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篇.docx
89页2023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篇 书目 电力工程施工平安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设备平安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平安实施监督管理 本方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方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平安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平安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平安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加、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平安有关的单位,必需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平安,依法担当平安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的科学技术探讨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电力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平安水平 其次章 建设单位平安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平安负全面管理责任,详细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平安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务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平安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刚好协调和解决影响平安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平安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平安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详细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费用运用、平安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意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平安生产协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平安生产费用投入和运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平安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状况,刚好、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平安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供应满意平安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供应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难预料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难状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难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难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平安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平安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平安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状况、参建单位基本状况、平安组织及管理措施、平安投入安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平安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供应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精确、完整,满意工程施工平安的须要在编制设计安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平安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平安,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平安。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难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难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平安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难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急作业的地质条件改变状况,刚好调整设计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平安风险、地质灾难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探讨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平安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平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别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平安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须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平安生产事故的指导看法;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平安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意平安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刚好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平安责任 其次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其次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平安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其次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运用平安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平安生产费用运用安排,专款专用 其次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详细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和平安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担当工程平安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平安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担当主体责任。
其次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平安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平安管理体系,落实平安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限制 其次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呈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技术交底,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困难自然条件、困难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平安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争论证确认 其次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平安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其次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实行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急化学品存放处等危急区域和部位实行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
其次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运用等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其次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购 、租赁、验收、检测、发放、运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运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记、检测合格标记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根据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平安教化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平安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理单位平安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意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监理职责,确保平安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限制、工期限制、投资限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平安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平安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平安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与各类平安检查活动,驾驭现场平安生产动态,建立平安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一)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平安生产标准刚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平安协议; (三)审查平安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平安用具的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