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范例.doc
2页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约与承诺(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五)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能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