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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DJ 0002 S-2013 山东天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保健食品 “四世同堂”海狗鞭特补胶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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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SOM ××××—××××Q/TDJ山东天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DJ 0002S-2013代替Q/ TDJ0002S-2010保健食品“四世同堂”海狗鞭特补胶囊 2013-11-20发布 2013-11-27实施 山东天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1Q/TDJ 0002S-2013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TDJ0002S-2010《海狗鞭特补胶囊质量标准》本标准由山东天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铁锁、邸春盛、杨界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委托单位:名称:山东天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天辰大街978号生产单位:名称:山东中大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369号III“四世同堂”海狗鞭特补胶囊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四世同堂”海狗鞭特补胶囊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狗鞭、淫羊藿、人参、砂仁、枸杞、红花、茯苓、大枣、肉桂、山药药食同源纯天然珍贵动植物为原料,经水提、醇沉、浓缩至干浸膏,经制粉充填胶囊而成的具有抗疲劳,延缓衰老功能的保健食品“四世同堂”海狗鞭特补胶囊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740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YBB 00152002 药品包装用铝箔YBB 00212005 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山东省中药材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海狗鞭应符合《山东省中药材标准》的规定。

      3.1.2淫羊藿、人参、砂仁、枸杞、红花、茯苓、大枣、肉桂、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配料→提取→浓缩→醇沉→浓缩→干燥→粉碎→过筛→混匀→充填→抛光→压板→包装→成品→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胶囊内容物呈棕褐色滋味及气味气微腥,微苦,无异臭味性 状硬胶囊,内容物为粉末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保健功能抗疲劳,延缓衰老3.5 功效成份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功效成份指标项 目指 标淫羊霍苷(mg/100g) ≥10.03.6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9崩解时限/(min) ≤30铅(以Pb计)/(mg/kg)      ≤1.5总砷(以As计)/(mg/kg) ≤1.0总汞(以Hg计)/(mg/kg ) ≤0.3表3 理化指标3.7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100g)        ≤40霉菌/(cfu/g)            ≤25酵母菌/(cfu/g)           ≤2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3.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7405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 取10粒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状态、色泽,尝其滋味,嗅其气味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崩解时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功效成份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微生物检验5.4.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4.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5.4.3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4.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5.5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盒,其中8盒用于检验,其余4盒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崩解时限、功效成份、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药品包装用铝箔以及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应符合YBB 00152002、YBB 00212005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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