4、收货人M/S公司向美国博联提供的货款支付情况原告认为该汇款与本案四票货物无关5、江苏轻工给收货人M/S公司的商业发票,载明结汇方式为D/A120日或30日6、美国博联从海关复印的一份货物报关单证明付款方式是D/A(承兑交单),而不是D/P(付款交单) 结合上述证据,合议庭认定至少在1999年3月8日前,美国博联已将货物交给收货人M/S公司美国博联提交的收货人M/S公司出具的汇款情况不能证明其汇款为本四票货物货款;因此美国博联的证明收货人M/S公司已支付江苏轻工四票货物货款的材料,不予采信合议庭认定江苏轻工与M/S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是D/A120日或30日,江苏轻工后来改变付款方式为D/P,同时认定江苏轻工提交的四票货物的商业发票价款属实,共计150542.75美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1998年7月、9月、12月,江苏轻工为履行其与美国M/S公司的售货合同,委托江苏环球向美国博联托运四票箱包产品。

      江苏环球接受委托,办理了四票货物的订舱、报关、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等委托事务价格条件为FOB中国,货物价款共为150542.75美元,约定付款条件为D/A120日或30日8月9日、9月26日、10月6日、12月18日,江苏环球代表美国博联向江苏轻工签发了以美国博联为承运人抬头的四套正本记名提单,并将提单交付江苏轻工提单载明装货港分别为宁波、南京、宁波、南通;卸货港均为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运费到付;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美国M/S公司 四票货物分别于1998年9月2日、10月29日、11月1日,1999年2月10日运抵美国迈阿密 江苏轻工将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其美国的关联公司-JSL国际公司,由其提示要求收货人付款赎单收货人美国M/S公司提货时称未收到正本提单,于1998年11月16日、12月4日、1999年元月29日、3月5日向美国博联出具提货保函,付清运输费用后,提取货物1999年2月23日,原告向江苏环球查询货物到岸情况,咨询货物移至洛杉矶所需费用,没有明确要求停止交货同年3月8日,原告告知江苏环球收货人提走了货物,要求江苏环球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四票货物的正本提单均载明:经美国港口运输的提单应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否则,提单应适用在货物运输国已经颁布为法律的海牙规则或海牙-威斯比规则,在没有上述法律可以适用时,应适用海牙规则在诉讼过程中,美国博联向本院提供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美国统一商法典》和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认证的美国海利贝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D凯姆鲍博士关于美国法律对记名提单问题的《宣誓法律意见书》 该意见书结论为:若提单没有载明要求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托运人也没有指示承运人不要放货,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了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依据美国法律,是履行提单条款的行为,承运人不违反提单条款或任何义务原告对《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美国统一商法典》不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应适用,《宣誓法律意见书》属个人意见,只能作参考合议庭确认《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真实性,同时核实《美国统一商法典》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审定的《中国法律法规大典数据库》,对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定《宣誓法律意见书》能够证明美国法律对处理该项争议的法律观点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1、原告江苏轻工改变结汇方式,不向收货人交付提单,对货款不能收回有无责任;2、原告江苏轻工要求保全货物的事实是否成立;3、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应适用的法律。

      第一个焦点,江苏轻工认为,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相互独立,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导致了货款不能收回,应承担责任美国博联、江苏环球认为,江苏轻工擅自将D/A结汇方式改为D/P,导致贸易合同纠纷江苏轻工货款不能结算是贸易合同纠纷引起,与承运人无关 第二个焦点,原告认为其与江苏环球、美国博联的往来件共15份证明江苏轻工已要求保全货物被告认被告认为为,原告是在货物已被收货人提取之后才提出改变收货人第三个焦点,江苏轻工认为,虽然提单约定适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但上述规则和法律并未规定承运人可不凭正本提单交货本案提单是一个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向另一中国法人签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损害发生地都与中国有密切联系,因而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足以解决争议时,中国法律应作为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予以适用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依提单交货时应做到收货人正确和凭正本提单交付《美国统一商法典》等美国其他法律,未经当事人选择,不应适用于本案 被告认为江苏轻工多次接受美国博联的格式提单,对提单约定适用的法律应有充分了解提单背面条款选择《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或装运货物国家适用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由于我国不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缔约国,所以本案只能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该项约定符合《海商法》第269条 《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没有明确规定记名提单如何交付货物问题,因此本案还要适用美国其它相关法律本案提单中即使没有适用美国法律的约定,根据《海商法》第269条,即“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也应适用美国法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江苏轻工起诉被告美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江苏轻工起诉被告美国博联和江苏环球无正本提单放货属合同纠纷国博联和江苏环球无正本提单放货属合同纠纷 合议庭认为,关于第一个焦点关于第一个焦点:江苏轻工有改变结汇方式而承担贸易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即便M/S公司因此不履行合同,江苏轻工仍不丧失对货物处分权因此原告改变结汇方式不是造成货款不能收回的原因,不应承担其货款损失关于第二个焦点关于第二个焦点: 江苏轻工无依据证明在美国博联交货前向其提出要求保全货物3月10日至6月30日双方往来发时美国博联已与收货人办理交货手续因此江苏轻工主张在美国博联向收货人交货前,已要求其保全货物的事实,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合议庭认为,本案提单首要条款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提单)中对法律适用的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9条,为有效约定。

      依该约定,经美国港口运输的货物的提单应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非经美国港口运输货物的提单应适用货物运输国已经颁布为法律的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本案所涉四票货物均运往美国港口,因此,本案应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双方当事人在提单首要条款中约定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案所涉争议是承运人能否不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而《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即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能适用于合同所涉全部内容,只调整合同当事人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该项争议的处理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根据《海商法》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对该项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应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注重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采用连结因素作为媒介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且所有与某个特定争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应在决定准据法时被考虑,只有与合同存在密切联系的法律才能确定为准据法本案有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包括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连结因素,而当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主要问题事人之间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交货行为的法律后果。

      该项争议在美国港口交货中产生,而非在提单签发地或运输始发地,由于承运人在运输目的地交货行为直接受交货行为地法律的约束,与交货行为地美国法律有实质性联系,该联系比其与合同签订地或运输始发地中国法律的联系更为真实具体,交货行为地法律是事实上支配争议最有效的法律 同时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采用由承运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提单),其其首首先先必必须须符符合合承承运运人人营营业业所所所所在在地地法法的规定,承运人营业所所在地亦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联系最密切本案运输目的地、标的物所在地、承运人营业所所在地均在美国,因此,美国法律与该项争议存在最密切联系,故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为准据法被告美国博联认为本案应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等美国相关法律的主张,应予支持 被告美国博联提交的美国海利-贝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约翰D凯姆鲍博士的《宣誓法律意见书》经美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外国法查明途径的规定,对其提供的美国相关法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本院予以认定该法律意见书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记名提单问题的规定作出了解释,且货物运输目的地所在的佛罗里达州立法部门已接受《美国统一商法典》为本州法律, 原告江苏轻工对该法律意见也没有举出相反依据加以排斥,因此,该法律意见可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参考,本案应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

      本案所涉四份记名提单均载明收货人是美国M/S公司,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7-104条第2款为不可转让提单,不具有流通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7-303条第1款第C项规定:除非提单另有规定,承运人在接到不可流通提单收货人的指示后,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指示,且货物已到达提单所注明的目的地或收货人已占有提单,可以依指示将货物交付给非提单注明的人或目的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 依该条款,承运人交付货物前,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在货物已到达提单所注明的目的地后,可以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原告江苏轻工在记名提单中未增加约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条款,也没有及时在被告美国博联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前,指示承运人不要交货,因此,被告美国博联依据提单将货物交给指定的记名收货人,应为适当交货,符合美国法律规定,被告美国博联对原告江苏轻工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江苏环球与原告江苏轻工为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其作为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江苏轻工委托的有关货物运输的订舱、报关、出运、交付提单事务,已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其代理行为与江苏轻工经济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江江苏环球代理被告美国博联揽货、签发提单,也苏环球代理被告美国博联揽货、签发提单,也没有超越代理权,对江苏轻工经济损失没有过没有超越代理权,对江苏轻工经济损失没有过错错,亦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江苏轻工对被告江苏环球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OF AMERICA)第七篇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第七篇第三章第三条第一款第C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博联国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4890元,共计人民币21190元,由原告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苏轻工、被告江苏环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十十十五五五五日日日日内内内内,被告美国博联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三三三十十十十日日日日内内内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思考题:1. 提单首要条款约定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这一法律选择是冲突法选择还是实体法选择?2. 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  2003年1月,中国中技公司在北京与瑞士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合同仲裁条款规定因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应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

      4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应中技公司申请开出了以瑞士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载明: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到温州,最迟期限为2003年5月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输”随后,瑞士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的日期为2003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瑞士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载明钢材数量为9000吨,货款200万美元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公司 货款汇付后,中技公司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2003年7月起连续10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公司拒不答复后来中技公司经过调查得知,瑞士公司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向中技公司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以瑞士公司为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在2003年内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瑞士公司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为此,中技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瑞士公司返还货款,赔偿银行贷款利息和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计6001236.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

      瑞士公司认为合同规定有仲裁条款,因此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识别?钢材买卖合同和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假设本案中仲裁条款无效,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1989年《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 2006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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