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规程完整.docx
14页xx公司管道维护安全操作规一、作业场地安全防护1、 工作人员上岗操作时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上岗2、 当在交通流量大的地区进行维护作业时,应有专人维护现场 交通秩序,协调车辆安全通行3、 当临时占路维护作业时,应在维护作业区域或迎车方向前放 置防护栏一般道路,防护栏距维护作业区域应大于5米且两侧应 设置路锥,路锥之间用连接链或警示带连接,间距不应大于5米4、 在快速路上,宜采用机械维护作业方法;作业时,应在维护 作业区域或迎车方向前放置防护栏,防护栏距维护作业区域应大于5 米且两侧应设置路锥,路锥之间用连接链或警示带连接,间距不应 大于5米还应在作业现场迎车方向不小于10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5、 当维护作业现场井盖开启后,必须有人在现场监护或在井盖 周围设置明显的防护栏及警示标志,工作完毕后,应立即合盖,以免 发生意外6、 污泥盛器和运输车辆在道路停放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 应设置警示灯,疏通作业完毕清理现场后,应及时撤离现场7、 除工作车辆与人员外,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车辆、行人进 入作业区域二、 开启与关闭井盖1、 开启与关闭警示标志应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直接用手操作2、 井盖开启后应在迎车方向顺行放置稳固,井盖上严禁站人。
3、 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三、 管道检查1、检查管道部情况时,宜采用电视检查、声纳检查和便携式 快速检查等方式2、当人员进入管道、检查井、闸井、集水池检查时,必须按 本规程第5章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第5章相关规定执行四、管道疏通1、 当采用穿竹片牵引钢丝绳疏通时,不宜下井操作2、 疏通排水管道所使用的钢丝绳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起重机 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GB/T5972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表 1的规定表1疏通排水管道用钢丝绳规格疏通方法管径(mm)钢丝绳直径(mm)允许拉力 kN(kbf)100m 重量(kg)人力疏通(手摇绞车)150-300550-8009. 344. 23-63. 13 (4510-6444)30. 5850-100011. 060. 20-86. 00 (6139-8770)41. 41050-120012. 578. 62-112. 33 (8017-11454)54. 1机械疏通(机动绞车)150-300550-8001160. 20-86. 00 (6139-8770)41. 4850-100012. 578. 62-112. 33 (8017-11454)54. 11050-120014. 099. 52-142. 08(10148-14498)68. 51250-150015. 5122. 86-175. 52 (12528-17898)84. 6注:1、当管积泥深度超过管半径时,应使用大一级的钢丝绳。
2、 对方砖沟,矩形砖石沟,拱砖石沟等异形沟道,可按断面积折算成圆管后选用适合的钢丝绳3、 当采用绞车疏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绞车移动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和作业人员安全,机动绞车应 低速进行,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载人;(2) 绞车停放稳妥后应设专人看守;(3) 使用绞车前,首先应检查钢丝绳是否合格,绞动时应慢速 转动,当遇阻力时应立即停止,并及时查找原因,不得因绞断钢丝发 生飞车事故;(4) 绞车摇把摇好后应及时取下,不得在倒回时脱落;(5) 机动绞车应由专人操作,且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持 证上岗;(6) 作业中应设专人指挥,互相呼应,遇有故障应立即停车;(7) 作业完成后绞车应加锁,并应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8) 绞车转动时严禁用手触摸齿轮、轴头、钢丝绳,作业人员 身体不得依靠绞车4、当采用高压射水车疏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作业气温在零度以下时,不宜使用高压射水车冲洗;(2) 作业机械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持证 上岗;(3) 射水车停放应平稳,位置应适当;(4) 冲洗现场必须设置防护栏:(5) 作业前应检查高压泵的开关是否灵敏,高压喷管、高压喷 头是否完好;(6) 高压喷头严禁对人和在平地加压喷射,移位时必须停止工 作,不得伤人;(7) 将喷管放入井时,喷头应对准管底的中心线方向;将喷头 送进管后,操作人员方可开启高压开关;从井取出喷头时应先关闭加压开关,待压力消失后方可取出喷头,起闭高压开关时,应缓开缓闭;(8) 当高压水管穿越中间检查井时,必须将井盖盖好,不得伤 人;(9) 高压射水车工作期间,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射水车严 禁超负荷运行;(10) 在两个检查井之间操作时,应规定准确的联络信号;(11) 当水位指示器降至危险水位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不得损 坏机件;(12) 高压管收放时应安放卡管器;(13) 夜间冲洗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并配备警示灯。
五、清掏作业1、 当使用清疏设备进行清掏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清疏设备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 持证上岗;(2) 清疏设备使用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状态 正常;(3) 带有水箱的清疏设备,使用前应使用车上附带的加水专 用软管为水箱注满水;(4) 车载清疏设备路面作业时,车辆应顺行车方向停泊,打 开警示灯、双灯,并做好路面围护警示工作;(5) 当清疏设备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 除故障当无法查明原因或无法排除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严禁 设备带故障运行;(6) 车载清疏设备在移动前,工况必须复原,再至第二处地点 进行使用;(7 )清疏设备重载行驶时,速度应缓慢、防止急刹车;转弯 时应减速,防止惯性和离心力作用造成事故;(8 ) 清疏设备严禁超载;(9 )清疏设备不得作为运输车辆使用2、 当采用真空吸泥车进行清淘作业时,除应符合本规程清掏作业第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吸入油料等危险品;(2) 卸泥操作时,必须选择地面坚实且有足够高度空间的倾 卸点,操作人员应站在泥缸两侧;(3) 当需要翻缸进入缸底进行检修时,必须用支撑柱或挡扳 垫实缸体;(4 )污泥胶管销挂应牢固。
3、 当采用人工清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清掏工具应按车辆顺行方向摆放和操作;2 清淘作业前应打开井盖进行通风;3 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口作业,严禁将头探入井;当需下井清 掏时,本细则下井作业相关规定执行六、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维修1、 管道维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GB50268的相关规定2、 当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维修需掘路开挖时,应提前掌握作业 面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当采用风镐掘路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注意保持 安全距离,并戴好防护眼镜3、 当需要封堵管道进行维护作业时,宜采用充气管塞等工具 并应采取支撑等防护措施4、 当加砌检查井或新老管道封堵、拆堵、连接施工时,作业 人员必须按《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 下井作业的规定执行5 、排水管道出水口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维护作业人员上下河坡时应走梯道;(2) 维修前应关闭闸门或封堵,将水截流或导流;(3) 带水作业时,应侧身站稳,不得迎水站立;(4) 运料采用的工具必须牢固结实,维护作业人员应精力集 中,严禁向下抛料6、 检查井、雨水口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搬运、安装井盖、井篦、井框时,应注意安全,防止 受伤;(2) 当维修井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3) 当进入井维修时,应按必须按《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 全技术规程(CJJ6—2009)》下井作业的规定执行7、 抢修作业时,应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并有效实施。
七、井下作业(一)一般规定1、 井下清淤作业宜采用机械作业方法,并应严格控制人员进 入管道作业2、 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 井作业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讯设备的 使用方法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3、 维护作业单位应不少于每年一次对下井作业人员进行职业 健康体检,并应建立健康档案4、 维护作业单位必须制定井下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作 业中落实5、 井下作业时,必须配备气体检测仪器和井下作业专用工具, 并培训作业人员掌握正确使用方法6、 井下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当地的下井许可制度7、 井下作业的《下井作业申请表》及下井许可的《下井安全 作业票》宜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8、 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必须检测管道有害气体井下 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气体检测的有关规定9、 下井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 应查清管径、水深、潮汐、积泥厚度等;(2) 应查清附近工厂污水排放情况,并做好截流工作;(3) 应制定井下作业方案,并应避免潜水作业;(4)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容和安全防护措 施及自救互救的方法;(5) 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以及照明、通讯等工作;(6) 应检查下井专用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安全有效。
10、 井下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井上监护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管道作业时,井室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监护 人员严禁擅离职守11、 井下作业除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0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1) 井水泵运行时严禁人员下井;(2) 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安全带、 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3) 作业人员上、下井应使用安全可靠的专用爬梯;(4) 监护人员应密切观察作业人员情况,随时检查空压机、 供气管、通讯设施、安全绳等下井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 时采取措施;(5) 下井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6) 传递作业工具和提升杂物时,应用绳索系牢,井底作业 人员应躲避;(7) 潜水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规程》JTJ076的相关规定;(8) 当发现有中毒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 员迅速撤离现场;(9) 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器具12、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井下作业:(1) 年龄在18岁以下和55岁以上者;(2)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3) 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4) 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 脏病等严重慢性病者;(5) 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二)通风1 、通风措施可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2、 井下作业前,应开启作业井盖和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 风,且通风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故障检查井通风时间应不少于一 小时,并由安全员测定后方可下井作业)3、 当排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井下气体浓度仍不符合本规 程第气体检测第2、3条的规定时,应进行机械通风4、 管道机械通风的平均风速不应小于0.8m/s5、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变化较大的作业场所应连续 进行机械通风6、 通风后,井下的含氧量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必 须符合气体检测的有关规定三)气体检测1、 气体检测应测定井下的空气含氧量和常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和爆炸围2、 井下的空气含氧量不得低于19.5%3、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外,常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和爆炸围还应符合表3.3 的规定表3.3. 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