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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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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篇一:江苏省司法救助制度《关于建立完善国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政法〔2021〕25号各市委政法委、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司法局:现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落实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 告省政府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 安厅、省司法厅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2021年5月4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 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21〕3 号),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建立完善国家健全司法救助监督机制的意义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 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管理模式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 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中、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 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此案、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 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会不足,致使求偿受害 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急剧不断增 加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民事诉讼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 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 来,我省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法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 种形式的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及时化解矛盾争讼, 登出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 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 不规范等风险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四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缺陷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 国家司法救助体制,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了方向制度 化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规范化,获得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 得有效赔偿的委托人,由国家做出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彻底摆脱 生活困境,既凸显党和政府的亲情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价值观念 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司法侵 权,无法通过诉讼求偿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实施的辅助性救济措 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通过诉讼获得求偿赔 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 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矛盾激化因 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情况 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 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市场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政府部 门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服务提供救助,确保及早 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 地或外省市,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司法救助以市、县 (市、区)两级救助为主对于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等数十个 审判程序的案件,以一审法院救助为辅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跨 地区以及伯朗莱复杂、救助数额较大的案件,由上级政法部门或上级 政法委牵头实施共同救助。

      三、中亚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 本案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控制能 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生命,急需救治,无以为继 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 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 亡或不是没有赔偿能力,倚靠依靠被害人支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 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犯罪谢某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创重大损 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刑案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 不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案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深受打击报复, 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 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 力,造成申请执行人能生活困难获准的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 过诉讼获得损害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 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 径难解,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 执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相关人员,具有以下异常情况之一的,一般不 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罪责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 事实的;佯装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 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 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根本原因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 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四、国家司法机关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拨付为主要方式 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 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案件救援伤员急救“绿色 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外科手术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社会工作者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支持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 步增强救助效果二)救助标准各市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比率制定具体救 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 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 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宣判 的赔偿数额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部分资金具体数额,要综合救助对象 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 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稳定度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一般性赔偿义 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五、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使用国家司法救助遵守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国家 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情形的 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二)申请提供援助申请由当事人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 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措施书面 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提出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提 交申请人一般应该提交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3、实际损害不良后果证明;4、生活困难证明;5、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证明材料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 民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其所在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 明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年收入等具体情况。

      三)审核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文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 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 的意见拟给予救助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定决定不予救助的, 及早将审核意见告知审核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四)审批组建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由党委政法委、财政、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研究组司法救助工 作审核小组,负责对办案机关提请的救助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实施意 见,报党委政法委班子成员批准审核审批意见应在收到办案机关报 送救助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初审小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救助对象和条件的把握是否适当、平衡;2、救助的标准把握是否得当;3、对同一案件刑案的同一被害者是否存在重复救助;4、涉法涉诉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的,是否签订了息诉停访协议并 认真履行五)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大额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 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 取抒困资金对急需紧急状况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技术规范办案机 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大额,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审批 手续六、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东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伦理广泛 参与的资金极广筹措方式各级政府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 算,并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给予保障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医疗保障涉诉信访救助部分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整并 为裁并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省财政结合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对各地所需国家主权国家司法救助资本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 要采取各省市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拓宽金援资金来源渠道 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二)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州政府严格资金管理 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学雷锋各单位在下一年度1 月底前,向本 地司法救助报送上一年度救助资金发放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 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 资金的,应当询问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资金的透明度和合 宪性三)责任追究各级党委政法委每年会同财政部门对组织部门 上一年度国家司法北欧国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救 助资金申领是否符合规定、发放是否及时到位发现案情不真实、程 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 挪用国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 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北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 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七、国家司法医疗保障救助工作的组织组织工作(一)明确工作机构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系统牵头,财政和政 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研究制定国 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市级 工作落实情况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掌理救助工作(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 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 和案件管辖分工,后厝仔庄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已经救助的案件需 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法院系统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加强基础架构建设,实现相关政法部门 司法救助信息共享三)建立衔接机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 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 众充分行使民事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 法目前仍然救助后仍然遭受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 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四)制定实施办法各市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拟订本地 国家民事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确保救助工 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

      各市的实施办法,在本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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