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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定权利实现理论形式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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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议法定权利实现理论形式论文 小议法定权利实现理论形式论文预读: 摘要:一、法定权利实现的评价标准法定权利的含义包括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相应的,对一个政治共同体法定权利的实现情状的评价,也应当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着手.在过程意义上,法定权利的实现运行在不同的路径之上,同时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模式的不同及影响因素的差异决定了法定权利实现的过程,间接的也决定了法定权利的实现结果.就模式而言,包括行政、司法、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私立救济等以及对这些手段的优先性选择.就影响因素而言,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经济形态、社会形势、法律体系、道德观念、宗教精神等都会对权利的实现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法律制度,其所选择的法定权利实现模式以及法律制度对各影响因素的态度及应对措施,构成评价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法定权利实现过程的依据.在结果意义上,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主流观念对权利实现结果的总体评价受该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权利人获得了法定权利所欲保护的利益,但却无法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甚至有可能遭受社会公众的普遍批评,承受巨大的道德压力.2008年汶川地震中,作为教师的范美忠因抛弃其学生率先逃离教室,进而被社会公众广泛批评的事件即为典型.其所供职的单位也因承受不了巨大的社会压力而将其解聘,尽管范美忠在这里确实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实现了自己的生命权,但法定权利的实现结果在这里因法律之外的原因而打了折扣.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法律制度,在面对这种道德压力时所采取的态度,构成评价该共同体法律制度对权利实现结果保护程度的标准.二、法定权利实现的逻辑前提一般来说,对权利是否“正当”“应有”进行论证是权利实现的前提,这一工作主要由掌握话语权的公众人物或者具有较高智识水平的思想者完成.在这一论证具备较大影响的情况下,通过有权者的选择和推动进入法律确认程序,使之获得法律的承认、保障和救济.首先,立法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社会成员事实上的权利要求以及社会成员对这一权利的“正当”“应有”的认知程度来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将某一特定的权利予以确认,并以此为逻辑起点设置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形成结构完整的规范体系.其次,获得法律文本的确认是权利实现的条件之一,但并不构成必要条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未经法律文本宣告的权利亦可以直接通过司法渠道得以直接实现.如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即使没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的宣告,其法院也可以在其判决中径直依据习惯、道德及宗教原则实现当事人的某种应有权利.对于这类判决,其性质可以作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方面,它类似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具有立法的效果,是对当事人权利的确认和宣告;另一方面,它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只不过它跳过了法定权利这一阶段,直接从“应有权利”过渡到“实有权利”.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无论是通过立法确认的权利还是通过司法确认的权利,都可以成为法定权利.三、法定权利实现的影响因素(一)权利人的素质与法定权利实现当代中国公民的素质对权利实现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权利意识.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利人具备基本的权利意识,并能够妥善的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权利意味着利益,为权利而斗争就意味着权利人必须首先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还需要权利人不惮于公开主张自己的权利.前者需要权利人拥有最起码的法律知识,因此就必须以适当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后者需要权利人认识到“为权利而斗争”,也即为利益而斗争是正当的,是在价值上和道德上应当予以肯定的.就当下中国的情况而言,一方面,还有相当多数的人处于文盲和半文盲状态,接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则更少,这一群体主要集中在农村社会之中.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往往表现的“重义而轻利”,至少在人际关系中经常性的希望自己表现出一个羞于言利的形象.因这两方面因素的存在,中国公民———尤其是中国农民———的权利意识处于一个相当薄弱的状态.第二,滥用权利.权利是有边界的.在公法关系上,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的边界,相应的,国家权力也构成公民权利的边界.公民权利不能突破国家权力的边界,破坏法定的国家权力所欲维护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在私法关系上,他人的权利构成本人权利的边界,任何人行使权利,都不应侵犯他人拥有的权利,进而给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当下中国,多数人意识不到权利边界的存在,往往庸俗地将权利理解为绝对的自由,也即不受限制的自由.(二)经济条件与法定权利的实现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命题.尽管存在着诸多的批判,但考诸事实,仍然可以发现,这一命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成立的.具体到法定权利的实现领域,可以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定权利实现的程度.1.物质条件影响法定权利实现的方式随着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变,权利实现的具体方式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互联网诞生之前,人们若要通过行政复议实现自己的权利,可以采用当场或邮寄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很多行政复议机关都建立起了行政复议申请系统.这类系统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改变了人们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任何一台终端设备,打开申请的页面,书写申请入的内容或提交申请材料,就可以被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并通过特定的内部流转程序进入审查受理阶段.2.物质条件影响权利实现的程度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来说,物质条件对法定权利实现程度的影响非常大.落后的物质条件,必然使得很多法定权利只能停留在观念中或纸面上,无法真正被实现.权利的实现是和物质条件息息相关的,生产力越发展,法定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生产力越落后,法定权利就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或纸面上的政治宣言.对具体的个人而言,拥有越多的财富,意味着他实现法定权利的能力越强.首先,富人拥有较强的政治参与能力,可以通过参与政治活动,影响政治决策,为法定权利的实现营造出对自己有利的制度环境.其次,富人基于其已经得到实现的财产权,可以在较高的平台上促成自己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得以实现.不排除穷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也可以成为艺术家或思想家,但富人在这方面无疑具有较强的优势.(三)法律制度与法定权利实现对法定权利的实现而言,法律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法律制度的整体精神中,贯彻权利本位的理念;其次,在法律制度的具体规范中,要充分体现权利的真正内涵;最后,法律制度要通过约束政治权力以及其他主体的方式来体现对法定权利的保障.⑤立法质量对法定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如果立法者过于冒进,采用超前立法的方式确认某种尚未在社会公众中达成共识的权利,导致法定权利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观念不一致,就必然会给法定权利的实现带来巨大的障碍.即使立法者没有超前立法,对于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的权利,如果立法者在确立保障法定权利实现的具体方式时,不科学、不合理,同样也会给法定权利的实现造成阻碍.法律制度还必须妥善配置国家权力结构,以保证法定权利能够顺利充分实现.对于法定权利而言,权力实在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力作后盾,以保障权利之实现;另一方面,为了真正实现权利,又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以防止其对权利造成损害.一言以蔽之,权力对于权利既有侵略性的一面,也有保障的一面,权力在权利实现过程中担任着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⑥(四)社会组织与法定权利实现社会组织是国家与公民个体的中间地带.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体参与政治,进入政治过程,必须通过组织.与此相应,公民个体若希望通过影响国家决定的方式来达成实现其政治权利的目的,就必须借助社会组织.一般来说,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参与程度以及与此相应的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程度,与社会组织的完善程度成正比.在社会组织发达的政治共同体中,公民可以普遍地通过参与各类社会组织的方式进入政治决策过程中,影响政治决策的形成过程和结果,进而达成其实现法定权利的目的.在社会组织不发达的政治共同体中,原子化的公民个体无法集中自己的诉求,也无法将自己的诉求有效地在政治程序中予以表达,如此,则必然会影响其需求的真正实现,进而影响其法定权利的实现.只有在有理性公民组成的组织良好的公民社会中,才能促成国家权力真正以实现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模式,国家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制度化,法定权利的实现才能拥有可靠的制度保障.(五)公共道德与法定权利是实现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他们分别处于道德标尺的两端,以一个看不见的指针为边界.指针向上就会扩展义务的领域,反之则是缩小.在富勒看来,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它以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而义务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低点作为出发点的.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的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如果有人在追求愿望的道德上取得了成就,人们会称赞他;如果失败了,人们不会指责他.但是如果有人违反了义务的道德,就必定会受到指责和惩罚.因此,我们不能随意移动道德标尺上的指针,而应当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确定合适位置.⑦在很多情况下,社会公众对高标准的愿望的道德会形成普遍共识.这种愿望的道德未能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因此就会与法定权利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在结果上,就可能构成个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障碍.就“范跑跑事件”而言,范美忠的行为在法律上无可厚非:第一,范美忠在地震发生的情况下,不论是国家权力还是其他的私主体,都不可能未范美忠的生命权之维护提供任何帮助,因此,范美忠以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生命权,并无不当;第二,成文的法律规则及职业规则并未要求教师必须抛弃自己的生命去挽救其学生的生命;第三,范美忠率先跑出教室的行为并未给逃生通道造成拥堵,不影响学生顺利逃出教室;第四,如果范美忠留下来,必将失去自己的生命,但却无法保证一定会让更多的学生逃离教室;第五,学生是未成年人,学校负有监护义务,但学校的监护义务之履行不应以教师的生命为代价,多花些钱将教学楼建得尽可能的结实才是其履行义务的正确方式.尽管有这些法律上的理由,范美忠还是遭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批评.在这个案例中,范美忠虽然实现了法律规定的生命权,但却承受了巨大的道德压力.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实现生命权是一种收益,但其所承受的道德压力以及因此而间接产生的种种不利后果———如被解聘———则构成一种成本.这种成本的存在,使得生命权的实现结果打了折扣.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共道德给法定权利的实现造成了重大影响.四、结语根据原创论文统计数据分析,在现代社会,法律获得遵守的主要内容之一———尽管不是全部———就是人们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如果法定权利得不到实现,那么就所谓的法治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当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制度体系能够处理好影响法定权利实现的几个因素时,法定权利的实现就获得了最起码的基础.当然,由于法定权利实现受限于各社会系统的共同作用,因此,即使处理好了本文所提及的几个因素,也并不意味着法定权利就一定能够获得实现,但若果这几个因素处理不好,则法定权利肯定不能获得实现.通过本文,笔者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人们关注法定权利实现问题,并为此贡献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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