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
26页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爱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 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有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治理、处置等 第三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治理、收回、处置,如造成缺失的,按照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治理责任和违规责任治理责任是指因日常治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缺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显现违法违规咨询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方法所指不良资产缺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缺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 贷款治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判,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 (二)区不对待原则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不对待,主观有意与过失要区不对待,直截了当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不对待,缺失程度大与小要区不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不对待; 本方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往常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 (三)客观公平原则不偏不倚,公平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爱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主动性; (四)回避原则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如下:组长:监事长 成员:内审监察部、资产保全部、人力资源部、合规与风险治理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 第七条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由联社监事长直截了当领导,下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责任认定办公室”),设在内审监察部。
责任认定办公室主任由联社内审监察部负责人兼任,责任认定办公室人员由内审监察部人员构成第二节 职责 第八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要紧职责: (一)对联社不良资产责任咨询题作出最终认定和追究决定; (二)对责任人复议申请进行复核、审议,并作出复核意见; (三)小组成员在开展责任认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四)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作出的通知及决定,统一加盖联社公章 第九条 责任认定办公室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负责,要紧职责如下: (一)收集上报的有关材料; (二)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三)向责任认定小组报告有关材料、预备会议; (四)做好会议记录,按照会议决议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 (五)送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给当事人; (六)接收当事人复议申请等; (七)由责任认定办公室作出的通知及决定,统一加盖内审监察部部门公章第三章 范畴与对象第一节 范畴 第十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畴: (一)以七级分类口径认定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缺失类贷款; (二)因违规或失职行为给联社造成缺失的不良贷款治理,抵债资产接收、治理、处置等事项。
第十一条 缺失额的确定(一)不良资产有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之日起3年(含)内,缺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收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金额,运算公式如下:缺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金额(二)不良贷款无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之日起2年(含)内,缺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收处置费用减去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金额,运算公式如下:缺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向保证人追偿部分金额第二节 对象 第十二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包括贷款治理责任人及不良资产处置责任人 (一)贷款治理责任人是指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治理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人员,包括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合约订立岗、放款审核岗、贷后治理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放款审核岗等; (二)不良资产处置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处置经办岗、协助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治理岗及处置跟踪治理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人员,包括资产保全岗、不良资产处置小组人员,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人员,不良资产治理委员会人员。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的确定具体以其在业务流程各环节中的签名或信贷治理系统中记录的人员为依据 有关责任人签名时应在有关审批资料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或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晰的,均视为“同意”第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因各种缘故调动工作的,要重新明确和落实贷款及不良资产治理责任人,按有关审计制度进行离任审计,认定其在任职期间所经办的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形,并监督每笔贷款办理移交手续,有关离任审计资料及交接资料应归入信贷档案治理,以明确界定责任第十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对象按照本方法难以确定的,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表决认定 第四章 追究方式 第一节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日起3年(含)内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贷款发放时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按单笔每个责任人100-200元的幅度处罚其中,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30(含)万元以下的,赔偿100元;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30(不含)万元以上的,赔偿200元 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日3年后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贷后治理人承担,赔偿金额为单笔每个责任人为100元。
第十七条 非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及不良资产缺失的处罚 (一)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从不良资产认定之日起,即时责令按照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余额的2‰进行处罚全部责任人其中单笔每个责任人处罚最低金额不低于50元,最高金额不超3000元; (二)不良资产缺失的处罚不良资产经清收形成缺失并确定缺失额后,责任人除按照本条第(一)款承担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外,还须对缺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不低于单笔不良资产缺失额的2‰,造成缺失的处罚不设封顶; (三)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缺失的处罚额大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责任人除承担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外,还须补足“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缺失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差额部分,如前期已发生返还罚款情形的,则应退回已返还的罚款金额; (四)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缺失的处罚额小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同时责任人在不良资产认定之日起3年(含)内,按本方法规定挽回联社缺失的,可按照贷款收回时刻采取以下方式分段运算返还,除本款外,本方法其他经济处罚均不能返还 (1)关于贷款期限届满的新账不良贷款,自不良贷款认定之日起,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现金收回贷款本息的: ①6个月(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缺失的处罚额) X l00% ②超过6个月且在1年(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缺失的处罚额)X 80%-累计已返还金额 ③超过1年且在2年(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缺失的处罚额)X50%-累计己返还金额④超过2年且在3年(含)内收回的: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缺失的处罚额)X30%-累计己返还金额⑤超过3年收回的,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不予返还。
不良资产缺失的处罚额=未收回不良资产额 X2‰ (2)关于未到期的新账不良贷款,自不良贷款认定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止,贷款形状由不良上调至正常或收回贷款的: ①6个月(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且半年内认定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100%; ②超过6个月且在1年(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且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80%; ③超过1年且在2年(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且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50%; ④超过2年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已扣的罚款(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不予返还 (3)最终认定可计返还额小于前期己累计返还额的,责任人应退回多返还的处罚额 第二节 其他处罚 第十八条 其他处罚包括: (一)批判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判;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观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停止责任人的贷款权或授信权,免职,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情节严峻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第十八条处罚的,除按本章第一节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相应给予以下其他经济处罚: (一)受到通报批判的,扣发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四个月的绩效工资; (四)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 (五)受到降级(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六)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七)受到留用观看处分的,察着期间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证金标准发放;本条所称绩效工资仅指按月核发的月度绩效工资,责任人当月没有绩效工资的,适当顺延至下月第五章 治理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一节 贷款治理责任认定及追究第二十条 一级机构对其的贷款审批权限内审批的贷款负100%的责任,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1、调查评估岗占30%,主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70%,协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30%;2、审查核准岗占20%;3、审批决策岗占30%;4、贷后治理岗占20%5、放款审核岗的责任适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超一级机构审批权限的贷款,一级机构负70%的责任,联社负30%的责任。
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1、调查评估岗占30%,主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70%,协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30%;2、一级机构审查核准岗占5%;3、一级机构负责人占15%;4、联社审查核准岗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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