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doc
6页上市案例研习( 25 ):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 《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 (奉府批 [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 1997 年 12 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经上海 市人民政府下发的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沪府体 改审( 1998)008 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 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 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 3,600 万 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 1,559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43.31%1998 年 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有权决议职工持股 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2003年 2月 18 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 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 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 3,600 万股增为 7,200 万股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 2003第 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 气职工持股会持有 3,118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43.31%。
2003年 2月 28 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 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 (沪奉府[2003]5 号), 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2003年 3月 13 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 论,审议并通过决议, 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 上海索邦商贸有限 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 2,016 万股股份及 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1.315 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前述 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2003 年 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 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 《股份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 2,651.04 万元和 1,449.13 万元2003年 3月 17 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2003年 3月 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沪府体改批字 (2003)第 006 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市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部分股 东转让股权的批复》批准了前述柘中电气增资股权变更。
康峰投资与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于 2003年 4月23日及 2003年 4月25 日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款项共计 4,100.17 万元前述股权转让所得款均作为职工 持股会会员的退股款,按持股会会员缴纳出资额的比例分配给全体成员2003年 6月 20 日柘中电气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2003 年 12 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在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注销登记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认为: 经核查, 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股权转让、 解散和 注销,经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批准,相关决议由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沪奉府 [2003]5 号及上海 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的沪府体改批字( 2003)第 006 号文批准 股权转让全部所得均作为职工持股会会员的退股款按缴纳出资额的比例支付给 全体持股会会员 所有持股会会员在退股领款时均签字确认, 认可退股款金额及 确认已全额收到退股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注销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二、桂林三金1997年 12月,经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函 [1997]55 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桂 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职工购买国有资产并组建股份合作制实施方案的批复》 与桂 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体改字 (1997)70 号文《关于同意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 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 批准,本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制 完成后,本公司实收股本 5,000 万股,由全体 563 名职工人持有,人均持有 8.9 万股 1998年至 2000年期间,由于职工岗位变动、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 者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本公司实收股本发生了变化,截止 2000年 12月 31 日,本公司实收股本 49,198,860元,股东人数 554名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 、桂工商企 字( 1998)108号《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 1998)第 59号和 企指字( 1998)5 号文件的通知》规定,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2001年 2月9日,本公司 2000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由股份合作制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 50 人,而本公司当时有 554名股东,鉴于上 述原因, 2000 年度股东会同时审议通过,股东所持股份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代管 的议案除邹节明先生持有的 5,786,219 股、王许飞先生持有的 1,704,258股、 谢元钢先生持有的 821,782 股股份以外,其他 551 名股东持有的共计 40,886,601 股股份由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和管理, 以“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工会委员会”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及中国证监会法律 部( 2000)24号文《关于工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的有关规 定,工会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其身份与工会委员会的设立和活动不一致, 可能会对工会委员会的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对所持股份进 行了清理2001 年 12 月 15 日,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对工会所持股权 作如下处置:将 3,400万股公司股权按 2.4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三金集团;将 768.7741万股公司股权按 2.4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孙家琳等 39人同日,本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将其代为持有的公司 68%的股权转让给三金集团, 15.38%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等 39 名自然人2001年 12月 16日,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三金集团及孙家琳等 39 名自然人 签订《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三金集团及孙家琳等 39名自然人,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依据 2001年8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 即 2.4 元 / 股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代表的职工与受让方发起 设立三金集团的本公司 541 名职工基本重合,本次股权转让是由直接持股转变为 间接持股,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潜在纠纷。
发起人各股东均已签署承诺:“持有的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不存在被质押及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的情况发行人律师认为, 上述股东转股行为, 获得了股东会的批准, 办理了工商变 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反馈意见》“工会委员会、 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尚未 解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予以核查并补充发表意见根据发行人于 2007年 8月7日提供的《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改制为 有限责任公司后工会委员会持有 68%股权的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我们的核查, 2001年 4 月,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变更为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 除邹节明先生持有的 5,786,219 股、王许飞先生持有的 1,704,258 股、谢元钢先 生持有的 821,782 股股份以外,其他职工持有的共计 40,886,601 股股份通过公 司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和管理,该行为获得公司 2000 年度股东会的审议通过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2 月 20 日出具了信所变 验字(2001)005 号《验资报告》,并同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 12月 15日,公司召开的 2001 年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公 司工会委员会将其持公司 68%的股权转让给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三金集团” ),将其持有的公司 15.38%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等 39 名自然人;同意股东邹节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0.85%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将其持有的公司 0.66%的股权转让给李荣群;同意股东王许飞将其持有的公司 0.44%的股权转让给汤一锋; 同意股东谢元刚将其持有的公司 0.21%的股权转让给宁炳炎; 审议通 过了新的有限公司章程; 同意增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同日, 公司召开的职工代 表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三金集团和 39 名自然人, 相关各方于 2001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了转股协议 广西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立信所变验字 (2001)101 号 《验资报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发行人于 2007 年 8 月 7 日提供的《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改制 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工会委员会持有 68%股权的有关情况的说明》 及我们的核查, 截至目前,工会委员会、当时的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从未因上述股权转 让行为而有过任何纠纷,并且也未发现可能出现的潜在纠纷此外,公司现有 39 名自然人股东出具了《关于所持股份不存在纠纷的承诺》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和持股职工以及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股 权转让获得了公司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公司 工会委员会、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或潜在纠 纷案例关注】1、证监会法律部( 2000)24 号文明确规定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拟上 市公司的股东,而上个世纪 90 年代由于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很多,通过 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代持股份的现象很普通。
因此,该类问题在 IPO 实际操作过 程中还是很普遍的2、有位专业的网友曾经就该问题做过很详细的总结,根据这份资料我们还 了解塔牌集团、海亮股份、恩华药业、华昌集团、辰州矿业、宏达经编、云海金 属、江阴港、 云变电器等企业存在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的情况 小兵再次增补 两个相对还比较新的案例,主要是要关注该类问题的处理方式3、通过总结我们发现,从具体操作方式上并不复杂,一般通过股权转让的 方式就可以解决该问题, 然后一般情况下职工持股会注销而工会不再承担股东的 角色;当然,如果股东人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直接显化量化至个人也没有问题 而具体到法律程序方面, 通过柘中建设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个方面: ①详细介绍 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形成背景和过程; ②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撤销职工 持股会或工会持股;③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处理方案进行表决; 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处理协议; ⑤取得当地体改办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调 整的批复; ⑥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对价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职工, 定价依据 一般为每股净资产4、另外,还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①在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制定尽量周全的 方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举报, 这也是证监会最为关注的问题。
②在股权 转让过程中职工应当承担纳税义务, 小兵同意网友的意见, 应该以职工名义交纳 个人所得税由工会或持股会代扣代缴, 由于以前处理的方案对股权转让所得税问 题并没有关注, 因此尚没有明确的案例 当然,平安税务门也是一个很好的警示 案例,不过其还是更加特殊些 ③曾有项目通过公开拍卖进行了清理, 具体程序 是:首先确认职工股股数、 人数及具体持股职工身份; 其次进行了股权登记及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