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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司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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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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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 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司法税收司法(一)税收司法概述1. 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概念核心: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2. 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二)税收行政司法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列举11项(教材P50) 重点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1. 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 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征收、审批减免税出口退税行为等2. 排除抽象税收行为;仅限于合法性审查三) 税收刑事司法4 个参与机关、4 个阶段(四) 税收民事司法1. 税收优先权(1)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 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3)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2.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该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1页中华会计网校www. chinaaac. com版权所-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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