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析我国自首制度的演变和发展.doc
3页简析我国自首制度的演变和开展 论文摘要 自首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减少司法运作本钱,鼓励犯罪人改正自新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的自首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便出现了雏形,在秦汉时期得以确定直到唐代,自首制度得到较大的细化及完善,由此自首制度正式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一项较为完备的制度宋、明、清是我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开展时期,其在唐律的根底上各有开展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继承与开展了古代的自首制度,使得自首制度更具详细性、适用性和科学性本文主要对我国自首制度的开展过程、现行刑法中自首制度的本质及意义等问题进展了考虑与研究 论文关键词 自首 嬗变 概念 一、我国自首制度的嬗变 〔一〕自首制度的形成时期和确定时期 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者犯罪事实未被觉察之前主动投案坦白罪行,官府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制度 早在西周时期,?尚书·康浩?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意为假如犯罪人已经把犯罪事实全部述说出来,即便是犯了大罪,也可以免除死刑据此可知,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自首制度的雏形 时至秦朝,自首逐渐形成为一种法律制度,秦律中“自告〞、“自出〞等就是对自首的规定,其中也提出了相应的减轻处分的方法。
汉律继承和开展了秦律中有关自首的规定在汉律中,自首被称为“自告〞,意为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未被觉察时,就先自行投案,与之前的定义根本一样 在随后的魏、晋、南北朝及隋律中,“自出〞、“自告〞等称谓都被取消,而统一为自首,自首制度从而确定下来LOcaLhOsT 〔二〕自首制度的成熟时期 古代的自首制度在经过漫长的开展后日渐完善其中,?唐律?可以说是封建社会自首制度的立法典范 ?唐律?中的自首,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人在犯罪未被发现时主动投案自首;二是犯罪人在交代此罪时主动陈述和成认彼罪的罪行此外,?唐律?还对“视同自首〞和“不视同自首〞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自首制度 ?唐律?无疑是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正如清朝大学士纪晓岚先生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评价?唐律?为“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可以说?唐律?是古代中国“礼法合一〞的典范,并充分表达了在严厉打击犯罪的社会环境下我国法制的人文情怀,同时也对后世的自首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自首制度的开展时期 宋朝对于自首的规定与唐代大致一样,但也有开展之处例如,宋代法律增加了“犯罪已发〞的自首,并将“坦白〞纳入自首范畴,从而扩大了自首的范围。
明代法律同样以?唐律?为立法渊源,不同的是在内容上有所改良比方?唐律?中的律注“自首免罪,犹惩正赃〞上升为明代律条的正文,并增设了律注对“正赃〞这一概念作出了立法解释 至清代,?清律?以明律为蓝本,但对自首制度做了一些补充规定清律对自首内容的补充规定过于繁琐,在适用上远不如?明律?简便为此,清政府于1910年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用近代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和刑法原那么编纂的刑法典,即?大清新刑律?在新刑律总那么的第九章规定了自首制度,其中对唐代关于自首的规定进展了简化,使得自首的概念、条件等更为明确 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的自首制度,起源于西周,确定于秦朝,完备于唐代,开展于宋、明、清经过漫长的演变与开展而日渐完善可以说,我国古代的自首制度,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的重要组成局部,同时也为我国现代的自首制度奠定了根底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自首制度的概述 自首制度,也称自首从宽制度,因其对鼓励犯罪人改正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减少国家对于刑事侦查、司法审讯等人力及物力的投入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而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 我国现行?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犯罪人的自首供述并结合案件详细情况对犯罪人予以从轻处分。
其中,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假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的罪行的,也属于自首范畴,可以根据情况减轻、从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一规定有效节约了司法机关的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又增设了一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分;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分〞这一规定扩大了自首的范围,放宽了自首的从宽幅度,在表达刑事法律精神的同时凸显了我国法制的人文关心 三、自首的本质和意义 〔一〕自首的本质 所谓本质,即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的性质、相貌和开展的根本属性而事物本质的隐蔽性,那么更要求我们必须透过现象对待和掌握本质 自首的本质,绝非简单的悔罪所谓悔罪,更多的强调犯罪人犯罪后的一种主观心理,只是从犯罪者主观的角度对待自首,并不全面从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即可窥见,我国司法理论中对于自首的界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人的罪行来源于犯罪人的主动交代和如实供述;第二,在认定自首时,犯罪人处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下 因此,我们认为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主动认罪,并自愿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并承受审讯和刑罚的行为。
〔二〕自首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刑法裁量制度中的一种理论证明,自首制度在司法理论中对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贯彻实行 我国刑法根据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的原那么设置了自首制度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详细表 【1】【2】现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我国以国家强迫力保证其施行,必定会促进“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贯彻与实行,使其在刑事犯罪领域的斗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有利于分化与瓦解犯罪权力并感召、鼓励和促进他们悔过自新 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领域的研究说明,作案人在施行犯罪行为后,会产生复杂的心理,例如恐慌、惧怕法律制裁等,这些心理可能会导致他们继续犯罪,这种情况对于社会无疑是有害无益的而自首制度往往在这些情况下发挥作用,自首一般都是基于自我悔悟或求得从宽处分的目的,无论其主观目的如何,其本身也是一种从善的表现自首后减轻犯罪人刑罚,对于到达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应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有利于降低司法机关的追诉本钱 自首对于降低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困难程度,减少打击犯罪的工作量,促进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等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开展,社会各领域的犯罪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而且一些犯罪类型中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讯乃至执行中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犯罪人假如能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既大大防止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能很大程度地进步侦破案件的效率 毫无疑问,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也是我国“惩罚与宽大相结合〞这一根本刑事政策的表达相比于现代自首,古代自首注重犯罪人主观的认罪态度,而不重视犯罪后果,只要主动自首,即使犯了大罪也能减轻刑罚,彰显了儒家的德治思想,强调“礼法合一〞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各领域对于法律制度的开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现行的自首制度在继承和开展古代自首制度的根底上更加完善,同时更具实用性,其适用也更加严格和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达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应当说,自首制度在进步司法效率、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感召犯罪人认罪、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作用。
其从古至今的延续开展便侧面说明了它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自首制度,构建完好的法制体系以促进社会的长久开展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