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doc
8页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梁靖 [1]摘要 中日边界争端就是海洋边界争端,也就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定界问题,其实质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的争夺,而钓鱼岛在争夺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中日在东海海域的边界争端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归属,二是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钓鱼岛列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主张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界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与大陆架的划界无关关键词 钓鱼岛争端 先占原则 大陆架划界 自然延伸原则一、中日边界争端概述传统的边界争端主要是领陆之争,随着人口的增长,陆地资源的匮乏,海洋资源变得愈发重要了,所以近些年来领土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边界的争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联合国主持召开了海洋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于 1984 年生效《公约》的诞生,一方面为海洋边界的确定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海洋边界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有:(1)《公约》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加剧了国与国之间就这四种区域边界确定的争夺;(2)由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岛屿对于确定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至关重要,故此由岛屿的主权归属而引发的争端也成为现在的热点。
中国与日本隔海相望,两国的边界争端属于海洋边界争端,具体而言,就是中国东部海域的划界问题中日东海海域的争端事实上就是对东海油气资源的争夺东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依照《公约》,沿海国对于其享有的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享有主权权利也就是说,东海的沿海国,在除了可以对十二海里的领海中的油气资源享有主权权力外,对依照《公约》享有的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也有主权权力,这就意味着,谁占有的大陆架多,谁在东海海域享有的油气资源就多,因为领海只有 l2 海里,但大陆架最窄也不会低于 200 海里日方由于属于窄大陆架国家,按照《公约》的规定,日方享有的大陆架只能由其领海基线到东海海槽为止,这就使得日本不能依照《公约》的规定利用大陆架制度而充分享有东海的油气资源日本要想扩展其大陆架,就必须跨过东海海槽这个天然分界线,也就是说,必须在东海海槽以南找到属于自己的领土钓鱼岛处在台湾岛与琉球群岛之间,在东海海槽以南,这就使得钓鱼岛成为日本扩展大陆架,染指东海油气资源的关键的垫脚石日本认为只要钓鱼岛成为日本的领土,就可以突破东海海槽的限制,依据钓鱼岛享有钓鱼岛周围的大陆架(不低于 200 海里)由此可见,中日两国的在东部海域的边界争端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二是与钓鱼岛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主要是东部海域大陆架划界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享有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加以划定日方提出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是不成立的,同时,钓鱼岛列屿在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不起任何作用二、钓鱼岛的主权享有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依据国际法中的“发现原则”,中国即取得了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在谈到国际法的渊源时,都承认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述是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款(卯)项规定:“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因为,无论在国际法方面还是在国内法方面,权威公法学家的观点对某些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往往产生重大的影响他们的研究成果可能被采纳,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在探讨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最先发现权时,不得不涉及各国权威公法学家有关“发现”对于领土取得的重要意义的论述如何理解“发现”,一般认为,“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或者是“视力所及”,“登陆不登陆均可”国际法学界对于通过“发现”取得领土的论述很多瑞士的著名实在法学家瓦泰尔(1714—1768)认为:“对于尚未为任何人占有的东西,所有的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这些东西属于第一个实行占有的人。
因此,当一个国家发现一个杳无人迹或无主的土地时,它可以合法地占有;而在它给予其在这方面的意思的充分标志后,不得为别国所剥夺航海者携带其主权者委任,开始发现的航程,偶尔发现岛屿或其他无人居住地,以其国名义将它占有,这种权利通常受到尊重,假使不久后随之以实际占有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更为明确地指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利的”,“在 l6 世纪以前,已不能再争辩最终带有先占意思的单纯发现足以产生权利” [2]我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 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 1884 年发现该岛早约五百年显而易见,根据传统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的依据,钓鱼岛群岛至少从 l5世纪起就已成为我国的领土二)日本不能以“先占方式”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在国际法上,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对于“无主地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2)实行有效统治首先钓鱼岛并非无主地,正是如前所述,从明朝开始,我国就对钓鱼岛享有了主权据日方声称,钓鱼岛是由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于 1884 年发现的,当时他曾以“无主地”为由,向日本冲绳县申请租用该地,但古贺的申请书经冲绳县令,日本内务省和外务省共同研究后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隶属冲绳县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
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疑虑这一调查报告表明,早在甲午战争前十年,日本政府就已经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与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直到 1893年,即中日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日本冲绳县知事要求将钓鱼岛等岛划归冲绳时,日本内外两卿还将此拖了一年甚至到甲午战争那年,因日本尚无获胜的把握,故政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加以拒绝然而甲午战争爆发后第二年,清朝战败,日本认为时机已到,先将钓鱼岛等非法“编入”日本版图,接着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取“台湾全岛及其所有各附属岛屿”由此可见,日本对钓鱼岛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其所宣称的“无主地先占”,而是事先策划好的侵略行为,侵略行为是不能产生合法权利的事实上,日本是在有意混淆两个概念:“无主地”和“无人居住的岛屿”按照国际法,“无人居住岛屿”并不等于“无主地”;国际法要求对“无人居住岛屿”和“有人居住岛屿”行使管辖权的程度是不一样的通常,对“有人居住的岛屿”的管辖权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对于无人居住的岛屿,关键在于主权属谁至于管辖,特别是对于海洋气候恶劣,不适于人类居住的边远岛屿,则可以断续行使,如定期派军用船只巡逻等。
[3]至于实行有效统治,日本至今也找不出曾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统治的足够证据日本一直有人打着日皇十三号敕令的旗帜,谎称钓鱼岛的编入已包含在内而事实上该敕令仅仅是关于“冲绳县之郡编制”的地方行政编制法令,而并非关于国土编入的敕令书,况且其中也根本没有钓鱼岛等岛在内而现存于钓鱼岛上“国标”也只是在 1969 年 5 月 15 日为石垣市所建,并非明治时代的产物所以,并不能说日本在争端发生前曾对钓鱼岛实行过有效统治 [4]总之,就“先占”的两个必须条件来看,日本所谓的“无主地先占”之说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换言之,日本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依据三)美国与日本缔结的《旧金山对敌和约》是无效的首先,1942 年 1 月 1 日,中、美、英、苏等 26 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共同抗议德意日法西斯的《联合国家宣言》,公告了缔约国将全力以赴对轴心国作战,决不与敌人缔结单独的停战和约很显然,对敌签署和约必须由集体缔约国参加和同意为前提《旧金山对敌和约》是 1951 年 9 月 8 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这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家宣言》的规定,因此,《旧金山对敌和约》是非法的 [5]其次,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权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所谓“吾人所决定”是指必须包括中国在内的决定《波茨坦公告》虽然不是以条约的名称,但根据国际习惯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 条的规定:“条约是国家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因为上述的公告规定了缔约国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具有条约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同时在 26 条有规定:“条约必须遵守按照国际法,美国在没有与其他缔约国讨论“吾人所决定”的领土所有权利的归属问题就将琉球等岛屿和本来属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岛交给日本,所以美国擅自的“决定”是无效的 [6]再次,按照国际习惯法,条约只适用于缔约各国之间,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对该国产生义务或权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认可了这一习惯法,该条约法第 34 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在没有中国参与和同意的情况下美日为中国创设义务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对中国是没有约束力最后,美国也承认日美之间的条约和协定并不表示美国承认对日本钓鱼岛等岛屿享有主权综上所述,中国自明朝以来就享有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其依据是“发现”原则日本不能依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因为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岛,日本也未曾对钓鱼岛真正行使过有效的行政管理。
日美间的《旧金山对敌和约》是无效的,日本必须归还钓鱼岛给中国总之,钓鱼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三、中日两国就东海权益归属问题的争议——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如前所述,中日两国在东海权益归属所发生的争议集中到一点,就是如何给两国的大陆架划界如何进行大陆架的划界,中日两国有以下分歧: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 200 海里的观点,认为《公约》第 76 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 350 海里”的原则规定是合理的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日本则坚持大陆架为 200 海里,企图把钓鱼岛群岛据为已有2.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冲绳海槽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大陆架划分上不应被忽视日本则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日本的 2OO海里大陆架主张不受冲绳海槽的影响,在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3.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中国认为,“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线或等距离线的划界不能算数日本则主张中间线原则,坚持冲绳海槽因素应不予考虑,认为中间线才是合适的界线那么应当如何来看待中日两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呢?有关东海海洋权益的争议,从海洋法和国际司法判例来看,中国所提出的理由比日本充分,所依据的标准和所提出的主张也比日本更为合理第一,在大陆架的定义上,“自然延伸原则”是确定大陆架概念的基本原则1982 年《公约》第 76 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 200 海里,则扩展到 200 海里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 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可以按照第 76 条第 5 款规定的两种方式来划定大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