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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课程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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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律制度  本章是重点章节,也简单出案例题本章主要介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基本原理,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爱护、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本章重点是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难点在于消费者概念及法律责任本章最简单出案例分析,分值很大,大家要重视  本章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一、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概述  二、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  三、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爱护  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概述   一、消费者概念  (一)消费者概念:指为了满意个人生活消费的须要而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居民是指自然人或者个体社会成员  案例1:2008年5月16日,宝吉公司经理胡某前往汽车销售商华晨公司为单位购车胡某在检查了该车出厂合格证等有关文件后,未对车辆外观进行细致查看就匆忙将车子开走次日,宝吉公司为该车购买了相关保险,支付保险费3500元第3日,宝吉公司在对该车进行美扮装潢时,意外发觉车辆有碰伤和做漆痕迹,遂向华晨公司提出质疑交涉无效后,宝吉公司向芜湖市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后经芜湖市消费者协会托付,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的前部表面曾进行过修复作业于是,宝吉公司以华晨公司的售车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华晨公司收回修复车,返还购车款12.9万元及购车附加费、鉴定费9500元,另外依据“退一赔一”原则另行赔偿12.9万元芜湖市中院终审判决华晨公司一次性退还宝吉公司购车款12.9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自5月16日至实际退款之日的利息,赔偿保险费、鉴定费等干脆损失9500元  案例2:2006年8月,消费者朱敏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2007年初,一位知情人告知朱敏,他所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该车在运输过程中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边车门变形从当事出租车司机、当地交警支队以及相关保险公司那里,朱敏相继找到了确凿证据2007年4月,朱敏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恳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判令西林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2007年8月,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支持原告朱敏的诉讼恳求,判定该车仍归原告运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1.消费者的主体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为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调整  2.消费者从事的消费活动属于生活消费,不以营利为目的生活消费是与生产消费相对,主要是指为了满意自己或者家庭生活须要所进行消费,而不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再投资、生产、销售、租赁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调整范围的是( )  A.某单位经理为单位购车   B.学校购买办公用品 C.个体户李某购进节日贺卡进行销售   D.赵某为妹妹购买电脑  【答疑编号911140101】  【答案】D  (二)消费者权益概念: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爱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一)概念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指调整在爱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其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爱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理论基础(为何要制定消法)  1.从哲学的角度说,是有关人权的各种理论。

      消费者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经济理论上说,企业或称厂商通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而消费者或称居民则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对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原来是市场能够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的,但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信息偏在”问题是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应由国家通过制度供应来解决,从而表现为特地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的出现  3.从法学理论上看,在现代,由于市场本身已不能有效解决“信息偏在”问题同时,由于民商法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这样,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求解决途径,运用国家之手予以调整这样各国的消费者权益爱护的特地立法的发展,正说明白这一点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还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功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三、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立法体例  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特地立法,一类是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爱护方面的法律规范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以制定法为主我国在立法上实行的是特地立法的体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爱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地法律,也是我国消费者爱护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

        四、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原则(简答)  1.一般来说,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应当包括以下原则:一是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交易原则  2.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供应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同等、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一、二原则与前述的“依法交易原则”一样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是更高层次的原则,为了保障上述原则实现,我国规定“国家爱护原则”和“社会监督原则”  五、消费者权益的国际爱护:现国际上已有一批关于消费者爱护的规范其中,较为重要的是:《爱护消费者准则》(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制定)、《消费者爱护宪章》(欧洲理事会制定)等   其次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概述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爱护经营者为消费者供应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对于上述详细状况该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农夫购买、运用干脆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这是因为农夫购买的生产资料实际就是其生活资料,农夫在购买运用农用生产资料时,常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坑害,干脆关系到其生存问题为了爱护广阔农夫合法利益,《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将农夫购买、运用农用生产资料,列入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爱护范围之列  (二)一般认为,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在特殊国情咨文中提出消费者四项权利:平安保障权、获得正确信息权、自由选择权、提出消费者看法权利  二、消费者的详细权利  (一)保障平安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得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运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  (1)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状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合格证、运用方法、售后服务等事项  (2)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状况。

      要做到明码实价,价格变动刚好更换,削价商品必需公示等  (三)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选择权的内容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确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四)公允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允交易条件的权利拒绝任何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运用商品中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求偿权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保障,也是其他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六)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目前,在我国消费者结社权主要体现在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七)接受教化权:也称获得学问权、求教获知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学问的权利  (八)获得敬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中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敬重的权利。

        消费者受敬重权首先体现在经营者必需敬重消费者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在实践中,某些经营者仅凭主观臆测,就指责消费者有盗窃行为,这就侵扰了消费者的名誉权有的经营者进而对消费者搜身、甚至限制人身自由,这就侵扰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其次,消费者受敬重权还体现在其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敬重九)监督指责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指责、建议  三、经营者的详细义务(与权利相对)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必需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依据约定履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商家规定“假一赔十”  (二)听取看法和接受监督  为了保障消费者监督权的实现,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看法,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如告知消费者热水器的安装方法  2.经营者发觉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峻缺陷,即使正确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旧可能对人身、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当马上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实行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是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  3.经营者负有服务场所平安保障义务P460)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2004.05.01施行)首次对经营者平安保障义务问题进行了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消遣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恳求其担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损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记,一般人很难发觉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损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不作虚假宣扬  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法律规定经营者有供应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向消费者供应信息;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商品的信息必需真实;经营者供应的商品信息应当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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