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按.docx
27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出口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按 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1.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 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②按CIF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 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2.答: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3.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 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仍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4.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 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2.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①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②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③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④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⑤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3.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4.答: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
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 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客的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5.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5.答:(1)保兑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本案是以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宗业务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2)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6.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装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6.答: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7.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7.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8.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XX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 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8.答: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Trustreceipt)的情况下,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
9.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证,先行提货但货物出售后买方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术语 1.有一份买卖奶粉的合同规定:“??在该批奶粉到达目的地ⅹⅹⅹ口岸时,凭装运单据 付款,奶粉到达中国ⅹⅹⅹ口岸是买方付款的限制性条件;除这一条件之外,买卖各方的其他义务按照《XX年通则》中CIF的规定处理??”该批奶粉在运输途中遇到承包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结果不能到达中国ⅹⅹⅹ口岸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中国ⅹⅹⅹ口岸为理由拒绝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了规定的险别,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试问:卖方有无凭证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为什么?卖方应该如何处理该业务? 2.有一份买卖机械零件的合同规定:“??买卖各方的义务按照《XX年通则》中FOB的 规定处理??,装运港为中国ⅹⅹⅹ口岸,目的港为日本ⅹⅹⅹ口岸??”。
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严格地履行了交货义务之后,因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结果不能到达日本ⅹⅹⅹ口岸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日本ⅹⅹⅹ口岸为理由拒绝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严格地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试问:《XX年通则》中FOB对于卖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主要有哪些规定?在该交易中卖方有无权利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你认为买方应该如何处理该业务才能确保不会发生损失或能够尽量减少损失?理由是什么? 3.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 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当我国该出口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商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我国出口商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 4.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XX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K港商回电 同意我方价格,但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MTFOBHK请依据INCOTERMS?XX的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 5.我国某公司于XX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订立后, 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提问: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