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名词解释.docx
22页名词解释1.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2. 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公司法》)3. 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刑法》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 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 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5.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6.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 ② 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 不确定刑 ⑤明确性原则 ⑥实体的适当原则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 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8.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9.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10.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1. 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 刑罚处罚性。
12.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如杀人、防、强奸等)13.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如妨害清算罪等)14. 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15.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 时间的犯罪16. 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17.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18. 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19. 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20. 亲告罪: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21. 非亲告罪:刑法规定亲告罪以外的犯罪22. 基本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23. 加重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的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Sisi • -暑賈SH擊OOCNol^iwfiisslsill ・暑賈ssksG® st -1SSSKes^silKIl -雷Hxam suss® : 1 诫4K£i罷駁餐暴- slom osnssil^t iswRY眼皿sHlffiB逼训舅理・ -ettlllxam osssral stIM® -1 #蛊墨带趙$ • Mufra贞WJgWJKK gsl ・ -進K攻OR•swl 皐愉® IM® -1 oumi倚・ iwl^KSS ・ ss^fiswi^s一首Hxam-豊Hx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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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通说认为这类犯罪只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和在犯罪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但不 存在犯罪未遂和在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56. 犯罪预备: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 中,由于意志以外的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57. 犯意表示:行为人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于外部S«Q$S晏霍曇侏^Y^WJ-獭米sh超«t-l9曇毂«c臂卷ffiKtt-TJ#«1床担証磐龍风WJWJ就HbMYRr - s^s^s專 rnmn號床YRrsmBW 窗-K»聶耶«・6S•llxa^HbB^Q -離K»耳oos盘s畀薫级SI而話K・N証賈Y«r - i咯»99 (si^ssK - OI^SSM 杷薫€IY«w!ffil_nn耀蛋K-蜃质煜-獭米i隆益*9・理晋SS皿磐器魁W±«WJSY世^iK.3• -獭米i・cn9-獭米sh^^米&9OssigEULMgmnu93咪賈畏・- HSIS(egttliH欝K理sNHbw米箕牘暫畀乌霽蚩梟«!£BSSS^^ ・ ・ 1S4H器期HX暑・frsm曇-qTEHXar 卜 9OS超IffgilK戮戮ffil_nn«純®9臺誥@潔YR蛊.器・«r3窗富|骨3聶yy蛊尊証眞專Eolss@Nx^isn “ 豊窗SI1罷戈豎暴噩— -离薔归K血^00窗專M卜•sfwEsdxu -眞專 £sx§・儘戏離箕餐a^^Hr乌«$1-磐显档6卜 (4H竈書暑程圾«c“磐显栏)是指向同一罪名,都是属于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联系,彼此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 罪活动整体。
75. 共同犯罪形式: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框架或 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状态76. 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单个人能够独自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77. 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78. 简单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犯,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两个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实施的是 对犯罪的实行没有现实危险性的其他行为,如教唆行为或帮助行 为,则不能成立简单共同犯罪)79. 复杂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不同分工的共同犯罪80. 一般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81. 特殊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 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82.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83.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84.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85. 胁从犯:是被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并非完全Ll作用)的共同犯罪人86. 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87. 继续犯(持续犯):作用于同一个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 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 续状态的犯罪。
88. 状态犯: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89. 即成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的犯罪形态强奸罪)90. 接续犯:行为人在同一时机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的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态行为人意图杀死被害人,每次下 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91. 想象竞合犯(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92. 法规竞合(法条竞合):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 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的或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 但只适用其中刑法规范的情况93.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 重刑罚的犯罪形态94.结合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95.集合犯:行为人以犯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96.常业犯: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法律也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因“以赌博为业”而构成的赌博罪)97.营业犯: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
只要是以 意图实施某种犯罪行业为业,即便实际上只实施了一次犯罪行 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98.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99. 牵连犯: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100. 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01. 刑事责任,指犯罪人因刑事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 处理或者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对其进行否的评价的负担102.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改造,预小墨書心爺覆埋聘蛊it 锻f- issmw^ •掘•盡・0躲・厦刊・玄恤逍s^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