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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勤制度江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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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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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业单位考勤制度江苏篇一:行政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组织性、纪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一、作息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办私事 二、请销假规定 (一)个人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提前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并获批后方可离开 (二)个人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超过3天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条的,可先通过按以上规定请示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因特 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三、考评办法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底评先树优资格篇二: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作息时间 1.“中心”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 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1:30 中午休息时间:11:30-13:00 下午工作时间:13:00-16:30 星期六、日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中心”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在部门签到表上签到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各部门部长负责整理考勤统计,交综合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 办公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凡抽查 到部门负责人对迟到、早退现象未记录的,1次扣除部门负责人10元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中心”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以职工月工资2500元为例):1.迟到:职工应在8:30之前到岗,8:30-9:00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

      每月迟到超过3次的,每再迟到一次扣除工资113元(即2500/22=113元) 2.早退:即在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时之内离开“中心”者视为早退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当月日工资 3.旷工: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发此职工半日或一日工资的3倍当月累计旷工3天,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按规定除名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事假: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2天以内(含2天)事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报部门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主管副主任签字后方可休假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或外出离京)一律报“中心”主任审批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应月奖金 2. 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

      最小记录单位为半天,2天以内(含2天)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向部门负责人报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并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则按事假处理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中心”将 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存在在家办公者,需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关于各种假别 1、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 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4、生育假 女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1个月(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经女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奖励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50% 5、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6、路程假 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计算 职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篇三: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50% 5、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6、路程假 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计算 职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篇三》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 1 -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 2 - 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转载于:行政事业单位考勤制度)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 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 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 - 3 - 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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