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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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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 文档编号:470562222
  • 上传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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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二)、关于监护问题返回目录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返回目录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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