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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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第五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 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议程,并同步进行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 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国有企 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第七条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专门组织 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人、清算机构有关人员、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 人和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企业资产清算组织或其他负责企业资产与产 权变动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档案处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一) 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 存二) 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 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 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 毁销毁档案需2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 存三) 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四) 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 作第九条档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 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交接方和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 同等效力第十条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 等,不得挪做他用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 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 付需要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 中支付一次性寄存保管费第三章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一) 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二) 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 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三) 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四) 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 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 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 案处置按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档案处理办法办理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 的,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 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企业代为保管其余档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军工企业被非军工企业兼并,属国家机密的档案,由其行业主 管部门决定其归属其余档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其档案的处置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办理暂无去处的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 有企业整体出售给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 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 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 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 有使用权。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 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 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改组前后的档案分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 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其档案原则上由改制后新设立的 企业管理,也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移交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其 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可作为独立全宗,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 用;非中方控股的企业,其档案处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国有企业的 分厂、车间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合资、合作 后的档案另立全宗,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根据外 方需要,可以提供复制件第四章 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 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批准文件;(二) 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三) 财产清理报告书;(四) 评估立项申请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立项通知;(五) 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确认批复;(六) 国有股权管理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七) 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八) 资产处置结果报告;(九) 协议书;(十)合同;(十一)企业章程;(十二)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 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移交第五章处罚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有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企业,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 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犯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 擅自处理档案的;(三) 拒不接受应由受让方管理的档案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理暂行规定》执行企业下岗职工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国有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 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